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2105年9月18日)——今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决定*(意见),其中调查发现西班牙侵犯了I.D.G.女士的住房权,由于她多次未能向一家银行偿还按揭,她的房屋受到了特殊抵押执行程序。
这项决定是委员会对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案件通过的首份意见,该文书于2013年5月5日生效。
在意见中,委员会请西班牙为I.D.G.女士提供有效补救,并确保用于规范止赎抵押程序的立法及其应用都符合《公约》所含的义务。
特别地,西班牙必须通过立法措施,确保抵押执行程序的规则包含了在拍卖住房或驱逐前必须遵守的适当要求和程序,以负责《公约》所载的权利。
委员会的结论是,西班牙违反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1.1条(与第2.1条一同解读),因为该国法院未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充分通知I.D.G.女士,贷款机构已经对她发出了抵押止赎要求。因此,她被剥夺了在司法程序中充分捍卫其权利的可能性。
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在抵押止赎程序中,通过公告进行传达的程序必须严格限于已穷尽所有个人送达程序的情况,这种公告必须足够明显且给予充分时间,从而让涉事个人有机会充分了解司法程序已经启动并前来参加。
案件
I.D.G.女士2007年从一家银行处通过抵押贷款购得一栋房屋。由于她多次未缴纳费用,贷款机构要求全额归还贷款,并在马德里的一家初审法院启动了特殊抵押执行程序。不过,I.D.G.女士在该程序启动数月后才获悉这一消息,当时,负责通知她房产将被拍卖的法院代表在她家留了一条消息,请她前来领取拍卖通知。
根据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一名法院代表四次亲自前往I.D.G.女士家中,通知她银行已出具委托书且司法程序已经开始,但因为她不在家,都未能成功传达。法院随后决定在法院通知栏上张贴通告,并认定通知程序已经完成。
几个月后,法院下令拍卖抵押房产,但I.D.G.女士也未亲自获悉这一命令,因为法院派代表通知时她又不在家。不过在这第二次尝试中,法院代表在她家留下了通知,请其领取拍卖通知,她也在2013年4月4日如实照办。在委员会面前,I.D.G.女士声称,她直到这一天才获悉抵押执行程序,由于没能有效通知其银行的申诉以及司法程序已经开始,她并未得到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
(*)查看委员会的西班牙文决定——英文和法文版将稍后公布(E/C.12/55/D/2/2014):http://www.ohchr.org/en/treaty-bodies/cr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他们负责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它还负责审查由宣称《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侵犯了《公约》所含权利者提交的个人投诉或来文。只有当个人案件符合《任择议定书》的可受理要求时,委员会才能审查案件性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ESCR.pdf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ESCR-OP.pdf
联合国人权国别页面——西班牙:http://www.ohchr.org/zh/countries/sp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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