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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普遍定期审议机制问题为国家人权机构准备的情况说明

本说明旨在向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信息,并就其可能对普遍定期审议(UPR)做出贡献的方式提供一些指导。这个新的审议机制是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在第5/1号决议中确立的。

设立人权理事会的联大第60/251号决议规定,理事会应该“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普遍、平等地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审查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审查应是一个基于互动对话的合作机制,由相关国家充分参与,并考虑到其能力建设需要;这个机制应补充、而不是重复条约机构的工作(……)”(第5条(e)分段)。

审议工作的依据、原则与目标、程序和模式,以及审议工作的结果概列于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通过的第5/1号决议,并载于第五届常会的报告(所谓“机构建设一揽子计划”),通过下列链接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HRC/Pages/HRCIndex.aspx,以联合国所有六种语文提供。

第5/1号决议顾及到国家人权机构积极参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普遍定期审议应“根据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5日第1996/31号决议以及理事会在这方面可能作出的任何决定,确保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参与”。(第3段(m)分段)

1. 普遍定期审议的目标

审议工作的目标为:(a)改善实地的人权状况;(b)履行国家的人权义务和承诺,评估该国积极的事态发展以及面临的挑战;(c)与所涉国家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增强该国的能力,并加强技术援助;(d)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交流共享最佳做法;(e)支持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合作;(f)鼓励与人权理事会、其他人权机构和人权高专办全面合作和交往。

2. 依据

根据第5/1号决议,审议所依据的文件有:

  • 所涉国家根据理事会第六届会议通过的一般准则准备的资料,其形式可以是国家报告,以及所涉国家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资料,这些资料既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书面提交;但归纳此种资料的书面材料篇幅不超过20页。
  • 此外还有人权高专办汇总各条约机构、特别程序报告中所载资料、包括所涉国家的意见和评论、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正式文件编成的一份汇编,篇幅不超过10页。
  • 理事会在审议工作中还应考虑的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另外为普遍定期审议提供的可信和可靠的资料。人权高专办将编制这种资料的概述,篇幅不超过10页。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人权机构。

人权高专办编制的文件,应按照理事会第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所涉国家准备资料一般准则的结构编拟。

3. 程序

普遍定期审议由理事会47个成员国组成的一个工作组进行,审议的结果将为一份报告,其中载有议事记要、结论和(或)建议以及所涉国家的自愿承诺。请注意,根据第5/1号决议:

  • 鼓励各国“通过在国家一级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广泛磋商”准备提交的资料(第15段(a)分段);
  •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将编制“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另外为普遍定期审议提供的可信和可靠的资料”概述,篇幅不超过10页(第15段(c)分段);
  • 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可列席工作组的审议工作(第18段(c)分段);
  • 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结果之前,所涉国家应有机会就询问或问题作出答复;在全体会议通过结果之前,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将有机会作一般性评论(第29和31段);
  • 作为一种合作机制的普遍定期审议,其结果首先应由所涉国家落实,并酌情由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落实(第33段)。

4. 即将举行的普遍定期审议届会

下列国家将在2012年举行的第十三届会议中接受审议:巴林、厄瓜多尔、突尼斯、摩洛哥、印度尼西亚、芬兰、英国、印度、巴西、菲律宾、阿尔及利亚、波兰、荷兰和南非。

下列国家将在2012年举行的第十四届会议中接受审议:捷克共和国、阿根廷、加蓬、加纳、秘鲁、危地马拉、贝宁、大韩民国、瑞士、巴基斯坦、赞比亚、日本、乌克兰和斯里兰卡。

国家人权机构可通过下列链接了解普遍定期审议届会即将审议国家的概况:

5. 技术指南

截止日期

国家人权机构为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接受审议国家的利益攸关方报告提供信息的截止日期为:

...

何处提交?

希望提交信息供人权高专办审议并可供列入利益攸关方信息概述的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通过UPRsubmissions@ohchr.org送交材料。

请不要将信息发送到人权高专办的其他电子邮件地址。请注意:人权高专办秘书处将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收到您的信息和提交;虽然不鼓励利益攸关方通过传真或邮寄形式向人权高专办提交文件的纸质版,但如果在发送电子邮件方面有技术困难,请将希望提交的信息通过传真发送至:+41 22 91 79 011。

提交格式

每份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文件及相关邮件内容只应涉及一个国家。请在提交文件的电子邮件中注明下列内容:

(a)在电子邮件标题栏中注明:提交信息的(主要)利益攸关方/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名称,提交信息种类(个人和/或联合),被审议国家名称、相关普遍定期审议届会年份和月份,例如:“X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普遍定期审议提交-国家名-2012”

(b)请在提交文件的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贵组织/机构介绍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c)欢迎提交信息的组织/联盟,尤其是首次与联合国发生关联的组织在正文中注明其主要活动和成立日期。

请注意,人权高专办编写的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概况将参考即将在网站上公布的相关来源列表。

提交的书面意见内容

  • 提交的信息应遵循普遍定期审议下准备信息的一般准则结构:
    http://ap.ohchr.org/documents/dpage_e.aspx?si=A/HRC/DEC/6/102
  • 利益攸关方提交的信息不得超过5页,可附上一份更为详细的实况报告(如果由大型利益攸关方联盟提交,页数不得超过10页);
  • 提交信息最多涵盖四年时间
  • 只能以Word格式提交文件,不能以PDF等格式提交;
  • 书面信息只能以联合国官方语文提交,最好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 尽请提交文件的最终版本,因为稍后阶段难以接收修订版;
  • 请为每份提交的文件注明段落号和页码;
  • 提交的文件中可包含一段概括其主要观点的介绍性段落;
  • 作为一种介绍方式,鼓励利益攸关方注明与提交内容相关的关键词(如家庭暴力等);
  • 利益攸关方应避免附加其他组织的报告;

另外请注意

(a)大量超过规定页数和/或截止时间的文件将不予考虑;

(b)含有明显辱骂性语言的文件(例如:煽动暴力和具有种族性质的言论)将不予考虑。

6. 联系信息

人权高专办国家机构和地区机制科愿意帮助国家人权机构回答询问,联系人和地址:
Citlalin Castaneda女士
电子邮件:ccastaneda@ohchr.org
电话:+41 22 928 9469

Vladlen Stefanov先生
国家机构和区域机制科主任
电子邮件:vstefanov@ohchr.org
电话:+41-22-928-9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