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人权条约机构-条约机构相关技术术语词汇表

如何使用这份词汇表

十大人权条约机构已开发出一些大体上相似,但在一些重要方面有所区别的工作方法和做法。其委员会采用的术语也有所区别。本词汇表旨在对条约机构系统中的一些重要部分作出解释,并重点强调术语方面的一些显著区别。

点击词汇查看其定义(括号中为对应英文词汇):
积压

除了缔约国迟交和不交报告的问题,一些条约机构还发现难以完成每年大量的报告审议工作。由此产生的积压意味着从缔约国提交某份报告到委员会完成审议可能间隔两年之久。获取最新信息的需求是发布问题清单做法的原因之一(见下文)。更有效的工作方法能减少积压,一些委员会也提出了创新的方法。例如,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有时会在两个平行小组中会面。

主席团

主席团通常由主席、副主席、报告员或委员会任何其他指定成员组成,召开会议决定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程序性和行政性事务。

主席

每个条约机构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席,任期为两年。主席根据商定的议事规则主持每次会议。所有条约机构的主席每年会面一次以协调条约机构的活动。

共同核心文件

缔约国向秘书长提交的包含与所有条约相关的该国一般性信息的文件,如有关土地与人口、政治体制、该国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非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等方面的信息。文件构成了提交条约机构的所有国家报告的共同起始部分。1991年的主席会议引入共同文件作为减少报告中的重复部分的方法。2006年审议了有关该文件的导则(HRI/GEN/2/Rev.6)。

结论性评论(Concluding comments)

见“结论性意见(concluding observations)”

结论性意见

条约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后发布的意见和建议。结论性意见既包括缔约国在落实条约中的积极方面,也包括条约机构建议缔约国需进一步采取行动的值得关注的领域。条约机构致力于发出具体、重点突出且可落实的结论性意见,并日益关注能确保有效跟进其结论性意见的措施。

在无报告情况下审议一国状况

参见“审查程序”

建设性对话

所有条约机构采取的邀请缔约国派代表团出席其报告受审议的会议的做法,以便于其回应委员们的问题,并就其落实相关条约规定方面的努力提供附加信息。建设性对话的概念强调了条约机构并不是司法机构这一事实(即使其具有部分准司法职能),其创设目的在于审议条约落实情况。

国家报告员

大多数委员会委任一名或两名成员作为受审议的缔约国报告的国家报告员。国家报告员通常负责起草议题清单,在会议期间向代表团提问,并起草委员会将要讨论和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国家工作队

人权事务委员会已将之前由会前工作组进行的审议报告的准备工作分配给国家工作队,工作队在全体会议期间召开会议。国家工作队包含由主席提名的四至六名成员,其中一名是全面负责起草议题清单的国家报告员。

声明

一国可以选择或被要求就其加入的某一条约发表声明。声明类型如下:

  • 解释性声明

一国可就其对某一条约中特定规定中包含问题的理解或对规定的解读发表声明。与保留不同,此类声明并不意在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法律效力。其目的仅仅在于澄清一国对于整个条约或某些条款含义的立场。

  • 任择性和强制性声明

条约允许各国发表任择性和/或强制性声明。这些声明对发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例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1条规定下,各国可发表一项有关其接受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国家间投诉的能力的任择性声明。与此相似,《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2)条规定要求缔约国发表具有约束性的声明,说明该国允许自愿应征加入国家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并列出其已采取的确保这种应征不受强迫或胁迫的措施。

克减

克减是缔约国部分暂停一项条约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的措施,至少是临时暂停。一些人权条约允许缔约国在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下,例外并暂时地克减一些权利,并需严格限于该情况要求的程度。然而,缔约国不能克减一些特定权利,也不能采取歧视性措施。各国一般有义务就此类克减告知其他缔约国,说明理由并明确克减结束的日期。(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评论(2011))

后续程序

为确保缔约国落实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或与投诉程序下的案件相关的决定中所包含的建议而设立的程序。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通过正式后续程序,所有委员会都要求各国在定期报告中提及后续问题。议会、司法机构、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都在后续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

一般性评论

条约机构对人权条约规定、专题问题或其工作方法的解读。一般性评论通常旨在澄清缔约国在一些规定方面的报告义务,并就落实条约规定的方法提出建议。又称“一般性建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一般性建议

见“一般性评论”

