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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3年突尼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国家人权机构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国际协调委员会),目的是协调国家人权机构网络的活动。2016年,国际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

全球联盟依照瑞士法律注册为法人实体,设有主席团,由代表全球联盟四个区域的16个“A级”国家人权机构组成。全球联盟的年度大会、全球联盟主席团和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全球联盟国际会议均与联合国人权办合作举办,由联合国人权办担任全球联盟秘书处。

国家人权机构的认证

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和分析认证申请,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巴黎原则》的情况,向全球联盟主席团提出建议。

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由四个区域集团(非洲、美洲、亚太和欧洲)各派出一个经“A级”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组成。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区域集团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联合国人权办的国家机构和区域机制科作为常驻观察员,并作为全球联盟秘书处,参与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截至2021年,有84个国家人权机构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即符合《巴黎原则》,有33个国家人权机构获得B级认证。见成员国名单

国家人权机构的指导说明

国家人权机构有着明确界定的作用,并有机会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工作,对国家一级的成果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以下链接包含对国家人权机构的简短指导说明:

  1. 人权理事会
  2. 普遍定期审议(UPR)第二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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