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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文书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通过日期

1993年12月20日

经由

大会第48/96号决议

导言

背景和当前的需要

  1. 在世界各地,在每个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残疾人的存在。全世界残疾人的数目相当大,而且还在增加。

  2. 残疾的原因和后果,世界各地的情况各有不同。这种差异是不同社会经济环境的结果,也是各国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尚有差别的结果。

  3. 目前的残疾政策是近200年来发展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不同时代的总体生活条件和社会及经济政策。但是在残疾领域,也有许多特殊的因素影响到残疾人的生活条件。无知、忽视、迷信和恐惧都是一些社会因素,在整个残疾史上,这些因素使残疾人陷于孤立,并阻延了他们的发展进程。

  4. 多年来,残疾政策从医疗机构的初级护理发展到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对成年后致残者提供康复服务。通过教育和康复,残疾人在残疾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方面成为更加积极的推动力。成立了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属和支持者的组织,为残疾人争取更好的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提出了融合和正常化的概念,这些概念反映了人们对残疾人自身的能力有了更大的认识。

  5. 接近1960年代末期时,一些国家的残疾人组织开始拟订一个新的残疾概念。这一新概念表明了残疾者个人遇到的限制不但与环境的设计和结构密切相关,而且也与人们的态度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注意。据估计,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口比例非常高,而且大部分残疾人都极为贫穷。

此前的国际行动

  6. 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都十分重视残疾人的权利问题。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最重要的成果是联合国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5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国际残疾人年和《世界行动纲领》对这一领域的进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两者都强调残疾人有权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机会,并且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另外还首次从残疾人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界定了障碍的定义。

  7. 198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全球专家会议。会上建议拟订一项指导原则,以指明今后几年的优先行动事项。这项原则的基础应是承认残疾人的权利。

  8. 结果,该会议提请联合国大会召开一个特别会议以期拟定一项消除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草案,在十年结束之前提交各国批准。

  9. 意大利编拟了此项公约的大纲初稿并提交大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后来,瑞典又在大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公约草案的陈述。但是,在上述两届会议上,对于此项公约的适宜性均未能达成共识。许多代表认为,现有的人权文件似乎足以保证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

标准规则的由来

  10.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审议意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90年第一届常会上最后商定集中精力草拟出另一种国际文书。经社理事会1990年5月24日第1990/26号决议授权社会发展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上考虑成立一个由自愿捐款提供经费的政府专家特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与一些专门机构、其他政府间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一起密切合作,拟订关于残疾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机会均等的《规则》。经社理事会还请社会发展委员会最后确定这些规则的案文,提供其在1993年审议,并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

  11. 在联合国大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大会第三委员会开展的讨论表明,人们普遍支持拟定《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新倡议。

  12. 在社会发展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制定《规则》的倡议得到许多代表的支持,会议讨论通过了1991年2月20日第32/2号决议,其中委员会决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0/26号决议,成立一个特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宗旨和内容

  13.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是根据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取得的经验拟订的。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拟定本《规则》的政治和思想基础。

  14. 本《规则》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为数众多的国家都本着尊重国际法规则的意向而付诸实施,那么即可成为国际惯例法。它意味着各国承担坚定的道义和政治责任,在残疾人机会均等方面采取行动。它提示了责任、行动与合作方面的重要原则,并且指明了对于生活质量和实现充分参与及平等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领域。本《规则》为残疾人及其组织提供了决策和行动的手段。为各国、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开展技术和经济合作提供了基础。

  15. 本《规则》的宗旨是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在世界各地的社会中,仍然存在使残疾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和自由的障碍,因而使他们难以充分参与所在社会的各种活动。各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及其组织应在这一进程中作为参与伙伴发挥积极的作用。残疾人机会均等是对世界各国致力于调动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贡献。在这方面,尤应特别注意诸如下述这样的人口群体:妇女、儿童、老人、贫穷者、移徙工人、患双重或多重残疾的人、土著人和少数民族。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残疾难民,对他们的特殊需要也应加以注意。

残疾政策的一些基本概念

  16. 下述若干概念在这些《规则》中,反复出现。它们基本上是由《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内的那些概念演化而来。其中有些概念则反映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的发展变化。

残疾与障碍

  17. “残疾”一词概括地泛指世界各国任何人口中出现的许许多多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人们出现的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此种缺陷、状况或疾病有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质的。

  18. “障碍”一词是指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它”指的是患某种残疾的人与环境的冲突。使用此词的目的是着重强调环境中和社会上许多有组织活动诸如信息、交流和教育中的缺欠,使残疾人无法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参与。

