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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个人投诉的重要条约机构判例——2014年9月-12月

2015年5月18日

日内瓦(2015年5月18日)——以下将详细列述来自条约机构对个人投诉审议工作的判例法说明: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12届会议,2014年9月15日-10月3日

在本次届会上,委员会通过了1项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的意见,通过了1项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

重要判例

  • 第10/2013号来文,SC诉巴西——残疾的定义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巴西公民,此人是圣卡塔琳娜州立银行(BESC)的员工。2006年6月至2009年1月,来文提交人遇到三起摩托车车祸,导致左膝受伤,并有严重并发症。缔约国声称,该来文按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根据《公约》定义,来文提交人并未残疾。尽管委员会以其他理由声明来文不可受理,但它也说明,疾病与残疾之间的差异在于程度,而非种类。最初被视为疾病的健康缺陷可以因为其持久性或长期性而演变成残疾意义上的缺陷。

更多信息和委员会在届会上通过的其他决定请见: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RPD/Pages/Jurisprudence.aspx

人权理事会第112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

在本次届会上,委员会通过了35项认为违反《公约》的意见,4项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的意见,以及8项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委员会还决定终止审议3份待审的来文。

重要判例

  • 第1968/2010号来文,布莱星顿(Blessington)和艾略特(Elliot)诉澳大利亚——对未成年人宣判无期徒刑

这起案件涉及两名未成年人(当时分别是14和15岁)在1990年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事实上,委员会注意到,他们必须先服刑30年,然后才能被允许申请确定量刑;这种确定量刑仅限于确定不可保释期;在不可保释期结束后,假释管理局只能在他们生命垂危或失去身体行为能力的时候释放来文提交人。委员会调查认为,只有国内当局评估了康复过程并审议了持续关押的正当性,且存在审议的可能性和超过理论意义上的获释可能,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才能符合《公约》。委员会特别提及《儿童权利公约》,并总结称,来文提交人被判的无期徒刑并不符合第7条之下的缔约国义务(结合《公约》第10条第3段和第24条一并解读)。

  • 第2132/2012号来文,雷文(Leven)诉哈萨克斯坦——宗教自由

本案涉及一名出生在哈萨克斯坦的德国公民,他自儿时起就是哈萨克斯坦基督教福音浸信会的一员。他被哈萨克斯坦法院判定为未经必要注册开展传教活动的罪名,被处以罚款且逐出哈萨克斯坦。这次判决是根据《宗教自由与宗教联盟法》的一条规定做出的,法院裁定,由于来文提交人是德国公民,他所开展的活动——即反复参加和引领基督教福音浸信会的礼拜和布道——根据法律定义构成传教活动。委员会认为,雷文先生的活动是其表明信仰的权利的一部分,定罪和判刑以及由此导致的居留许可丧失和递解出境的威胁构成对上述权利的限制。它进一步指出,该缔约国未能深入说明,根据第18条第3段,为何有必要让雷文先生首先注册为外来传教人员才能和来自同一教会的同伴共同祷告、在教会所在地聚会和传道。委员会由此得出结论,他在第18条第1段之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 第2243/2013号来文,胡塞尼(Husseini)诉丹麦——两幼儿之父被递解出境侵犯了家庭生活

本案涉及一名阿富汗人,他在13岁那年作为难民和父亲与兄弟姐妹一起来到丹麦。2002年,在他16岁时,他首次因为抢劫和相关犯罪而被判处监禁。2005年,他再次因抢劫被定罪,法院下令将其逐出丹麦,他也收到了永久禁止入境的命令。2006年,胡塞尼先生和一名丹麦人结婚。这对夫妇(2009年离婚)有一个2008年11月3日出生的儿子和2010年9月4日出生的女儿,他们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但和父亲关系密切。2010年,胡塞尼先生再度被判处监禁。2013年,他在服刑完毕后处于还押候审状态,等待被逐出阿富汗。胡塞尼声称,将他驱逐出境会侵犯他和子女的家庭权(《公约》第23条),驱逐出境也会侵犯其子女享有国家保护措施的权利(《公约》第24条)。缔约国声称,实际上,他的子女是在他被下达驱逐令后、在他永久被禁止入境后才出生,他们不可能对在丹麦拥有并延续家庭生活怀有任何合理的期待。首先,委员会认为该缔约国将胡塞尼先生递解出境的决定以及永久禁止其入境的命令应被视为“干涉”了家庭,至少在本案这样会带来家庭生活剧变的情况中如此。委员会进一步指出,2008年1月22日,东部高级法院维持了将来文提交人驱逐出境的决定,但直到2013年5月13日才执行,来文提交人的子女就是在这五年时间内出生。委员会还指出,该缔约国并未审议新的情况,而且特别是从未审议胡塞尼先生的递解离境会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其子女作为未成年人享有相关保护措施的权利(《公约》第24条)。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它面前的材料使其无法认定该国已适当考虑这家人得到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以及儿童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将胡塞尼先生驱逐、使其子女与父亲分离且没有审议这些新的个人情况,根据第23条第1段可构成侵犯行为(与《公约》第24条一同解读)。委员会请缔约国审议将胡塞尼先生驱逐且永久不得入境的决定,同时考虑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

更多信息和委员会在届会上通过的其他决定请见: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CPR/Pages/Jurisprudence.aspx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59届会议,2014年10月20日-11月7日

在本次届会上,委员会通过了3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的意见,通过了1项宣布来文可受理的决定。委员会并未通过任何关于来文法律依据的意见。

更多信息和委员会在届会上通过的决定请见: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EDAW/Pages/JurisprudenceSession59.aspx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53届会议,2014年11月3日-28日

在本次届会上,委员会通过了8项关于认为违反《公约》的法律依据的决定,通过了4项关于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的法律依据的决定。委员会还决定宣布1项来文不可受理,并终止了对20项待审来文的审议。

重要判例

  • 第495/2012号判例,N.Z.诉哈萨克斯坦——第22条之下的缔约国声明生效日期

尽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不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但这起案件在程序方面耐人寻味:委员会首次考虑了第22条之下缔约国声明生效的开始时间(缔约国以此认可委员会审议个人投诉的职能)。尽管《公约》具体规定《公约》在缔约方批准的30日后生效,但第22条之下没有具体规定声明的生效时间。委员会决定,任何根据第22条在《公约》批准后作出的声明立即生效,来文从这类声明发出之日即可接受审议。

  • 第514/2012号来文,尼永齐马(Niyonzima)诉布隆迪——对政治对手实施酷刑

本案涉及人民和解党的前秘书长,他在2006年8月1日遭到逮捕,随后被带往国家情报服务处,受到了盘问并被要求承认他参与筹备暗杀总统的政变的指称。投诉人受到了情报官员的严重酷刑,其中用到了钢链、铁棒和其他刑具。他在半昏迷状态中被关到拥挤的牢房,并待了一星期。2006年8月9日,他被指控参与了一场未遂的政变,并被转移至一所监狱。尽管情况危急,他直到2006年9月1日才获准就医。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拘押了5个多月,身处骇人的环境之中。他随后被判无罪,于2007年1月16日获释。缔约国声称,尽管提交给委员会的信息正确,但来文是侮辱性的,因为它带有政治动机。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第1、2(1)、12、13、14、15 和16条的情况(与《公约》第11条一并解读),并敦促布隆迪开展公正的调查,为投诉人提供适足而公正的赔偿,包括充分的康复方式。

更多信息和委员会在届会上通过的其他决定请见: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AT/Pages/Jurisprudence.aspx

搜索条约机构的意见和决定,请查看:http://juris.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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