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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准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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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可获得资格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人权理事会的届会。它们可在理事会互动讨论和辩论中发言,从而突出世界各地的人权状况。

具有“A”级认证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和国家人权机构区域协调机构(代表具有“A”级地位的成员发言)可以:

  • 在人权理事会所有实质性议程项目下做口头发言;
  • 通过录像致词参与人权理事会全体辩论(包括在理事会通过各国普遍定期审议成果文件期间)、小组讨论或年度讨论、以及特别程序负责人介绍国家访问报告后的互动对话;
  • 提交文件,文件将以联合国文件编号发布;
  • 在所有会议中都单独就座。

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有权在互动对话期间,在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介绍国家访问报告之后,紧接着所涉国发言,或在全体会议通过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时,紧接着受审议国发言。

具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

  • 列席和旁听理事会的所有会议进程(理事会在申诉程序下进行的审议除外);
  • 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书面陈述;
  • 在人权理事会上作口头发言;
  • 参加辩论、互动对话、小组讨论和非正式会议;
  • 就与人权理事会工作有关的问题举办“平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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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

为非政府的参与而准备的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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