  19. 上文第17和18段所确定的“残疾”和“障碍”两个词的这种用法是从现代残疾史中逐渐演化而来的。1970 年代,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和残疾领域的专业人员很不赞成当时使用的术语。“残疾”和“障碍”这两个词在使用上往往含义不清和相互混淆,难以很好地指导决策和政治行动。该术语反映的只是医疗和诊断的观点,忽视了周围社会环境的不足和缺陷。

  20.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采用了一项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提出了一种更加准确同时又是相对论的方法。这一项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明确地把“缺陷”、“残疾”和“障碍”区分开来。该分类现已广泛用于康复、教育、统计、政策、立法、人口统计、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等领域。有些使用者表示关切,认为该分类对于障碍一词的定义仍可被视为太偏重于医学,太偏重于个人,也许不足以明确表示出社会状况或社会期望与个人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该分类即将修订的版本中将研讨这些关切以及该分类发表之后12年以来使用者先后表示的其他关切。

  21. 根据《世界行动纲领》的实施经验以及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展开的广泛讨论,人们对残疾问题及所用的术语深化了认识,拓宽了理解。目前使用的这些术语确认有必要既看到个人的需要(诸如康复和技术辅助器材等),同时还应看到社会环境的缺欠(阻碍参与的种种障碍)。

变化。

 

预防

  22. “预防”一词系指采取一些行动来避免出现生理、智力、精神或感官上的缺陷(初级预防)或防止缺陷出现后造成永久性功能限制或残疾(二级预防)。预防可包括许多类别的行动,诸如初级保健、产前产后的幼儿保健、营养学教育、传染病免疫运动、防治地方病的措施、安全条例、在不同环境中防止发生事故的方案,包括改造工作场所以防止职业残疾和疾病,预防由于环境污染或武装冲突而造成残疾。

变化。

 

康复

  23. “康复”一词系指达到下述目标的一个过程,它旨在使残疾人达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或)社交功能上的最佳水平,从而使他们借助于某种手段,改变其生活,增强自立能力。康复可包括提供和(或)恢复功能、补偿功能缺失或补偿功能限制的各种措施。康复过程不包括初始的治疗。它包括范围广泛的措施和活动,从较为基本的和一般性的康复,到针对具体目标的活动,例如职业方面的恢复。

机会均等

  24. “机会均等”一词系指使社会各系统和环境诸如服务、活动、信息和文件得以为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享受利用的过程。

  25. 同等权利的原则意味着每一个人的需要都具有同等重要性,这些需要必须成为社会规划的基础,必须适当地运用所有资源,确保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的参与机会。

  26. 残疾人是社会的成员,因而有权利留在其当地社区之内他们应能在一般的教育、保健、就业和社会服务的结构内获得所需要的支助。

  27. 由于残疾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也负有同等的义务。既然获得同等权利,那么社会也应对他们提出较高的期望。作为同等机会进程的一部分,应该创造条件,便于残疾人承担其作社会成员的充分责任。

序言

  各国

  铭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作出承诺,将与本组织进行合作,联合和分别采取行动,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充分就业和为经济及社会进步和发展创造条件,

  重申《宪章》中宣布的人权、基本自由、社会正义和人格尊严和价值,

  特别忆及《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所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

  强调这些文书宣布,应确保所有个人不受歧视地一律享有文书中所确认的各项权利,

  又忆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确保残疾女童和妇女的权利,

  考虑到《残疾者权利宣言》、《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以及大会通过的其他有关文件,

  还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有关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关于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参与就业的有关公约和建议书,

  念及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的有关建议和工作,特别是教科文组织的《普及教育世界宣言》,

  考虑到各国对于保护环境所作出的承诺,

  注意到武装冲突造成的破坏并对稀少的资源被用来生产武器深感遗憾,

  认识到《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其中关于机会均等的定义表明国际社会真诚希望使这些国际文书和建议得到实际而具体的实现,

  确认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实施《世界行动纲领》的目标仍然有效,仍需要采取紧急而持续的行动,

  忆及《世界行动纲领》所依据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同样适用,

  深信需要加强努力,使残疾人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参与社会,

  再次强调残疾人和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支助者和他们的组织必须作为国家的积极伙伴,参加规划和实施影响其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所有措施,

  遵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0/26号决议,并根据《世界行动纲领》详尽列举的为使残疾人达到与其他人平等所需的具体措施,

  通过了以下所述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以期:

  (a) 强调残疾领域的任何行动首先需要对残疾人的状况和特别需要取得足够的认识和经验;

  (b) 强调使社会组织的各个方面向所有人实现无障碍的过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目标;

