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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报告

A/HRC/38/39/Add.2: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利比亚的报告

已发布

2018年5月10日

联合国文号

A/HRC/38/39/Add.2

关注

利比亚

秘书处谨向人权理事会转交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塞西莉亚·希门尼斯-达玛丽2018年1月25日至31日访问利比亚的报告。报告载有特别报告员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利比亚境内的流离失所者面临严峻的人道主义状况,他们缺少保护人权和实现持久解决办法的支持,这些问题令人极为关切。根据现有数据估计,利比亚总人口中有2%至3%目前处于境内流离失所状态。因此,加强保护并确保安全、保障和人道主义援助必须成为高度优先的任务,从而拯救生命和改善生存条件。

利比亚和国际社会必须开展更多工作,处理目前几十万人长期流离失所的局面,必须重视并提供资源,确保安全条件,推动尽早恢复、复原能力建设、和解和生计方面的举措,这些都是为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找到持久解决办法所必需的。利比亚政府必须加强努力,保护和帮助境内流离失所者,根据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指导原则并依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一个综合的法律和政策路线图,从而更好地满足这些人的近中远期各项需求及人权。此外,必须优先解决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根源,包括处理侵犯人权问题,从而防止出现这种状况。

境内流离失所已成为利比亚国内许多人生活的一个持久特征。由于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无法在国内实现持久的解决办法,越来越多在境内流离失所的利比亚人不得不选择离开祖国,其中许多人前往欧洲。许多利比亚人都有合法保护方面的担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有机会根据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指导原则获取庇护程序。1

目前的政府协调体系尚未有效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需求,应加以改进。国家流离失所者事务部的设立表明政府有保护和帮助流离失所者的政治意愿,这值得赞扬;但事务部在执行全面有效的应对措施方面一直不力。针对长期流离失所者的措施不充分,往往任由因流离失所而面临歧视的人自生自灭。一些政府官员指出,资源和能力不足是行动不力的原因;而另一些官员甚至不承认许多境内流离失所者面临特定的脆弱性问题,需要采取具体措施应对;因此,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因素。

利比亚政府应加强承诺,解决背井离乡者遭受的特殊挑战,尤其关注逃离家园后就一直受到迫害和歧视的人。仅仅让境内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不等于解决利比亚境内的流离失所问题;为了实现持久解决,境内流离失所者不应继续因流离失所而面临人权和保护方面的问题。影响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决定必须把这些人放在核心位置上,并且吸收他们充分有效地参与进来。

同样,也应该承认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地区中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处境。根据国际法,非国家武装团体有义务保护其控制的领土内的平民,并确保不发生任意迁移的情况。


1 原则15指出,境内流离失所者有权离开本国(原则15(b)),有权到另一国寻求庇护(原则15(c)),有权受到保护,不被强迫遣返任何其生命、安全、自由和(或)健康会受到威胁的地方,或被强迫在那些地方重新定居(原则15(d))

发布方:

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特别报告员

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八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