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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特别程序

“长久和平需要所有人不受歧视地行使自决权”——联合国人权专家

和平与自决

2014年10月28日

纽约/日内瓦(2014年10月28日)——联合国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阿尔弗雷德•德•萨亚斯周一表示,实现自决权是维持本地、区域和国际和平的关键,必须被视为重要的冲突防范战略。

德•萨亚斯先生在向联合国大会呈报其第三份报告*时指出:“过去几十年里,有太多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人民丧失了实现人权的合理愿望,包括内部和外部自决权。”

“酿成冲突的原因不是行使自决权,而是这项权利无理地遭到剥夺。”他强调,“因此,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有责任踏踏实实地倾听早期预警的信号,从而开展对话,解决被剥夺平等参与决策权的群体的冤屈。”

专家呼吁采取一致的战略来解决诸多反复发生且有待解决的自决问题。他进一步敦促联合国大会主动发挥作用,调停现有的和潜在的自决问题相关危机。

德•萨亚斯先生的报告列出了十五项可以用来解决现有和未来自决诉求的原则,包括“任何旨在实现自决的进程应该有当事群体的参与和同意”。

独立专家就非自治领土人民和土著人民的问题发表了意见,他指出,他们在国内往往依然被剥夺了权利,无法实现各种形式的自治或自我管理,也无法像其他权利持有人一样获得赔偿。

“在审查自决的诉求时,应该本着稳定和持续的目的,现实地考虑所谓‘内部自决’的优势,例如自治和联邦制。”他说。“只有当存在严重僵局,或是在现有国家实体内保障自决权的其他办法无法形成合理对策时,才可寻求外部自决的方式。”他补充道。

“不过自决并不一定意味着脱离现有的国家实体,逐步发展的国际法已经显示,行使自决权的过程不会随着非殖民地化的实现而结束,联合国内许多新国家的诞生也归功于自决进程,包括带来独立的公投。”独立专家强调。

独立专家强调,尽管在讨论自决形式方面有许多因素要考虑,但是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人权公约第一条所作的承诺,自决权的落实是国际社会合乎情理的关注点。

“此外,各方必须一致地采用行使和承认自决权的标准,而不能因地制宜。自决是民主的一种表达,‘我们人民’承诺对此提供支持,将其作为实现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的必要步骤。”德•萨亚斯先生总结道。

(*) 查看提交至联合国大会的完整报告(A/69/272): http://www.ohchr.org/en/newyork/Pages/HRreportstothe69thsessionGA.aspx

阿尔弗雷德•德•萨亚斯(美国)被人权理事会任命为首位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自2012年5月开始任职。他目前是日内瓦外交学院的国际法教授。德•萨亚斯先生在纽约和佛罗里达担任企业法和家庭法方向的执业律师。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ch/Issues/IntOrder/Pages/IEInternationalorderIndex.aspx

联合国人权专家是所谓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一部分。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系统中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是人权理事会在世界各地应对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的独立调查和监测机制的总称。特别程序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作;他们不是联合国员工,所做工作没有收入。他们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身份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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