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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机构

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6年11月2日

日内瓦(2016年11月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上午继续公开讨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关于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委员会讨论了一般性意见草案的第26款至第36款。已通过的第20款至第25款出于信息目的进行传播。
 
第26款涉及因特定暴力威胁或反复出现的暴力模式而需要特殊保护措施的弱势群体。所涉人群包括人权维护者、记者、著名公众人物、犯罪目击者、家庭暴力受害者、流落街头的儿童、所谓的女巫及其他人员。随后,第26款获得通过。
 
第27款涉及缔约国需加强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受到各国监禁的个人的生命,因缔约国逮捕、拘留和监禁个人,则有义务关心他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全。各国还有职责保护国营精神健康设施、军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中的人民所享有的生命权。“被监禁”这一术语可改为“被拘留”,专家们讨论了哪个词所含的意义更为广泛。随后委员会通过了第27款。
 
第28款内容冗长,起草者写入了缔约国有职责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社会中可能最终助长对生命的直接威胁或阻止个人有尊严地享有其生命权的一般状况。列入了确保保护生命权充足条件的短期和长期措施。各国应该在必要的时候制定应急计划,以加强准备应对可能对享有生命权造成不利影响的自然和人为灾害。一名专家建议增加各国制定灾害管理计划的需求。专家就在条款中加入程序性规定的必要性交流了意见。专家还提出了委员会是否应该向缔约国建议合适的政策以及做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一名专家对引入逐步实现措施的做法表示担忧,而另一名专家建议加入提供避难所的内容。报告员一致同意在二读中加入环境问题和灾害风险管理的内容。该条款可能被视为过于冗长,委员会可在下一次阅读中将其分为两段。
 
随后开始讨论第29款,关于调查和起诉国家当局或私营个人和实体剥夺生命的指控。报告员介绍了前一次审议所作的改变。为这些行为负责的人将被绳之以法并承担责任。委员会随后通过了第29款。
 
第30款规定,对于违反第六条的指控进行的调查必须保持独立、公平、即时、彻底、高效、可信和透明。如有相关性,调查应该包含对受害者严密的尸检。还应包括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和目击者的内容。各国应该怀着善意与国际调查和起诉机制进行合作,调查可能违反第六条的行为。专家还讨论了赔偿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二读中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接下去的第31款涉及需加强调查监禁中丧生的程序性义务,一名专家对此提议作出修改并经通过。在监禁中失去生命,尤其在有可信报告表明其为非自然死亡时,这就会引发国家当局任意剥夺生命的推论。
 
第32款涉及驱回的问题。一名专家指出其中涉及驱逐和引渡人员,并建议其描述应更为明确。第32款随后获得通过。一名报告员在谈及第33款时表示,不受难民法保护的人仍将受到不驱回原则的保护,第33款随后获得通过。
 
随后开始讨论关于施行死刑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第四部分,一名报告员解释道,《公约》规定,这项刑罚应符合《公约》的条款,如公平审判。鉴于一些缔约国仍保留了死刑,当前的状况不足以声明《公约》要求废除死刑。尽管如此,但仍需要相关文字表明各国应该不可避免地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应鼓励逐步走向废除的行为。
 
第34款和第35款由委员会未经讨论获得通过。
 
一名报告员解释道,第36款基于贾奇起诉加拿大(Judge v. Canada)的案件,规定对保留做法的保护只适用于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对个人施加死刑威胁的行为不符合第六条。一名专家提出了外交保证的问题,外交保证应该可谓“可信和有效”。告知各国不可重新引入死刑或增加适用于死刑的罪行数量,这是毫无疑问的。各国频繁告知委员会,鉴于公众意见罕有赞成废除死刑的,相关的政治家采取了实为暂停死刑的做法。专家提出了一些暂停事实上非常稳固的问题。报告员提供了废除死刑和保留死刑国家的数量以及在实际上应用死刑缓刑的国家数量。必须强调的是,在有坚定的保证表示不应用死刑之前或除非作出了相关保证,否则引渡将无法进行,另一名专家如此表示。对这一条款的讨论还将继续。
 
委员会将于11月4日(周五)下午3点举行下一次公开会议,讨论其工作方法,通过结论性意见,并结束第一百一十八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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