  (c) 阐明残疾领域社会政策的重要方面,适当时还包括积极鼓励技术和经济合作;

  (d) 为实现机会均等所需的政治决策过程提供示范模式,其中考虑到各国的技术和经济水平尚有很大差别,政治决策过程必须反映出对其所在的文化环境的深刻认识以及残疾人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e) 提议各国建立机制,用以促进各国、联合国系统各机关、其他政府间机构和残疾人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

  (f) 提议建立有效机制以监测各国努力实现残疾人机会均等的过程。

一、平等参与的先决条件
规则1. 提高认识

  1. 各国应确保主管当局向残疾人及其家属、向这一领域的专业人员和广大群众传播关于现有的方案和服务的最新信息。向残疾人提供信息应采取对他们无障碍的形式。

  2. 各国应发起和支持关于残疾人和残疾政策的宣传运动,指明残疾人是具有与其他人同样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因此理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于充分参与的一切障碍。

  3. 各国应促使传播媒介从积极方面描述残疾人;对于这一事项,应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4. 各国应确保公共教育方案在其所有方面均反映出充分参与和平等的原则。

  5. 应邀请残疾人及其家属和组织参与有关残疾人事项的公共教育方案。

  6. 各国应鼓励私营部门的企业在其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考虑到残疾问题。

  7. 各国应发起和促进旨在提高残疾人对其自身权利和潜能的认识的方案。增强自立能力和活动能力将有助于残疾人利用其所得到的机会。

  8. 提高认识应成为残疾儿童教育和康复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残疾人还可通过自己的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在提高认识方面相互帮助。

  9. 提高认识应作为对所有儿童进行教育的一个内容,并应作为教师培训课程和所有专业人员培训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规则2. 医疗护理

  各国应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医疗护理。

  1. 各国应努力创造条件,开办由多学科专业人员对生理缺陷加以早期诊断、评估和治疗的方案。这可以防止、减轻或消除致残后果。此种方案应确保在个人级别有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充分参与以及在规划和评价级别有残疾人组织的充分参与。

  2. 当地社区工作者应得到适当培训以便参与某些领域的工作,例如及早发现缺陷、提供初级协助和为其介绍适当的服务。

  3. 各国应确保对残疾人特别是对幼儿和儿童,如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在同一系统内向他们提供同样水平的医疗护理。

  4. 各国应确保所有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都经过充分的训练,足以向残疾人提供医疗护理,确保他们有机会获得有关的治疗方法和技术。

  5. 各国应确保对医务人员、护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使他们不致向家长提出不妥当的建议,从而限制了其子女的治疗选择。此种培训应不断进行,而且应为之提供最新的信息。

  6. 各国政府应确保残疾人获得他们所需的任何经常治疗和药品,以维持或改善他们的功能水平。

规则3. 康复

(注:康复是残疾政策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定义见上文导言部分第23段)

  各国应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以使他们达到最佳的独立和功能水平。

  1. 各国应为所有类别的残疾人制定国家康复方案。这些方案应考虑到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充分参与及平等原则。

  2. 这些方案应包括广泛范围的活动,诸如为改进或弥补某项受损害的功能而提供的基本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指导,培养自立能力以及不定期的服务,例如评估和指导。

  3. 需要康复的所有残疾人、包括重度残疾和(或)多重残疾的人,应有机会获得康复治疗。

  4. 残疾人及其家属应能参与设计和安排涉及他们自已的康复服务。

  5. 凡有残疾人居住的社区,均应可得到所有各种康复服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特定训练目的,也可举办短期的特别康复训练班,适当时,可采取住宿形式。

  6. 应鼓励残疾人及其家属参与康复工作,例如作为受过培训的教师、辅导员或咨询人员。

  7. 各国在拟订或评价康复方案时,应吸取残疾人组织的专门知识。

规则4. 支助服务

  各国应确保为残疾人发展和提供支助服务,包括辅助性器材,帮助他们提高日常生活方面的独立能力和行使他们的权利。

  1. 各国应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确保提供各种辅助性器材和设备,并提供个人服务和传译服务,作为实现机会均等的重要措施。

  2. 各国应支持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各种辅助性器材并传播与其有关的知识。

  3. 为了做到这一点,应利用普遍可以得到的专门技术知识。拥有高技术工业的国家应利用其技术潜力,提高辅助性器材和设备的标准和有效性。应鼓励研制和生产简单、价廉的器材,尽可能利用当地的材料和当地的生产设施。可让残疾人自己参与这些器材的生产。

