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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关于《东盟人权宣言》的公开信

2012年11月18日

《东盟人权宣言》应符合国际标准

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支持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建立一个区域人权体系方面的持续努力。通过一份可靠的《东盟人权宣言》将标志着这些努力大获成功。在此背景下,我们鼓励各成员国在本周日(2012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东盟人权宣言》时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为了使东盟人权体系成为包括特别程序工作在内的联合国人权体系工作的补充,至少使东盟标志性人权文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明年将迎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20周年,东盟成员国和民间社会也为此做出了重要贡献。维也纳宣言力求为下个世纪的全球人权行动树立新的愿景。这项由171个国家一致通过的宣言规定:“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纳入考虑,但各个国家,无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东盟人权宣言》中重申《维也纳宣言》的重要原则至关重要。例如,生命权是所有其他权利赖以存在的基本权利。任何负责人的人权文书都应无条件保护这项权利而非受制于国家法律的规定。事实上,区域人权文书的存在理由就是确立所有国家法律都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这可能包括对违反人权的国内法进行修改。如果对人权的承认受制于“根据国家法律”等规定,这将可能被政府用作违反国际标准的理由。例如,在生命权方面,这项规定可被各国用于阻挡国际人权机制调查执法机构过度使用武力、国家未能保护人民免受非国家行为者侵害以及继续使用死刑等问题。

在有关寻求“平衡”权利与个人职责问题的规定方面,这并不是国际人权法使用的词句。这些条款中提及的“平衡”否定了权责之间的积极动力。构建一个人们能行使人权的环境与构建一个个人与群体、人民与国家机构之间能够建立信任和尊重的环境紧密相连。这样的环境中将自由产生职责和责任。这并不是说不应出台约束诽谤个人或煽动仇恨相关的法律。然而,推动平衡人权和职责将使政府在更大范围内任意、不相称和不必要地限制人权。一项以保护个人和团体不受国家权利误用和滥用危害为主要目的的人权文书不应包括这些规定。      

在合法限制方面,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敏锐地意识到,政府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以“道德”、“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为借口对人权施加任意、不相称和不必要的限制。为了确保《东盟人权宣言》为国际文书增加价值,我们强烈建议加入阐明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测试,并且不能损害权利本身或应用于国际法中不可克减的权利的语句。

我们还希望看到《东盟人权宣言》通过解决与该区域特别相关的人权问题来提升价值。例如,东南亚地区有大量在逃离本国迫害后进一步遭到人权侵害的寻求庇护者。因此,我们希望看到有关向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免受迫害的庇护权,以及有关国际习惯法中的不驱回原则(防止人们被驱回可能受到酷刑的国家)的语句。这些规定同样不应受制于国家法律。在无国籍问题方面,我们也希望看到有关提供获得公民身份和不被任意剥夺国籍的权利的规定,包括一项对可能成为无国籍者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的规定。       

我们希望《东盟人权宣言》成为一份有助于改善东南亚人权状况的标志性文件。为了确保这一点,该宣言应至少符合国际标准。确保达成这一目标的一大方法就是与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该区域人们开展进一步协商,充分考虑其关切和希望。特别程序随时愿意就这项历史性任务为东盟提供进一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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