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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

A/71/310:生命权和住房权 - 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问题和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已发布

2016年8月8日

联合国文号

A/71/310

关注

适当住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五十周年,是反思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统一权利一分为二所产生的影响的重要时机,特别是使生命权与适当住房权分离的抉择。

生命权其实并不属于两类人权中的任何一种。切身经验表明,生命权离不开享有安全住所的权利,而唯有在享有生活尊严与安全的权利、免于暴力的情况下,享有安全住所的权利才是有意义的。

适当住房权往往脱离了生命权和核心人权价值,人们更多是把它作为一种政治愿望对待,而不是一项需要及时予以基于权利的回应和司法救助的基本权利。

以往解决侵犯生命权的问题主要是在国家的直接行动或故意不作为剥夺了个人生命或者造成剥夺个人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进行,国家解决与贫困、住房严重不足和无家可归现象所致系统性剥夺生命权问题不力的情况并没有得到同等的关注。无数民众水深火热的生活状况所应激起的紧迫感和义愤似乎不见踪影,对这些状况予以解决的政治意愿也并无二致。

凭借国内、区域和国际人权法中的新出现的判例,作为对权利持有人生活体验的回应,国际人权机制、各缔约国、国内法院、民间社会和大众媒体完全可以提出一种对生命权的全面认识。现在是时候重新实现这两项权利的统一,使无家可归和住房严重不足的现象被作为对住房权和生命权不可容忍的侵犯加以看待和解决。

发布方:

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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