  4. 各国应认识到,所有需要辅助性器材的残疾人都应有机会获得对其适用的这种器材,包括获得所需的资金。这可能意味着免费提供或以残疾人或其家庭买得起的低廉价格提供辅助性器材和设备。

  5. 各国提供辅助性器材和设备的康复方案,应在设计、耐久性和年龄适应性方面考虑到男女残疾儿童的特殊要求。

  6. 各国应支持特别为重度残疾和或多重残疾者发展和提供个人服务方案和传译服务。这类方案可使残疾人更多地参与日常生活,参与家庭、工作、学校的活动和娱乐活动。

  7. 在设计个人服务方案时,应尽量由使用此种方案的残疾人对方案提供的方式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平等参与的目标领域
规则5. 无障碍环境

  各国应确认无障碍环境在社会各个领域机会均等过程中的全面重要性。对任何类别的残疾人,各国均应:(a) 采取行动方案,使物质环境实现无障碍;(b) 采取措施,在提供信息和交流方面实现无障碍。

  (a) 物质环境的无障碍

  1. 各国应采取措施,消除物质环境中影响参与的障碍。此种措施应包括制定标准和准则,并考虑颁布立法,确保社会中各个方面实现无障碍环境,例如确保住房、楼房、公共交通服务和其他交通工具、街道和其他室外环境的无障碍。

  2. 各国应确保建筑设计师、建筑工程师和参与物质环境设计和建造的其他专业人员充分了解残疾政策和实现无障碍的措施。

  3. 物质环境的设计和建造应从设计过程一开始就将无障碍的要求考虑在内。

  4. 在制定环境无障碍的标准和准则时,应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在设计公共建筑项目时,还应从初始规划阶段就让当地的残疾人组织参与其事,从而确保最大限度的无障碍环境。

  (b) 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

  5. 残疾人以及适当时包括他们的家属和支助者应能在各个阶段,无障碍地了解关于诊断结果、权利和可得到的服务和方案的充分信息。提供此种信息的形式应对残疾人无障碍。

  6. 各国应制定办法使信息服务和各种文件做到对各种类别的残疾人均无障碍,应使用盲文、磁带、大字印刷和其他适当技术,使那些有视力缺陷的人无障碍地获得书面信息和文件。同样地,也应使用适当技术,使那些有听力缺陷或有理解困难的人无障碍地获得语言信息。

  7. 应考虑在聋童教育中,在其家庭和社区中,使用手语。还应提供手语传译服务来使聋人和其他人之间方便交流。

  8. 还应考虑到患有其他交流残疾的人的需要。

  9. 各国应该鼓励传播媒介,特别是电视、无线电和报纸,使其服务做到无障碍。

  10. 各国应确保供一般公众使用的新的电脑化信息系统和服务系统一开始就使之可为残疾人无障碍地使用,或加以改造,使之可为残疾人无障碍地使用。

  11. 在制定措施使信息服务无障碍方面,应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规则6. 教育

  各国应确认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应能在混合班环境中享有平等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教育机会的原则。各国应确保残疾人教育成为其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1. 应由一般教育部门承担在混合班环境中对残疾人施行教育的责任。残疾人教育应成为国家教育规划、课程设计和学校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

  2. 普通学校的教育应创造条件,提供传译和其他适当支助服务。应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而提供充分的无障碍环境和支助服务。

  3. 应让家长团体和残疾人组织参与各个级别的教育过程。

  4.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内,应向各种类别和不同程度残疾的男女儿童,其中包括重残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5. 应对下述几类人给予特别关注:

  (a) 特别年幼的残疾儿童;

  (b) 学龄前残疾儿童;

  (c) 有残疾的成年人,特别是妇女。

  6. 为在普通教育体系中安排为残疾人提供的教育,各国应:

  (a) 有明确的政策并使之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接受;

  (b) 使教学课程可以灵活运用或作出适当的增补和修改;

  (c) 提供高质量的教材、经常性的教师培训和辅助教员。

  7. 应将混合班教育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视作向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教育和培训的辅助方法。以社区为基础的国家方案应鼓励社区运用和发展本身的资源,在当地向残疾人提供教育。

  8. 如一般学校系统尚未能充分满足所有残疾人的需要,则可考虑提供特殊教育。此种教育应力求为学生作好准备以接受一般学校系统中的教育。此种教育的质量应反映出如同一般教育的同等标准和目标,并应与一般教育密切联系。至少,残疾学生应得到与非残疾学生同样多的教育资源。各国应力图使特殊教育服务逐步地融合于主流普通教育之中。人们承认,在某些情况下,目前可将特殊教育视为最适宜于某些残疾学生的教育形式。

