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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4条的声明

人身自由和安全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最宝贵权利之一。特别地,所有残疾人,尤其是精神残疾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有权根据《公约》第14条享有自由。

自残疾人权利委员从2011年4月第五届会议开始审议缔约国报告以来,委员会已经系统性地呼吁各缔约国关注正确落实这项《公约》权利的需求。委员会对第14条的法理分析可以通过将条款分解为如下几点来更好地解读:

1.绝对禁止以残疾为理由进行拘留。在各缔约国中依然存在某些做法,允许以实际的或以为的残疾为理由而剥夺他人自由。在此方面,委员会已确定,在以实际的或以为的残疾为理由而实行拘押问题上,第14条不允许任何例外。然而,一些缔约国的立法——包括精神健康法——依然规定了可以以实际的或以为的残疾为由而实行拘押的情况,其前提是存在其他拘押的理由,包括他们会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这种做法不符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法理分析对第14条的解读。

2.基于残疾人被指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危险的理由而授权拘押的精神健康法。通过对缔约国报告进行的所有审议,委员会已确认,基于认为残疾人会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危险的理由而授权拘押违反了第14条。因为残疾人身份而以假定的风险或危险为由对残疾人实行非自愿拘留,这种行为违背了自由权。例如,仅仅因为某人被诊断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而实行拘押是错误的做法。

3.关于被拘留者不适合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辩护的问题。委员会确定,不适合接受审判的说法和以这种说法实行拘留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14条,因为它剥夺了适用于每一名被告的享有正当程序和保障的权利。

4.合理的住宿和监狱。委员会认为,因为犯罪而被判处拘禁的残疾人应有权享有合理的住宿,避免以残疾为由提供更恶劣的监禁条件。

日内瓦,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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