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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专家批评丹麦拒绝免除难民入籍的语言要求

不平等待遇

2015年4月27日

日内瓦(2015年4月27日)——多名联合国人权专家调查发现,丹麦并未按照其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根据法律平等对待一名伊拉克难民,尽管有文件证明此人的心理残疾,丹麦仍毫无理由地拒绝免除其入籍所需的丹麦语流利程度要求。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正在审议一名自1998年以来就生活在丹麦的伊拉克难民的案件。这名男子(文中称为Q)2005年申请入籍,请求以健康理由免除其语言要求,因为他正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幻听、抑郁和多种生理失调。 

如果申请人有文件证明其患有严重的生理或心理疾病,即意味着他们无法或没有合理希望掌握所需的丹麦语技能,丹麦议会的入籍委员会可以批准免除语言要求。2008年,入籍委员会拒绝了Q的请求,但未给出理由。 

Q把这起案件呈交至人权事务委员会,声称不给予其免除是歧视行为。丹麦称,Q的“入籍申请的处理方式与所有其他处境类似的申请者一样”。

在调查结果中,负责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落实情况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根据丹麦自己提交的信息,“免除规定可供开放解读,而惯例是由入籍委员会在任何时候由多数人确定的”。

“此外,做出这项决定的原因与程序透明性的缺乏(使Q)很难提交进一步的文件来支持其请求,因为他不知道遭到拒绝的真正理由。”该联合国委员会写道。

委员会成员指出,各国可以自由决定批准入籍的标准。然而,在这起特别的案件中,丹麦未能展示,拒绝免除Q的语言要求是“基于合理而客观的理由”。他们得出结论称,根据《公约》第26条*,Q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和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在委员会得出调查结论后,丹麦有义务对Q进行赔偿,并重新考虑免除其语言技能要求的请求。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约》的第一任择议定书对此案进行审理,该文书赋予了委员会审查个人投诉的职能。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41(0)22 917 9466/ ethrossell@ohchr.org

背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CPR.pdf

*第26条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了解更多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信息,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CPR/Pages/CCPRIndex.aspx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个人投诉程序: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TBPetitions/Pages/HRTBPetition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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