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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

A/HRC/37/60:代孕 - 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其他儿童性虐待材料)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已发布

2018年1月15日

联合国文号

A/HRC/37/60

关注

买卖儿童

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其他儿童性虐待材料)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她根据人权理事会第7/13号和第34/16号决议编写的报告中,概述了自2017年3月向理事会提交上一份报告以来所开展的活动。报告还载有关于代孕和买卖儿童的专题研究,并就如何遵守禁止买卖儿童的规定和如何防止买卖儿童提出建议。

建议
在国家层面

特别报告员请所有国家:

(a)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三项《任择议定书》;
(b)通过明确、全面的立法,禁止代孕情况下有《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所定义的买卖儿童行为;
(c)制定保障措施,防止商业代孕中的买卖儿童,其中应包括禁止商业代孕,除非有适当的监管制度,以确保禁止买卖儿童,或严格管制商业代孕,确保代孕母亲在儿童出生时保留亲权和父母责任,向代孕母亲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在对儿童进行任何法律上或实际上的转移之前进行,且不可收回(欺诈情况除外),并否定有关亲权、父母责任或限制代孕母亲权利(例如健康权和行动自由权)的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
(d)制定保障措施,防止无偿代孕中的买卖儿童,其中包括在允许无偿代孕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适当管理(例如确保向代孕母亲和中介支付的所有费用和款项是合理的,具有开支明细,并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监督,代孕母亲在儿童出生时保留亲权和父母责任);
(e)确保法院或主管机关在所有涉及代孕安排的亲权和父母责任决定中,做出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出生后决定,这应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f)确保法院或主管机关在做出涉及代孕安排的所有亲权和父母责任决定时,在出生之前或/和之后对意向父母进行适当和非歧视性的适合性审查;
(g)对所有代孕安排的财务进行密切监管、监督和限制,要求向审查代孕安排的法院或主管机关充分披露所有代孕安排的财务信息;
(h)对从事代孕安排的所有中介,在财务、相关能力、合同安排的使用和道德标准方面进行规范。
(i)对代孕安排的医疗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代孕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包括适当限制一次移植给妇女的胚胎数量;
(j)保护所有代孕出生儿童的权利,无论代孕安排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包括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保护身份权和了解出身的权利,并开展国际合作,避免发生无国籍情况;
(k)主要针对从事任何非法代孕安排的中介进行刑事或民事处罚;
(l)收集、分析和分享全面可靠的有关代孕安排及其对人权影响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确保提供准确的信息,并促进对代孕体系、服务和结果的监测和评估,以制定适当且符合人权的措施。

在国际层面

特别报告员请国际社会:

(a)支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特别是在研究涉及国际代孕安排背景下儿童法定亲权的国际私法问题方面;
(b)确保所制定的有关代孕,或有关国际代孕安排中对亲权的法律确认的任何国际条例,均以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为重,特别规定保护儿童、代孕母亲和意向父母的权利,并承认国际法中没有“拥有子女的权利”;
(c)确保涉及国际代孕安排中确认亲权或确认有关亲权的外国司法裁决或其他有关亲权的外国决定的任何国际条例中还规定适当的公共政策例外,禁止外国法律制度未充分保护儿童或代孕母亲权利情况下的确认,并规定跨境商业代孕中适当的出生后审查,以防止买卖儿童;
(d)支持国际社会服务社制定符合人权规范和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相一致的有关代孕安排的国际原则和标准的工作;
(e)无论代孕安排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如何,都应开展合作,确保对代孕出生儿童权利的保护,其中应包括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和防止无国籍状态;
(f)鼓励其他人权机制,如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各实体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推动关于代孕及其对妇女和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人权影响的讨论,以制定立足人权的规范和标准,防止虐待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