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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一个都不能少”运动走在问题之前:国家必须加快加强努力,预防杀戮女性案件以及其他形式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2016年11月21日

布宜诺斯艾利斯,2016年11月21日—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杜布拉夫科娃·西蒙诺维奇(Dubravka Šimonović)在结束2016年11月14日至21日对阿根廷的访问后,于今天发表如下讲话。

“首先,我要感谢阿根廷政府邀请我进行此次正式访问,并在访问前和访问期间进行了出色合作。

这是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首次访问阿根廷,且正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引发社会集中关注之时。此次访问几乎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阿根廷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同时进行。我希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和此次访问中产生的建议能够共同帮助政府加强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坚持妇女的权利,防止其受到暴力行为的伤害,同时遵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贝伦杜帕拉公约》中规定的阿根廷国际人权承诺。

2016年11月14日至21日,我设法收集到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状况的第一手信息,并与许多联邦和省级层面的当局代表、民间社会组织、受害者以及联合国官员会面。我走访了布宜诺斯艾利斯、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图库曼省和科连特斯。我要感谢他们所有人的出色合作。

我要特别感谢与我分享了个人故事的妇女和女童,她们将信任和一些希望交托在我的手中。虽然该地区存在关于联邦和省级职能的复杂背景,但我仍认为自己理解了居住在这里的妇女和女童的现状以及她们面对的一些系统性问题,这影响到了她们免受暴力行为和性别不平等的生命权。

我会在2017年6月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呈递的报告中陈述我的初步调查结果和一系列基于行动的切实建议。

阿根廷访问的初步调查结果

现在我将谈谈一些初步调查结果。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植根于针对妇女的不平等和歧视之中,而对其的预防和消除则必须以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为基础,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在国家和省级范围内预防、阻止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目前并非如此。

法律框架

阿根廷已经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任择议定书以及《贝伦杜帕拉公约》,并通过了许多关于妇女权利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重要法律——2009年通过的26.485号法中规定将综合保护作为在人际关系范围内预防、惩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方式;2012年12月19日通过对26.842号法规定,应预防并惩治人口贩运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援助;2012年5月9日通过的《性别认同法》承认了自我认知的性别认同权利,以上仅是一些例子。我同样欢迎预防并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受害者援助的国家行动计划(2017年至2019年)获得通过,其中制定了一项制度和政策框架,旨在加速于联邦层面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同时促进性别平等。

尽管存在这些积极进展,但阿根廷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仍面对着 一个首要的系统问题——即缺乏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落实,各省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产生了对妇女和女童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伤害的不同程度的保护。

关于国际标准——《宪法》第75条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贝伦杜帕拉公约》之类的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家法律,但仍然缺乏司法部门对条约的直接落实。在落实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标准方面也存在缺陷,这是因为缺乏全面支持,以及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联邦综合法在省级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某些省仍在使用省级的家庭暴力行为法。

此外,我特别担心的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性罪行的起诉并非依照职权进行,这意味着在受害者没有采取个人行动的情况下无法在起诉和惩治强奸罪方面采取任何行动,甚至在受害者未成年的案件中也是如此。这类法规传播了一种错误信息,即强奸和性暴力是个人问题,而非需要依照职权进行起诉的公共问题。此外,对强奸的定义并非基于缺乏同意,而是与是否使用武力有关,《刑法典》第119条规定,表示同意的最低年龄只有13岁。我建议阿根廷修改刑事条款中对强奸的定义,使其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多个案件的司法判例中制定的国际人权标准相符。

我要欢迎政府在对14岁以下儿童的性犯罪中移除法定时效的做法。近期,在此领域中的国际标准进展要求各国确保对强奸或其他性暴力罪行提起法律诉讼的法定时效允许在受害者到达法定成年年龄(18周岁)之后提起诉讼。

此外,《刑法典》中的一些条款不是自动生效的,例如第86条规定了流产行为犯罪化的例外,即流产行为是避免危害母亲的生命和健康的最后方式,或受孕是由强奸导致的情况。最高司法法院在2012年3月13日发布了一项决定,再次确认了妇女在法律允许的所有情况下终止妊娠的权利,即在其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时或受孕由强奸导致时。2015年6月,联邦卫生部公布了一项“全面护理行使合法终止妊娠权利者议定书”,但这项议定书没有法律地位,截止今日,全国24个省级管辖区内仅有8个发布了符合国家议定书的关于非惩罚性流产行为的护理议定书。

