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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讨论工作方法

2014年10月27日

2014年10月27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公开会议中讨论了其工作方法,并重点关注赔偿问题。委员会还决定制订一份针对《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生命权问题的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主席奈杰尔·罗德利(Nigel Rodley)在开启讨论时表示,由人权理事会任命的特别程序负责人已建议委员会制订针对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第十七条(尊重私人生活权)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结社和集会自由)的一般性意见。

在有关下份一般性意见主题的讨论中,包括主席在内的一些委员会专家呼吁制订和通过一项有关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其他专家则表示倾向制订针对第十七条(尊重私人生活权)或第二十一条(有关人权捍卫者在实现集会自由方面遇到的困难)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成员中有八人支持制订关于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五人支持制订关于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一般性意见、两人支持制订关于第十七条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随后决定制订有关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主席要求委员会秘书处考虑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一样同时制订几项一般性意见的可能性。

委员会成员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Fabian Omar Salvioli)介绍了一份题为“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的个人来文背景下的补救措施详述”的报告 (CCPR/C/109/R3),报告主要讨论来文背景下的补救措施问题。萨尔维奥利先生回顾了有关各缔约国除了公约义务之外在公约任择议定书下义务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萨尔维奥利先生强调,英语中界定为侵害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单词是“补救”,这不仅意味着金钱上的赔偿,还可以通过康复、公开道歉、保证不再发生或对肇事者采取法律行动等方式进行。

在随后的讨论中,委员会专家提出不需要拘泥于赔偿问题本身,而应了解更多与个案相关的信息。一名专家表示,萨尔维奥利先生的报告类似一份“不敢命名的一般性意见”。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于10月31日下午三点再次召开公开会议,届时将继续讨论其工作方法并在会议结束前发布有关其审议过的六份国别报告(斯里兰卡、布隆迪、海地、马耳他、黑山和以色列)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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