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
男性对唠唠叨叨的女性伴侣回以暴力理所当然。
女性要求和具有同等技能男性享有同样收入不能认可,因为一旦妇女有了孩子就可能停止工作。
一个杀害不忠妻子的男性会被从宽处理。
这些都是法官做出的评论——不是来自100年前,而是来自过去10年中。这些案件未能根据其实质进行权衡,而是被那些限制妇女和女孩权利及保护的根深蒂固的概念所动摇。在这些案件中,妇女被拒绝赋予正义,就像每天在世界各地的法庭中,许多其他人被拒绝赋予正义一样。
尽管妇女享有平等权的斗争持续了数十年,世界各地的司法程序往往仍含有有害的性别陈规定型,而这一本应保护每个人基本人权的法律体系可能构成对妇女享有正义权的否认。
性别陈规定型——这种对男女应有的特征和恰当角色进行认定的广泛信念——极为普遍且营造了一种极为深入的偏见脉络,为男女的生活带来了影响。由于针对妇女根深蒂固的歧视,这些信念对妇女享有人权有着不成比例的后果。表面看上去良性的陈规定型也可能有害。举例来说,认为“妇女比男性更具抚育性”的想法加强了妇女应承担更多家务的概念。这在转变成为剥夺女性教育和职业机会的法律与做法时可能导致侵犯妇女人权的现象。
法庭中的歧视在我们寻求公平和公正地施行法律时尤具破坏性。当法律具有严重歧视性时,对公平的寻求显然会受到根本性伤害。规定妇女在没有男性亲属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独立选择出行、在外工作或接受某些医疗程序的立法便是如此。但同样令人担忧且传播范围尤为广泛的情况是法官在解读法律和作出判决时受到有害性别陈规定型的影响。我们往往会在涉及基于性别暴力、家庭、平等工作机会和妇女性健康及生殖健康的案件中看到这种情况。当法官基于有害性别陈规定型作出判决,如在决定女性的法律权利和保护其免受强奸或家庭暴力时将其性生活作为考量因素,这便构成了侵犯人权现象。
各国应采取措施,在刑事司法体系的各个方面消除所有错误的性别陈规定型,这包括调查、起诉、问询和保护受害者及目击者以及判决。
应就确保政府官员,特别是司法系统工作者不基于有害性别陈规定型做出判决并侵害妇女和女孩的人权采取明确行动。就此,官员应识别并挑战这种消极的信念,帮助营造更能充分尊重妇女和女孩人权的环境,营造一种平等的文化。
如果我们对现在实现性别平等持严肃态度,则在迈入21世纪之时,我们必须投入更多努力,分解针对男女的偏见性假设。我们必须停止让仅基于女性性别即认定其应该或不应该成为什么或做什么的误导想法持续下去。而是应当看到她们是什么样的人,即其作为独一无二人类的多样性。这是对平等的要求,也是人权法的基础。我的办事处将对此给予大量关注,为该领域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指导。
我衷心希望应对这一关键问题的工作能由法庭这一正义的最佳标志性场所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