  9. 由于聋人和盲聋人在交流上的特别需要,也许应在聋人或盲人学校或在普通学校中的特教班组为他们提供教育。特别在开始阶段,需要特别注重文化上敏感的课程,以期使聋人或盲聋人获得有效的交流技能和最大限度的独立。

规则7. 就业

  各国应确认残疾人须能在特别是就业领域享有人权的原则。无论在农村或在城市,他们必须在劳力市场上享有从事生产性有偿就业的同等机会。

  1. 就业领域的法律和条例不应歧视残疾人,不应对他们的就业设置障碍。

  2. 各国应积极支持残疾人参加公开的就业。可以通过各种措施实现这种积极支持,诸如职业培训、奖励性的定额办法、预留名额或分配就业、向小型企业发放贷款或补助金、向对雇用残疾工人的企业授予独家合同或优先生产权利、税收优惠、履约补贴或提供其他技术或财政援助。各国应鼓励企业雇主为安排残疾人工作做出合理的调整。

  3. 各国的行动方案应包括:

  (a) 采取措施,妥善设计和改造工作场所和楼房,使之对各种残疾人无障碍;

  (b) 支持使用新技术,研制和生产辅助器材、工具和设备,并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获得这些器材和设备,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和保持就业;

  (c) 提供适当的培训、安置和不间断的支助,如个人协助和传译服务。

  4. 各国应发起和支持旨在提高群众认识的宣传运动,务求消除对残疾工人的不良态度和偏见。

  5. 各国以雇主身份,应为残疾人在公共部门的就业创造有利的条件。

  6. 国家、工人组织和雇主应共同合作,确保公平的招聘和晋升政策、就业条件、工资标准、为防止工伤和损伤而改进劳动环境的措施以及对工伤者的康复措施。

  7. 任何时候,目的都应是使残疾人能在公开的劳力市场上获得就业。对于无法在公开就业中满足需要的那些残疾人,组织小型的保护性或支助性就业形式也许是一种选择办法。重要的是,应评估此种方案的质量,看其有无重要作用,是否足以为残疾人提供机会以利于在劳力市场上获得就业。

  8. 应采取措施使私营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培训和就业方案把残疾人包括在内。

  9. 国家、工人组织和雇主应与残疾人组织共同合作,采取一切措施为残疾人创造培训和就业机会,包括为残疾人安排灵活性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协作作业、自营职业和相应的照料。

规则8. 维持收入和社会保障

  各国有责任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维持他们的收入。

  1. 各国应确保向那些由于残疾或与残疾有关的原因而暂时丧失了收入或减少了收入,或得不到就业机会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收入支助。各国应确保在提供支助时把残疾人及其家庭由于残疾带来的经常性开支考虑在内。

  2. 实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或其他社会福利制度或正在为一般民众制定这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这类制度不排除或歧视残疾人。

  3. 各国还应确保为负责照顾残疾人的个人提供收入支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

  4. 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通过奖励手段来恢复残疾人挣取收入的能力。这类制度应提供或促进职业培训的举办、发展和资金筹措。社会保障制度还应协助安置工作。

  5. 社会保障方案还应为残疾人求职提供奖励措施,以确立或重新确立他们挣取收入的能力。

  6. 只要残疾状况仍然存在,就应继续提供收入支助,但此种支助不应达到使残疾人无心谋求职业的程度。只有当残疾人获得足够和可靠的收入后,才应减少或停止支助。

  7. 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私营部门提供社会保障的国家,应鼓励当地社区、福利组织和家庭制定自助办法或奖励措施,促使残疾人就业或从事与就业有关的活动。

规则9. 家庭生活和人格完整

  各国应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家庭生活。各国应促进他们享有人格完整的权利,并确保法律在性关系、婚姻和生儿育女的权利方面不对残疾人有所歧视。

  1. 应使残疾人能够与其家人一起生活。各国应鼓励在家庭咨询中包括关于残疾状况及其对家庭生活影响的适当内容。应向有残疾人的家庭提供临时护理和专门护理服务。各国应为希望认养或收养残疾儿童或残疾成年人者消除一切不必要的障碍。

  2. 不得剥夺残疾人进行性生活、保持性关系和生儿育女的机会。考虑到残疾人在结婚和建立家庭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各国应鼓励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咨询。残疾人必须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机会获得计划生育方法,以及无障碍地获得关于他们生理方面性功能的知识。