人权条约司

人权高专办(OHCHR)下属的人权条约司(位于日内瓦威尔逊宫)向所有条约机构和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提供秘书支持。

个人来文

见“个人投诉”

个人投诉

声称其在某一条约下的权利受到一缔约国侵犯的个人提出的正式投诉,大多数条约机构都有权对其进行审议。相关缔约国必须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明确承认条约机构审议个人投诉的权利:

(a)在条约相关条款下发表声明(该程序适用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批准或加入条约自身(该程序适用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或

(c)批准或加入某条约中关于个人投诉权规定的相关任择议定书(该程序适用于两大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迟交报告

各条约期望其缔约国正常提交报告;但事实上,许多国家发现难以严格遵守其所在条约规定的周期进行报告。迟交报告已被确定为条约报告系统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而条约机构也一直在寻求使各国报告更加简易的方法,例如通过简化报告程序等。
可提供有关各条约缔约国报告状况的信息。

议题和/或问题清单

条约机构根据缔约国报告和其他可用信息(来自联合国专门机构、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拟出一个议题或问题清单,并在条约机构审议报告的会议之前将其转交给缔约国。议题清单向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建设性对话的框架。一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前提交书面回复,以使对话更快触及具体问题。在等待审议的过程可能长达两年的情况下,议题清单为委员会提供了该国的最新信息来源。

报告前的议题清单

见“简化报告程序”

主题清单

专题或主题清单不需要答复,旨在在审议缔约国报告的过程中引导和聚焦缔约国代表团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之间的对话。

国家人权机构

许多国家已建立国家人权机构(NHRIs)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因其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性能够得以保证,这类机构正日益被视为任何国家人权保护系统的重要部分。被称为“巴黎原则”的一系列国际标准被一致认为是用来衡量国家人权机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准绳。了解更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信息,请参见国家人权机构:历史、原则、作用和职责,职业培训系列No.4/Rev.1 (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09.XIV.4)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NGOs)可以有助于促进普遍或某一特定主题方面的人权。存在非政府组织参与众多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框架,如授予其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使之能够参与人权理事会。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都密切遵照条约机构的工作,多数条约机构也为它们提供了为报告进程作贡献的机会,例如提交有关特定国家落实条约的附加信息(有时也被成为“替代报告”或“平行报告”)。各条约机构处理此类信息的方法有所不同。

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在从国家层面跟进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的建议,及在报告起草时及之后促进关于落实人权的全国公开辩论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还对推动在世界范围内批准人权条约作出了重要贡献。

不交报告

一些国家虽然大量承担了其批准的人权条约规定的法律义务,却未能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国家未提交报告的原因很多,如战争、内乱和资源有限等。人权高专办可向各国提供实现其报告义务的技术援助。若缔约国未对条约机构寻求信息的请求作出回应,条约机构还通过了一些程序确保对未报告的缔约国落实条约的情况进行审议。委员会还会特别在无报告情况下审议一国的情况。(可提供有关各条约缔约国的报告情况。网站还提供有关缔约国可获得的技术援助信息。)

任择议定书

“议定书”一词指某项条约新增或补充的附加法律文书。议定书的主题可与原始条约的任何方面相关,可用于进一步解释原始条约中的某项内容(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提出新出现的问题(《儿童权利公约》的头两项任择议定书)或为条约的运作和执行增加程序——如增加个人投诉程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有关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议定书并不会自动对已批准原始条约的国家产生约束力,所以是“任择”的。各国必须单独批准或加入议定书。

周期

由各项条约或个别委员会根据条约要求规定的缔约国向条约机构提交初始报告和定期报告的时间表。 缔约国在条约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应提交一份初始报告,并在之后定时提交定期报告。各条约周期有所不同。

申述

各程序中向条约机构提出申述的总称。申述既可包括个人对缔约国侵犯某项条约的指控,也可包括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侵犯某项条约的指控(国家间投诉)。

会前工作组

一些条约机构在每次全体会议之前或之后为计划其未来会议工作而召集的工作组。会前工作组的工作视各委员会而有所不同:一些工作组在缔约国报告受审议前起草议题和问题清单,一些具有审议个人来文能力的委员会通过工作组提出与投诉程序相关的案件和其他事宜有关的初步意见。会前工作组通常举行闭门会议。