根据我接到的报告显示,此类议定书的缺乏以及医生出于良心拒绝实施流产手术共同导致不安全流产数量的居高不下,也致使阿根廷的产妇死亡率较高。我呼吁负责任的省级当局尽快通过必要的议定书。我同样呼吁联邦和省级卫生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并传播关于公共卫生设施的信息,为安全合法的流产和流产后服务提供获取渠道。

对流产行为的普遍犯罪化和获取合法流产服务方面的障碍导致妇女在流产行为遭到保健专业人员告发并不得不面对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寻求治疗。

我支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呼吁妇女获取安全流产和流产后服务,同时定义并使用严格的管辖权要求以预防医生无限制地使用良心反对以拒绝实施流产手术,特别是考虑到因强奸或等同于酷刑罪的乱伦所导致的早期妊娠。此外,政府应加速通过自愿终止妊娠的法律草案,扩大合法的流产渠道。

我收到了无数报告,其中13至18岁女童的孕产率之高令人警觉,我强烈鼓励联邦和省级政府提供充分预算,落实2006年创建国家综合性教育方案的26.150号法。此外,我建议将性与生殖权利纳入全国所有学校的课程中,分发免费的避孕用品,在非正规住房和低收入地区应特别加强相关努力。因此,我担心并不是所有省份都能够遵守国家综合性教育方案。

全国妇女理事会 

我欢迎全国妇女理事会的努力,促进并监控关于性别平等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际义务落实,并与省级和市级的妇女办公室协调工作,旨在落实性别平等领域的国家计划和预防并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受害者援助的国家行动计划(2017年至2019年)。然而,我十分担心联邦和省级政府之间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化协调,特别是全国妇女理事会和国内的省市级妇女领域之间。我呼吁政府为全国妇女理事会提供充分预算资金,以有效落实和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援助受害者的国家行动计划。我同样支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全国妇女理事会部级地位,旨在令它更加可见,并提升其能力,以促进并监控性别平等政策的落实。

杀戮女性案件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

预防并打击杀戮女性案件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形式需要基于证据的政策制定。

访问期间,我收到了多个性别观察站的信息,它们通过不同方式收集到了来自政府当局、监察员办公室和非政府组织的数据。我称赞了最高司法法院的妇女办公室。根据他们的数据,2014年有225起杀戮女性案件,2015年则有235件,(其中70%是与家庭有关)。我承认在杀戮女性案件的数据收集方面的努力,但也注意到最高法院收集到的信息仅限于已启动司法程序的案件,遗漏了许多其他案件,例如犯罪者自杀或受害者是跨性别者的情况。我同样担心,关于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强奸和仇恨犯罪的调查、起诉、犯罪者定罪和受害者补救方面仍然没有此类分列数据。

我想提到,去年我曾呼吁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建立一个“杀戮女性案件观察站”或“性别相关杀戮”监察机构,并开设跨领域小组讨论或任命国家机构,同时遵循我呈递给联合国大会报告(A/71/389)中的方式。这些观察站将收集并分析每年杀戮女性案件或以性别为动机的杀戮女性案件数量,按照犯罪者年龄和性别以及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列。

我欢迎全国监察员办公室(Defensoria del Pueblo de la Nacion)的决定,即遵循我在任务授权内提交的报告(A/71/389)中的建议,开设一个杀戮女性案件观察站。考虑到无数进行中的关于收集和分析杀戮女性案件数据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倡议,我鼓励所有这些组织共同合作,进一步改善数据收集和案件分析。每起杀戮女性案件都应予以仔细分析,以期鉴别任何保护失败或缺陷,旨在改善立法或其落实。

