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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关于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5年10月28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下午继续讨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委员会讨论了对草案第2、3、4款作出的变动。拟议的第2款提及了对所有人生命权的定义,这是甚至当战争以及其他的社会紧急状态存在时,也绝不允许克减的最重要权利。拟议的第3款规定,生命权涉及人类免遭可能造成其非自然或过早死亡的行为和排除的权利,以及他们对有尊严地生活的正当预期。第6款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权,包括被怀疑或被确定犯有严重罪行的人,比如恐怖主义罪行。拟议的第4款指出,《公约》第六条的第2、4、5和6款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在国家或国际法律文书并未完全禁止死刑的情况下保证只在最例外的案例中和最严格的限制下使用死刑。

委员会专家讨论了人权是否存在等级以及生命权是否为享有其他潜力的前提。许多权利可以被视为是享有其他权利的源头。一些专家表示,不将任何等级概念包括在内十分重要,因为这可能引发原则性辩论。然而,专家们同意将人权相互依赖的概念纳入第2款。

建议第3款用以下句子开头:“对这项权利的解释范围不应当太狭隘。”至于第3款中“有尊严的生存”这一概念,一些专家表示它接受价值评价,他们建议可以用“尊严生活”或“有尊严地畅享生活”。

一些专家认为“有尊严的生存”可以接受,但也指出,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应列出各国的义务。可以再加一款列出各国义务的段落,或在第23款中详细说明。

还有建议称,要将通过法律保护生命权这一点纳入第3款。

专家对第3款中提到的恐怖主义罪行是否应该保留表示赞同。一些人说,这应该保留,这是因为一些国家已经再次对恐怖主义犯罪判处死刑。有建议将它换以更一般的参考,即“最严重的罪行”。

一名专家要求将文本里的“对有尊严地生存的正当预期”替换为“畅享生活,尊严生存。”

一名专家警告称在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中要避免冷战时期的对立再次出现。所有的人权都包括同样的政府义务,以及同样的限制和积极行动。应强调生命权不得克减的本质。

至于第4款,有必要强调一下,生命权不容克减,各国不应任意使用死刑。一名专家建议第4款除了要提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还应提及大屠杀。

委员会的下一次公开会议将在10月30日(周五)下午3点开始,届时将继续讨论第6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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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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