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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讨论关于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3月20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审议了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即关于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内容。委员会昨天已结束审议本次届会期间提交的最后一份缔约国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被逮捕的人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委员会成员杰拉德·纽曼(Gerald Neuman)提交了一般性意见草案,其中包含对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评论。草案涉及:任意和非法拘留问题,就逮捕和刑事指控指明理由的要求,刑事指控背景下对拘留做法的司法控制,在非法或任意拘留情况下享有获释程序的权利,获得对非法或任意拘留的补偿的权利,第9条与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

通过讨论有关第59至71款的提议,委员会在会议中审议了第9条与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委员会成员们坚持认为,第9条的规定和保障可用于减少公约第7条所禁止的酷刑与虐待行为所构成的风险。成员们表示,长期单独监禁不仅违反了第9条,还构成酷刑,而这是第7条所禁止的。专家们强调,公约第9、10和12条在被剥夺自由者权利和行动自由问题上存在着重合且互补的关系。

委员会还讨论了公约第9条在缔约国以外地区和武装冲突状况下的适用性问题。在讨论第65款的内容期间,专家们提到各缔约国不得在各国领土之外实行任意或非法逮捕,或将个人长期单独监禁。第9条与《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款的相容性也是讨论的内容。讨论中提到,第9条也适用于武装冲突的状况,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则在此情况下也是适用的。

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对专题问题的一般性意见的形式发布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条款内容的解读。目前,委员会已发布了34条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的下一次公开会议将在3月21日(周五)上午10点开始,届时将结束对关于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首次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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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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