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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联合国人权活动的自愿捐助的渠道和管理方是九个联合国信托基金和三个特别基金。此外,办事处还接收来自联合国多伙伴信托基金的捐助。虽然联合国人权办鼓励尽可能多的非专用捐助,但是一些对基金的捐助必须要指定具体用途。

I. 由联合国人权组织管理的联合国信托基金

支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活动信托基金
该基金设立于1993年,旨在补充经常预算资源的不足。它是联合国人权办管理的最大基金,用于管理约四分之三所有收到的预算外基金(特别是未指定用途的基金)。

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
该基金于1981年设立,旨在向致力于减轻酷刑对受害者及其家人身心影响的组织提供资助。基金支持的组织所提供的援助类型包括心理、医疗和社会援助以及法律援助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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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援助土著人民自愿基金
该基金于1985年设立,旨在让土著人民有机会在国际一级提出其社区面临的问题,并参与制定和执行保护其权利的国际标准和国家立法。资金以旅费补助的形式发放,使土著人民能够参加联合国的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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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
该基金于1987年设立,旨在支持各国建立人权保护框架的努力,包括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充满活力的民间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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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信托基金
该基金于1991年设立,旨在向为当代形式奴隶制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法律和资金援助的基层项目发放小额赠款。该基金特别关注那些为因当代形式奴役和其他形式剥削问题遭受最严重人权侵犯的个人提供援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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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柬埔寨人权教育方案信托基金
该基金于1992年设立,旨在促进柬埔寨人权教育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以促进对人权的了解和尊重。

联合国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自愿基金
该基金于2008年设立,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正式代表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并为编写国家报告提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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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执行普遍定期审议的财政和技术援助自愿基金
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并在与之协商后,于2008年设立该基金,旨在为执行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提出的建议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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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助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参与人权理事会工作的自愿技术援助信托基金
该基金根据人权理事会第19/26号决议于2013年设立,旨在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为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代表提供旅费援助和研究金方案,提高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体制和人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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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管理的特别基金

应急基金
2006年,人权高专办设立了100万美元的应急基金,以使其能够及时和充分地应对紧急人权情况。循环基金来自自愿捐款,以促进、执行或开展办事处优先事项、总体战略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特别是在建立快速反应能力方面。该基金极大地提高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总部的能力,使其能够为突发任务或需要快速反应的情况提供概念和业务支持。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特别基金
该基金于2006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26条设立,旨在帮助资助落实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在访问《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之后提出的建议,以及开展国家预防机制的教育方案。建议必须载于一份报告中,并应缔约国的要求予以公布。缔约国、国家预防机制和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均可提交申请,若拟议项目是与缔约国或国家预防机制合作执行的,则申请可由非政府组织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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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社会参与社会论坛、少数群体问题论坛和工商业与人权论坛的特别基金
该基金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4/118号决定于2013年设立,其目标是促进民间社会代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尽可能广泛的参与。该基金还旨在优先考虑让活跃在相关领域的地方或国家一级的非政府组织参与上述三大论坛的年度会议,并特别关注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与会者。该特别基金在2014年收到第一笔捐款后不久就开始运作。

 

多伙伴信托基金(非由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管理)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人权主流化多捐助方信托基金
该基金设立于2011年,由联合国多伙伴信托基金办公室管理,为联合国机构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工作在将人权纳入主流和更协调一致地响应国家需求方面的工作提供支持。过去十年来,在将人权纳入联合国系统工作主流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越来越多的联合国机构不仅将人权纳入其内部政策,而且还通过其授权的工作积极倡导人权。该信托基金用于支持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中安排人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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