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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文书

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

通过日期

1984年11月12日

经由

联合国大会第39/11号决议通过

大会,

重申联合国的主要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念及《联合国宪章》所提出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表达了各国人民从人类生活中铲除战争、首先是避免世界性核浩劫的意志和愿望,

深信没有战争的生活是促进各国物质福利、发展和进步,并充分实现联合国宣布的各种权利和人类基本自由的首要国际先决条件,

认识到在核时代里建立地球上的持久和平是人类文明得以保存和人类得以生存的首要条件,

确认维持各国人民的和平生活是每个国家神圣至上的职责,

1. 庄严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权利;

2. 庄严宣告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

3. 强调如要保证各国人民行使和平权利,各国的政策务必以消除战争,尤其是核战争威胁,放弃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为其目标;

4. 吁请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均采取适当措施,尽最大力量协助实现人民享有和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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