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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

A/HRC/33/41:有毒物质和污染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 危险物质及废料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已发布

2016年7月2日

联合国文号

A/HRC/33/41

关注

危险物质及废物

在本报告中,危险物质及废料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7/23号决议,分析了有毒物质和污染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在防止儿童接触这类物质方面国家的义务和企业的责任。特别报告员与各国、国际组织、公民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举行了广泛磋商。特别报告员对关于这个问题的问卷调查所做的所有答复表示感谢。

近年来发生的大量案件,对各国为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儿童的权利免于受到有毒物质的侵害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否充分提出了质疑。

儿童因饮用水受到铅污染而中毒,提出了种族、贫困和歧视的问题。未经测试的消费品对孕妇和儿童的影响导致死亡,暴露了工业部门在怎样的程度上没有做到应有的注意,各国也没有提出对健康和安全信息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地杀虫剂、采掘业和工业向空气和水中排放所造成的中毒事件,以及这些行为对儿童健康、发育和生命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强化了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最易受害群体的必要。

然而,问题还不仅仅限于中毒。儿童接触有毒物质是一个系统性的普遍问题。在世界各地,婴儿一出生身体里便有几十种乃至上百种危险物质。这种现象即医生们所说的“静悄悄的流行病”――影响数百万儿童童年及以后人生的疾病和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儿童无法对有毒物质和污染的伤害得到有效的补救或司法解决,使得肇事者无须承担责任。防止接触是最好的补救办法。在保护儿童的生命权、生存和发展权、身体健全、健康、免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享有安全食物、饮水和住房,以及受到有毒物质和污染影响的《儿童权利公约》所载的其他权利方面,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作为各国的首要考虑。各国对防止儿童接触有害化学品和污染负有人权义务,而企业也有相应的责任。

发布方:

危险物质及废料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三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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