  3. 各国应促进采取措施,改变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的对残疾人特别是对残疾少女和妇女的婚姻、性生活和生儿育女所持的消极态度。应鼓励传播媒介在消除这些消极态度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4. 需要让残疾人及其家庭充分知道如何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性凌虐和其他的虐待。残疾人在家庭、社区或院所中特别容易受到虐待。需要教育残疾人如何防止发生虐待,在发生虐待时认识到事实情况并报告发生这些行为的情况。

规则10. 文化

  各国将确保促进残疾人得以在平等基础上参与或能够参加各种文化活动。

  1. 各国应确保残疾人有机会发挥其创造能力以及艺术和智力潜能,不仅为了他们自己,而且还为了丰富他们所在的城乡社区。这类活动可包括舞蹈、音乐、文学、戏剧、造型艺术、绘画和雕塑。在发展中国家尤应强调传统的和当代的艺术形式,如木偶、朗诵和说故事。

  2. 各国应促使各种文化表演和服务场所,诸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和图书馆,对残疾人开放并作到无障碍。

  3. 各国应着手发展和运用一些特别技术安排,使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观赏文学、电影和戏剧等。

规则11. 娱乐和体育活动

  各国将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进行娱乐和体育活动的同等机会。

  1. 各国应采取措施,使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旅馆、海滩、运动场、体育馆等做到对残疾人无障碍。这类措施应包括对娱乐和体育活动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支助,包括研究无障碍方法的项目以及参加、宣传和培训方案。

  2. 旅游局、旅行社、旅馆、自愿组织和从事安排娱乐活动或旅行的其他机构,应向所有人提供服务,同时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应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促进这一进程。

  3. 应鼓励体育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参加体育活动的机会。有些情形中,无障碍措施足可以提供参与机会。但在某些情况下,仍需要作出特别的安排或举行特殊的运动会。各国应支持残疾人参加全国的或国际的体育活动。

  4. 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应有机会获得与其他参加者同样质量的辅导和培训。

  5. 在发展面向残疾人的服务时,体育和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应与残疾人组织进行协商。

规则12. 宗教

  各国将鼓励采取措施,以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所在社区的宗教生活。

  1. 各国应与宗教当局磋商,促使采取措施,消除歧视,使残疾人能够无障碍地参加宗教活动。

  2. 各国应鼓励向宗教机构和组织分发有关残疾事项的信息。各国还应鼓励宗教当局在宗教职业的培训和宗教教育方案中包含关于残疾政策的情况介绍。

  3. 各国还应鼓励使感官缺陷者能够无障碍地阅读宗教书刊。

  4. 在制定平等参与宗教活动的措施时,各国和(或)宗教组织应与残疾人组织进行协商。

三、执行措施
规则13. 信息和研究

  各国承担收集和散播有关残疾人生活状况信息的最终责任并促进对各个方面包括对影响残疾人生活的障碍的综合研究。

  1. 各国应定期收集按性别分类的有关残疾人生活状况的统计数字和其他资料。这类数据的收集可与国家人口普查和户口调查同时进行,可在大学、研究所和残疾人组织的密切合作下进行。数据收集应包括关于方案和服务及其使用情况的问题。

  2. 各国应考虑建立关于残疾人的数据库,其中包括关于现有服务和方案及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统计数字。应牢记需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3. 各国应发起和支持就影响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的社会、经济和参与问题而开展的研究方案。此种研究应包括关于致残原因、残疾种类和发生率、现有方案的利用及其有效性、发展及评估服务和支助措施的必要性等。

  4. 各国应在残疾人组织的合作下,制定和采用供进行全国性调查的术语和标准。

  5. 各国应促进残疾人参加数据收集和研究。为进行此种研究,各国应特别鼓励聘用合格的残疾人。

  6. 各国应支持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

  7. 各国应采取措施,向国家、区域和当地范围内各级政治和行政机构散播关于残疾的信息和知识。

规则14. 决策和规划

  各国将确保将残疾人问题包括在各种有关的决策和国家规划之内。

  1. 各国应在国家一级为残疾人提出和规划适当的残疾人政策,并鼓励和支持各区域和地方采取行动。

  2. 各国应让残疾人组织参与决定涉及残疾人的计划和方案或影响其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所有决策过程。

  3. 应将残疾人的需要和考虑纳入总体发展规划中,不要将之单独处理。

  4. 国家对残疾人状况承担最终责任并不意味着解除其他人的责任。应鼓励负责在社会上提供各种服务、活动或信息的各方面人士承担向残疾人提供此类方案的责任。

  5. 各国应促进当地社区为残疾人制定方案和措施。办法之一是编印有关措施的手册或一览表,以及为地方工作人员提供培训。

规则15. 立法

  各国有责任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和实现平等目标的措施建立法律基础。

  1. 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国家立法应列有残疾人的权利与义务。各国有义务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各种权利,包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内。各国必须确保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国家立法,参与对这种立法的不断评估。