建议

条约机构发布的正式建议或决定。该词可被用于描述有关特定事项的正式决定,也可用于更一般性质的决议,如在一般讨论日通过的决议。结论性意见包括特定建议,而“条约机构建议”一词有时可与“结论性意见”通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也将其一般性意见称为“一般性建议”。

缔约国报告导则

各条约机构为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其应按照相关条约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方面的书面导则、一些委员会提供逐条具体导则,其他委员会则提供更一般性的指导。(参见 HRI/GEN/2/Rev.6)

保留

保留是一种缔约国用来排除或更改某项条约中的规定对该国的适用情况的声明,无论其措辞或名称如何。保留可使一国加入某些其本来不能或不愿意参与的多边条约。各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条约时作出保留。一国若在签署条约时作出保留,则必须在批准、接受或同意时再次确认。

保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故不能背离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因此,在签署、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某项条约时,各国在下列情况之外才可作出保留:(a)该条约禁止保留;或(b)该条约只允许特定保留,而相关保留不属于其中。其他缔约国可对一国的保留提出反对。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地撤回保留。

审查程序

条约机构在无报告情况下审议一国情况的程序。该程序在报告迟交过久且缔约国对条约机构的提醒不予回应的情况下使用。在多数情况下,缔约国提交报告以避免审查程序,或者在无法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派代表团出席条约机构会议并回答其问题。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1991年首次采用审查程序。其他委员会则使用“在无国家报告情况下审议一国情况”的说法。一些委员会在无报告情况下仍向缔约国发送议题清单。大多数委员会在进程最后会提出结论性意见,但缔约国若希望提交报告则可暂时保密。

议事规则

条约机构采取的用于指导其工作方式的正式规则。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之外的各委员会都根据各自条约通过其议事规则。规则通常包括选举官员、通过决定流程(尤其是在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等事宜。议事规则与工作方法相关但有所不同。

秘书/秘书处

各条约都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向其条约机构提供秘书处支持。每个条约机构都设有一个处于联合国秘书处之内、由一名秘书和其他国际公务员组成的秘书处,负责管理委员会日程并协调其工作方案。所有条约机构的秘书处都设在位于日内瓦的人权高专办。

简化报告程序

禁止酷刑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移徙工人委员会通过的这项新的任择报告程序涉及到提交各自定期报告之前转交缔约国的议题清单的准备工作,以推动报告程序。缔约国对议题清单的回复构成了其对以上三个条约机构的报告。

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署)

联合国系统中开展包括促进和保护人权在内的多项工作的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署)。所有条约机构都允许联合国机构在审议特定国家报告的情况下提供附加国别信息。一些专门机构还向各国提供落实条约义务和为条约机构撰写报告方面的技术援助。联合国人权系统系统中的一些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人道主义协调厅、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世界卫生组织等。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也在不断参与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

缔约国报告

某项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根据该条约规定,需定期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包含其所采取的落实条约规定的措施和面临的困难。所有条约都要求缔约国在批准条约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一份全面初始报告,并在之后定时提交后续定期报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除外)。

针对性或重点报告

见“条约专要报告”

条约、公约或文书

条约和公约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区别,都是在国际法中对根据这些文书的最后条款成为缔约国,从而选择接受其所规定的义务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

条约机构或委员会

被委任审议缔约国对某项国际人权条约的落实情况的独立专家委员会。各条约中都使用“委员会”一词贯穿始终,但由于其根据所监督的条约规定设立而被广泛称为“条约机构”。虽然接受联合国秘书处的支持并向联合国大会报告,条约机构在很多重要方面独立于联合国系统之外。有时也被称作“条约监督机构”。

条约专要报告/文件

针对性的条约专要文件与共同核心文件一道提交给条约机构,重点关注与相应条约具体相关的问题。虽然通常被称作“条约专要报告”,提交各个条约机构的报告实际上都包含一份共同文件(对所有委员会相同)和一份条约专要文件(具体针对每个条约机构)。两份文件共同构成了缔约国的报告。

工作方法

各条约机构为促进其工作而开发的程序和做法。这类做法并不总被议事规则所正式采纳。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随工作量和其他因素而变化。近年来,年度主席会议推动了简化和协调工作方法的趋势,尤其针对委员会间的不同方法所造成的混乱和不一致的情况。

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答复

缔约国对某条约机构在其报告受审议的会议之前提交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对缔约国的报告提供补充或更新。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