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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

A/72/153:将债务争端交付国际投资仲裁制度解决对人权的影响 - 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已发布

2017年7月17日

联合国文号

A/7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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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

在本报告中,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研究了将债务争端交付国际投资仲裁制度解决对人权的影响,以及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投资仲裁是否是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起争端的一种适当备选办法。

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无主权债务重组监管框架,投资仲裁最近被视为不接受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和秃鹫基金借以寻求执行主权债务工具的一条潜在途径。但创建投资仲裁制度的初衷是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而非执行金融义务,更不是为投机型对冲基金和拒不合作的债权人提供追索求偿的选择办法。然而,截至目前,大多数投资法庭已经确立对主权债务争端的管辖权。投资仲裁员审理这种争端的意愿可能会诱使秃鹰基金和不接受债务重组的债权人转而诉诸这种争端解决形式,从而导致债务重组耗时更久,成本更高,且更难推行。

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并未明文规定任何人权条款,而投资仲裁法庭也迟迟不愿在其裁决中深入探讨人权。尽管已有一些仲裁裁决先例,但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人权问题的考虑迄今仍处于国际投资法制度的边缘。鉴于债务危机对人权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倘若双边投资条约成为解决主权债务争端的一条途径,恐将后患无穷。

当前,国际社会正在大力预防或尽量减少不接受债务重组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而投资仲裁却有可能会为这类债权人部署破坏性战略打开一扇新的大门。因此,目前的投资仲裁制度可能会损害经济复苏进程,并导致用于旨在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共服务和国家机构的国家划拨经费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