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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九届会议闭幕

2013年11月1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综述

2013年11月1日

通过了玻利维亚、吉布提、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和乌拉圭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下午通过了玻利维亚、吉布提、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和乌拉圭有关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并结束了第一百零九届会议。 

委员会关于以上五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已发布在其网站上。
 
在会议期间的闭门会议中,委员会听取了联合国组织、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对其审议的国家的人权状况的意见。委员会还讨论了工作方法,听取了特别报告员就意见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所做的进度报告。委员会在闭门会议上审议了一系列个人来文,并继续探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关于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在闭幕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工作方法。

委员会专家,呈递有关缔约国会议的作用的报告的报告员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AHMAD AMIN FATHALLA)称,他的报告旨在比较缔约国会议在委员会的工作中和另一公约中的作用。他选择的是处理环境问题的《巴塞尔公约》。他做了比较并举了一个例子。在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过程中,缔约国的作用是选举委员会专家,专家在工作中完全独立公正,其独立性不受政治因素影响。而在《巴塞尔公约》中,缔约国会议作出一切决定;所有事务经由缔约国决定。这就是主要区别。

委员会的体系的问题在于各缔约国的报告和请求直接提交至包括非公约缔约国在内的联合国大会。委员会的资金预算上交联大批准,非缔约国也能过问,还可能不愿意批准委员会要求的全部预算。联大的作用并不是完全积极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没有给予委员会要求的资金。在《巴塞尔公约》的体系下,各缔约国可以设立特别基金,以应对预算外的工作负荷。

法萨拉先生称,他认为缔约国会议能起到更积极的作用,但须由委员会提出该建议,而且缔约国不应干涉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例如,委员会可以要求缔约国设立自愿基金,处理积压报告等。他强调如需让各缔约国发挥作用,其作用应当是非常有限的,应依据委员会的建议和需求而定。  
 
委员会主席奈杰尔•罗德利(NIGEL RODLEY)在闭幕会议上说,本届会议非常繁忙,对委员会成员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他本人由于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委员会报告,缺席了几日。他希望他的出访能够对委员会引入额外资源来处理积压工作的要求有所帮助。委员会通过了玻利维亚、吉布提、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和乌拉圭五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于昨日发布。原定在本届会议上审议的美国报告将在下届会议上审议。在来文方面,本届会议共收到22份来文,其中5份被视为不可受理,13份视具体情况而定,4份终止审议。六个缔约国的问题清单已通过。委员会继续进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关于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首次宣读,并将于下届会议继续首次宣读。在工作方法方面,委员会讨论了为了减少工作积压,进行双室工作的可能性,还讨论了缔约国会议的作用。委员会还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生殖健康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就联合一般性草案展开工作。

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届会议将于2014年3月10日至28日举行,届时将审议乍得、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尼泊尔、塞拉利昂和美国的报告。点此浏览更多有关下届会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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