  2. 可能需要采取立法行动来消除影响到残疾人生活的不利条件,包括骚扰和侵害。必须消除对残疾人的任何歧视性规定。国家立法对违反不歧视原则的情况应规定适当的制裁。

  3.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立法可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可以在一般立法抑或在专门立法中列入残疾人的权利与义务。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立关于残疾人的专门立法:

  (a) 颁布专门处理残疾事项的单独立法;

  (b) 把残疾事项列入特定主题的立法中;

  (c) 在用以解释现有立法的文件中特别提及残疾人。

  最好是将上述几种办法结合起来。也可考虑制订促进平等的特别行动条款。

  4. 各国可考虑建立正式法律投诉机制以保护残疾人的利益。

规则16. 经济政策

  各国在财政上有责任承担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会的国家方案和措施。

  1. 各国应将残疾事项列入所有国家、区域和地方政府机构的经常预算之内。

  2. 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应相互联系,确定最有效的方法来支持有关残疾人的项目和措施。

  3. 各国应考虑采取一些经济措施(贷款、免税、专项补助金、特别基金等等),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之中。

  4. 在许多国家,似可设立残疾人发展基金,用以资助基层一级的各种试点项目和自助方案。

规则17. 工作协调

  各国负责成立和加强国家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作为本国主管残疾人事项的协调中心。

  1. 国家协调委员会应作为常设机构并应有法律和适当的行政条例作为基础。

  2. 委员会中同时有私人组织和公共组织的代表参加才最有可能实现跨部门和多学科的人员构成。可由有关的政府各部、残疾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指派代表。

  3. 残疾人组织在国家协调委员会中应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以确保适当反馈其关心的问题。

  4. 国家协调委员会在决策能力方面应具有履行其职责的充分的自主权和资源。国家委员会应向最高的政府级别报告工作。

规则18. 残疾人组织

  各国应确认残疾人组织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均拥有代表残疾人的权利。各国还应承认残疾人组织在残疾事务决策中的咨询作用。

  1. 各国应在资金上以及其他方面鼓励和支持建立和加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属和(或)支持者的组织。各国应承认,这些组织在制定残疾政策中应起到一定作用。

  2. 各国应同残疾人组织建立经常的联系并确保这些组织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

  3. 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可以是查明需要和优先事项,参与规划、执行和评价与残疾人生活有关的服务和措施,促进公众的认识和大力推动改革。

  4. 作为自助的手段,残疾人组织可提供和促进各领域发展技能的机会,促进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信息交流。

  5. 残疾人组织可通过多种渠道发挥其咨询作用,诸如在政府提供资金的机构的管理委员会中派有常设代表,参加公共部门委员会以及对有关的项目提供专家知识。

  6. 残疾人组织的咨询作用应是经常性的,以便发展和深化国家与残疾人组织之间的意见和信息交流。

  7. 国家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中应有残疾人组织的常设代表。

  8. 应发展和加强地方残疾人组织的作用,以确保其对社区一级事务的影响力。

规则19. 人员培训

  各国负责确保对从事规划和提供有关残疾人的方案和服务的各级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1. 各国应确保在残疾领域提供服务的所有当局都对其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2. 在残疾人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中以及一般培训方案中提供关于残疾的信息时,均应适当体现出充分参与及平等的原则。

  3. 各国应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制定培训方案,应邀请残疾人作为教师、辅导员或顾问参加工作人员培训方案。

  4. 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类培训应吸收残疾人参加,其内容应包括树立新的观念,培养工作能力和技术,以及适宜于残疾人、其父母、家庭和社区成员实际应用的技能。

规则20. 在执行《标准规则》过程中国家对残疾方案的监测和评价

  各国负责不断监测和评价有关残疾人机会均等的国家方案和服务的执行情况。

  1. 各国应定期和系统地评价国家残疾方案并散播评价的基准和结果。

  2. 各国应为评价有关残疾的方案和服务制定和颁布一套术语和标准。

  3. 应从最初酝酿和规划阶段就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来制定这些标准和术语。

  4. 各国应参加国际合作,以便为国家残疾领域的评价工作制定共同的标准。各国应鼓励国家协调委员会也参加这种国际合作。

  5. 残疾领域各项方案的评估在方案规划阶段就应考虑在内,以便可以对其实现政策目标的总体有效性作出评估。

规则21. 技术和经济合作

  各国,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有责任开展合作和采取措施,改善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活条件。

