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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有关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意见草案

2013年7月25日

2013年7月25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上午审议了一份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第九条规定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包含该份草案的文件由委员会成员杰拉尔德·纽曼先生撰写并修订,这份关于第九条规定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共有71段,委员会在初次审阅中,特别是本次会议上已审议了19段,其中包括一般说明和有关任意拘留和非法拘留的第一条内容。

委员会在上午的工作中特别赞同:拒绝提前释放或假释等同于继续拘留,根据《公约》第九条规定,不能任意行使。委员会还特别提及了法登诉澳大利亚案:该案罪犯于1989年因性虐待被判处重刑监禁,而法院在刑期满后以其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为由拒绝释放。纽曼先生认为:对社会造成危险或威胁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另一方面,刑事定罪将确定惩罚期及之后的预拘留期。委员会指出:一旦惩罚期结束,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以保证预拘留不构成任意拘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由独立机构定期审议并决定拘留的理由是否存在。

谈及非法拘留的问题,委员会强调:不被法律允许的剥夺自由行为是非法且违反《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例如违反法庭作出的释放决定的拘留行为。

谈及剥夺自由的程序问题,委员会回顾道:《公约》第九条规定要求各国尊重界定所有逮捕程序、指明哪些机构有权进行逮捕并具体说明需要逮捕证的情况的国内立法规定。同样,国家也必须遵守国家立法中保护被拘留者的规定,例如建立逮捕记录和获得律师等。

委员会还开始审议文件有关告知拘留理由和提出的所有刑事指控的第三部分内容(第24段-31段)。《公约》第九条第二段中实际提出了对被剥夺自由的人应尽的两项义务:一方面,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另一方面,应被尽量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有人指出:必须以被逮捕者理解的语言提供逮捕理由,这意味着可能需要花几小时等待翻译到场。。


委员会将于明天下午三点再次召开会议,届时将在第108届会议闭幕前审议工作方法并向其办事处宣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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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仅为提供信息使用,并非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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