庇护所、保护令和帮助热线

访问期间,我走访了几处庇护所,其中一些由政府当局开设,另一些则由民间社会组织运行,所有工作人员都投身于自己的工作,并提供了十分需要的援助和服务。我欢迎国家妇女理事会的计划,在目前已经能够运行的25处庇护所以外再行建造36处。我认为重要的是,应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建造更多庇护所的紧急需要,尤其是为农村地区、土著社区居住地区以及为生活在城市内非正式定居点的妇女。我还担心地注意到,全国仅有几处庇护所是为贩运受害者开设的。此外,尽管在许多地区都有跨领域小组开展援助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工作,但我注意到,在长期融入和保护服务方面存在保护缺陷。

我呼吁联邦和省级政府立即评估庇护所需求,并确保所有省份内都有可用的庇护所,且包括老年妇女、土著社区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残疾人妇女都能轻松地进入这些庇护所。

应加强保护令执行,并有效处理违反保护令的情况。

我还建议为144暴力行为受害者全国求助路线提供充分人员和资金,令其能够覆盖全国所有省份,与省级求助热线合作、连接并共同努力,为包括生活在偏远地区和使用土著语言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

我在访问期间收到的信息显示,不同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与组织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援助。我收到的报告还显示,这方面的需要大大超出可用的服务能力。这一点是尤其令人警惕的,考虑到国家三分之一的人口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贫穷社区的妇女最容易沦为受害者,也最不可能负担得起法律援助。

我欢迎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的27.210号法,其在司法部建立了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公诉律师单位以及司法救助中心以作为律师机构,为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我支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即政府应确保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能够获取关于法律补救的信息,包括提供土著语言版本和对于残疾妇女而言无障碍的版本,为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新成立的律师单位、司法救助中心和检察署办公室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ATAJOS)专门单位应为缔约国领土内所有没有充分途径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同时为土著妇女和包括听障妇女在内的残疾妇女提供翻译服务。

专业人员培训

我在访问期间收到的信息显示,国内存在一些关于妇女权利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官和警察培训方案。然而,我确实注意到为所有官员提供专门培训方案的严肃需求,他们的职责可能会使其接触受害者、法官、公诉人、警察、律师、社会和卫生工作者以及教师。对警察和法官的培训似乎尤为重要,我收到无数报告显示,警察拒绝接受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的上报,家事诉讼程序的法官则试图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进行调解,旨在“挽救”家庭。我建议修正所有在调解纠纷程序中要求强制参与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行为,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排除在外,也建议对法官进行培训,以令其能够鉴别此类案件。这对于预防再次受害而言十分重要。

我还收到许多关于警察针对跨性别者的暴力行为指控。我同样认为应提醒对包括法官和公诉人在内的司法部门成员进行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和区域妇女权利文书以及良好做法的培训的重要性,以确保在国内层面遵循国际标准和规范运用法律。

性别陈规定型和意识提升

根深蒂固的父权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等“男性文化”对法律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行为伤害的落实构成了挑战,令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变得能够容忍,令家庭暴力行为这样的公共问题成了“个人”问题,这种情况在阿根廷的大部分地区都有存在。我支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认为政府应当通过一项针对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的综合政策,克服男性文化和对妇女与男子的家庭和社会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

访问期间,我发现在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构成了对妇女人权的侵犯以及对妇女的歧视方面高度缺乏意识。阿根廷亟需与民间社会合作,推动或开展意识提升活动,以此增强公众对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意识。

访问期间,许多利益攸关方都强调了教育的关键作用,并表示必须在所有阶段教育的学校方案中纳入关于性别平等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教育。我十分高兴地得知,全国范围内的一些法学院已经在课程中加入了关于性别的必修课。

结语

最后,我呼吁阿根廷的联邦和省级政府将国际和区域妇女权利标准充分整合入法律系统中并予以加强,落实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框架,同时增进各个机制的协调,旨在预防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此外,政府迫切需要坚持性暴力并非个人问题而是公共问题这一原则,并据此修正《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对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依据职权的起诉。

阿根廷的“一个都不能少”(“Ni Una Menos”)运动确实集中关注了杀戮女性问题,并吸引了全世界的关注,也要求政府强化结束并预防此类暴力行为的努力。

虽然政府对此运动表示支持,但现在必须将这种承诺转化为切实行动,根据其尽职调查义务预防并打击杀戮女性和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以此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在生活中免受暴力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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