  1. 应将实现包括残疾难民在内的残疾人机会均等的措施纳入总体发展方案。

  2. 必须将这些措施纳入所有形式包括双边和多边、政府和非政府的技术和经济合作之中。各国在与对应方讨论这类合作时,应提出残疾问题。

  3. 在规划和评价技术和经济合作方案时,应特别注意这类方案对残疾人境况的影响。特别重要的是,为残疾人设计的任何发展项目,均应征求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应让残疾人及其组织直接参与这类项目的制定、实施和评价。

  4. 技术和经济合作的优先领域应包括:

  (a) 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中发展残疾人的技能、能力和潜能,开展为残疾人创造就业和残疾人自已创造就业的活动;

  (b) 发展和推广与残疾人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5. 也应鼓励各国支持成立和加强残疾人组织。

  6. 各国应采取措施,使管理技术和经济合作方案的各级人员加强对残疾问题的认识。

规则22. 国际合作

  各国将积极参加涉及残疾人机会均等政策的国际合作。

  1. 各国应在联合国、其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范围内,参与制定残疾政策。

  2. 在关于标准、信息交流、发展方案等内容的一般谈判中,各国应酌情提及有关残疾方面的问题。

  3. 各国应鼓励和支持下述组织机构或个人之间交流知识和经验:

  (a) 与残疾问题有关的非政府组织;

  (b) 残疾问题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c) 残疾领域外地方案代表和专业团体的代表;

  (d) 残疾人组织;

  (e) 国家协调委员会。

  4. 各国应确保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以及所有政府间机构及各国议会间机构在全球和区域级别把全球和区域残疾人组织纳入其工作范围。

四、监测机制

  1. 监测机制的目的是推动《规则》的有效实施,帮助每一国家评估《规则》的执行水平,估量执行进度。此机制应查明所遇障碍,提出有助于成功实施《规则》的适当措施。监测机制将承认个别国家现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提供咨询意见和在国与国之间交换经验和资料将是一个重要内容。

  2. 应在社会发展委员会各届会议的范围内对《规则》进行监测。必要时可利用预算外资源,任命一名在残疾问题上和在国际组织中具有丰富经验的特别报告员,任期三年,负责监测《规则》的执行。

  3. 应提请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国际残疾人组织和代表那些尚未建立自己的组织的残疾人的组织在它们当中创立一个专家小组,以便特别报告员和适当时也使秘书处得以征求咨询意见。专家小组的组成应由残疾人组织占大多数并应考虑到不同种类的残疾和必要的公平地域分配。

  4. 特别报告员可请专家小组就《规则》的促进、执行和监测,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提供反馈及建议。

  5. 特别报告员应向各国、联合国系统内各实体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包括残疾人组织,寄发一份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应包括询问各国关于《规则》的执行计划。问卷所提问题应经过精选,并应涵盖拟予深入评价的一些具体规则。在编拟问题时,特别报告员应征求专家小组和秘书处的意见。

  6. 特别报告员应不仅与各国政府而且与一些地方非政府组织建立直接联系,征求它们对拟录入报告内的任何资料的看法和意见。特别报告员应就《规则》的执行和监测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编写对调查问卷的答复。

  7. 作为联合国残疾问题协调中心的秘书处政策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部,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实体和机构诸如各区域委员会、各专门机构和机构间会议,应在《规则》在国家一级的执行和监测方面与特别报告员合作。

  8. 特别报告员应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提交社会发展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的报告。在编写这些报告时,报告员应与专家小组协商。

  9. 各国应鼓励国家协调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参加执行和监测工作。作为国家一级残疾事项的协调中心,应鼓励它们建立程序,用以协调对《规则》的监测。应鼓励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各个级别的监测过程。

  10. 如能得到预算外资源,应设立一个或多个《规则》区域间顾问职位,以便向各国提供直接的服务,其中包括:

  (a) 就《规则》的内容举行国家或区域范围的培训研讨会;

  (b) 制定准则,以帮助拟订执行《规则》的战略;

  (c) 散发关于执行《规则》的最佳做法的资料。

  11. 社会发展委员会在其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应建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查特别报告员提出的报告,并就如何改进《规则》的适用提出建议。为审查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委员会应通过其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职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和第76条,征求国际残疾人组织和一些专门机构的意见。

  12. 在特别报告员任期届满后的一届会议上,社会发展委员会应研讨展延其任期的可能性,或者任命一位新的报告员,或者考虑另一监测机制;并应就此问题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适当建议。

  13. 应鼓励各国向联合国残疾人自愿基金提供捐款,以利于推动《规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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