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ing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
概览
根据2007年6月18日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旨在处理世界任何地方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一贯严重侵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该程序公正、客观、高效、注重受害者、且能及时启动。
谁可以提交申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是唯一一个处理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有关问题的普遍申诉程序。任何个人、团体或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申诉。
可以针对谁提出申诉?
可以针对193个会员国中的任何一国提出申诉,无论该国是否批准了任何特定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文书下作出保留。
保密
申诉程序是保密的。
申诉人可以要求对某项信息保密,但不得匿名申诉。如果申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我们将不会向所涉国家披露其身份。
根据第5/1号决议第106款,应在申诉程序的每个阶段向来文作者和所涉国家告知情况。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常见问题(FAQ)页面。
申诉受理标准
为了能够被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受理,有关申诉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 申诉人必须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除非此类补救办法无效或被不合理地拖延;
- 使用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之一书写(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申诉应尽可能详尽叙述相关事实(包括所述受害者姓名、日期、地点和其他证据);
- 申诉不得具有明显的政治动机,或完全以大众媒体报道为依据;
- 申诉不得使用辱骂或侮辱性语言;
- 适用不重复原则,即申诉程序不受理已经由特别程序、条约机构或联合国其他人权申诉程序或类似的区域人权申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如需详细了解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以及其他受理标准,请访问常见问题(FAQ)页面。
提交申诉后会发生什么?
可能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 初步筛选:来文工作组主席在秘书处的协助下,根据严格的标准对来文进行初审。只有符合受理标准的来文才会被转交给所涉国家,以请其对来文所载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提出意见。
- 来文工作组的审议:该工作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审查根据保密申诉程序提交的所有申诉和所涉国家提交的所有答复。来文工作组在会上可决定:
- 停止对申诉的审议;
- 保持对申诉的审查,并要求所涉国家和/或申诉人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更多资料;
- 将任何案件和相关建议提交情况工作组进一步审议。
- 情况工作组的审议:该工作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审查来文工作组转交的案件和建议。它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关于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的报告,并向理事会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情况工作组在会上可决定:
- 停止对案件的审议;
- 保持对该案件的审查,以便进一步审议或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 当工作组认为来文所载指控可能揭露了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时,将把该案件转交人权理事会。
- 人权理事会的审议:理事会在非公开会议期间审查情况工作组的报告(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但每年至少一次。理事会可能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 如果进一步审议或行动未获授权,终止审议某种情况;
- 继续审议情况,并要求相关国家在合理的时间段内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 继续审议情况,并任命一名独立专家负责监督某种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 终止保密申诉程序下的审议,从而对该问题进行公开审议;
- 建议人权高专办向所涉国家提供技术合作、能力建设援助或咨询服务。
关键数据和成就
- 每年向申诉程序提交的来文多达1.5万份。
- 90%的申诉由个人或团体提交。
- 10%的申诉由非政府组织提交。
- 受审议国家的回复率为95%至100%。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促使各国成功合作,并在全球范围内采取了许多成功的措施。
一些国家已采取措施处理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
- 释放被拘留者和政治反对派;
- 废除对青少年的死刑;
- 减少监禁刑期;
- 向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偿;
- 禁止导致无国籍状态的剥夺国籍行为;
- 使政策和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 开展独立调查;
- 接受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或联合国人员的国家访问;
- 以及接受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相关建议并采取行动。
了解更多统计数据、影响和成就,请下载申诉程序宣传手册。
其他申诉机制
如果您提交的申诉不符合人权理事会受理的所有标准,您可以尝试其他方式。请查阅此对照表,了解向联合国提交所指称的人权侵犯行为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