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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讨论

2014年7月24日

2014年7月24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继续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每个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第九条之一般性意见草案的逐段二读。

在重新审查一般性意见草案第20和第21段时,委员会同意《公约》与一系列刑事判决制度相符。被定罪囚犯有权要求根据国内法来确定其刑期。假释或其他形式的提前释放必须根据法律施行。假如属有条件释放,且随后因该条件被违反需撤销释放,则该撤销必须尊重法律,不应任意施行。独立机构的常规定期审议必须得到确保,以确定拘留始终合理。缔约国必须谨慎行事,并在评估未来危险时提供合理担保。

委员会同意逮捕时必须给出口头通知以说明逮捕原因,且该逮捕原因必须以被逮捕者懂得的语言传达。这种信息应在逮捕时立即提供,但在个别例外情况下,这种立即通知可能无法进行。对部分弱势群体人员来说,直接知会被逮捕者是必要的,但这还不够。例如当逮捕儿童和精神残疾者时,应直接向其父母、家人、指定人员或法定代表提供逮捕通知和理由。专家同意应“立即”向被逮捕者说明指控原因,但不必在“逮捕时”进行。

委员会谈及与刑事指控相关的对拘留的司法控制,探讨了立即将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者或拘留者带到法官面前审判的需要,这应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案件。根据第3段内容,公诉人不应被看做一个具有司法权力的官员。专家探讨了“立即”的确切含义,认为这可能根据客观环境有所不同,但不应超过逮捕后的数日。委员会认为,一般来说48小时足以运送人员并为司法听证会做准备。他们还探讨了实践中在法官面前进行审判的含义,以及是否必须由本人出庭。很多时候需要本人出庭来确认被拘留者情况良好;用视频听证会代替这项要求可能十分危险。阻止人员出庭的隔离拘留本质上违反了第3段的规定。极端漫长的审前拘留可能会违反第14条所载的被拘者无辜假定。专家还同意应在每个阶段都考虑拘留的替代选项。

委员会同意任何因逮捕或拘留被剥夺自由者都可进入相关程序,以从非法或任意拘留中获得释放。当根据第4段发布的司法释放令可予执行时,该行动应立即予以落实。

委员会通过了一般性意见草案的第20、21、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和41段。

委员会将于10月的会议期间继续对第九条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讨论。

委员会将于7月25日(周五)下午3点举行下一场公开会议。届时,它将探讨工作方法,公布主席团决定,通过其关于智利、苏丹、马拉维、格鲁吉亚、爱尔兰和日本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结束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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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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