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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专家指出,加拿大对具有精神残障的牙买加男子的驱逐构成了“残忍待遇”

“残酷”的驱逐

2015年5月21日

日内瓦(2015年5月21日)—— 一个联合国委员会在审议相关案件后指出,加拿大将一名在该国生活了很长时间,且具有精神残障的牙买加男子驱逐出境实际上导致他无法获得赖以生存的医疗和家庭支持,因而构成了残忍和非人道待遇。

位于日内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如果这位化名A.H.G.的男子愿意,加拿大应允许其返回加拿大并为其提供适当赔偿。

现年52岁的A.H.G.在18岁时移居加拿大,并于1993年被诊断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加拿大当局在裁定他因严重犯罪,尤其是2005年因持武器袭击被定罪因而无资格在该国居留后于2011年8月29日将其遣返回牙买加。

由18名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其调查成果中承认了加拿大保护普通民众的合法利益,但强调称A.H.G的刑事犯罪被认为与其精神疾病有关。委员会专家指出,A.H.G.从2005年起被赶出家门,开始在避难所生活,他很难接受治疗且出现了精神病复发。

委员会指出,A.H.G.的案件“是基于被承认与其精神疾病相关的刑事犯罪理由,对一名在加拿大生活了很长时间且需要特殊保护的精神病人进行驱逐, 这实际上导致当事人突然失去了对其弱势处境十分必要的医疗和家庭支持,构成了缔约国对《公约》第七条下义务的违反。”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指出:“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委员会强调称,第七条旨在保护个人的尊严以及身心健康。

加拿大当局指出,对A.H.G.的驱逐“在该情况下是合理的,且符合其所犯下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对加拿大公众带来的危险。”

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缔约国对《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落实情况。它根据《公约》授权委员会审议个人投诉的第一任择议定书审议了这起案件。

*委员会于5月21日在此发布了意见: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CPR/Pages/Jurisprudence.aspx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利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41 (0) 22 917 9466/ ethrossell@ohchr.org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CPR.pdf

了解更多有关人权事务委员会访问的信息: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CPR/Pages/CCPRIndex.aspx

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投诉程序: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TBPetitions/Pages/HRTBPetition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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