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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成立南苏丹人权委员会,并通过22份案文,延长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宗教自由、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伊朗的任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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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

傍晚/夜间

通过22份案文,延长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宗教自由、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伊朗的任务授权

日内瓦(2016年3月23日)——人权理事会今天傍晚通过了22份案文,成立了南苏丹人权委员会;延长了关于人权与反恐、宗教或信仰自由、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伊朗的任务授权;准备了今后对人权理事会十周年和《发展权利宣言》三十周年的纪念活动。

其他决议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职员组成;司法系统的完整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在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状况下的残疾人权利;儿童权利——信息和通讯技术与儿童性剥削;人权与环境;适足住房;食物权;各国的外债与其他相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的影响,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促进人人享有文化权并尊重文化多样性;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者的权利;善治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工作权;普遍定期审议第三周期的开始。

在一项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南苏丹人权状况的决议中,理事会决定成立一个南苏丹人权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任期一年,任务尤其包括监督并报告南苏丹人权状况,并就其改善提出建议,理事会还请委员会在互动对话中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呈交一份综合书面报告。

在一项关于叙利亚人权状况的决议中(以27票赞成,6票反对,14票弃权通过),理事会决定将叙利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延长一年,并要求各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平民,为联合国和人道主义人员的准入提供方便;还建议大会向安全理事会提交调查委员会的所有报告,供其采取适当行动。

在一份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中,理事会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一年,并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指派最多两名现任独立专家支持特别报告员聚焦于问责问题的工作,时长六个月。

在一项关于伊朗人权状况的决议中(以20票赞成,15票反对和11票弃权通过),理事会决定将伊朗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一年,并呼吁伊朗政府充分配合特别报告员,允许其访问本国。

在一项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决议中,理事会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三年,并促请所有国家政府充分配合特别报告员。

理事会未经投票决定将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三年,并请所有国家政府与这项任务充分合作。

理事会在一项未经投票通过的决议中决定,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首日,在人权理事会十周年纪念到来之际召开一场高级别小组讨论,聚焦于理事会的成就和挑战。

在一项以34票赞成、0票反对和13票弃权通过的决议中,理事会决定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召开一场关于促进和保护发展权的小组讨论,作为《发展权利宣言》三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的一部分。

介绍了案文草案的有古巴、俄罗斯联邦、瑞士、墨西哥、伊朗、葡萄牙、新西兰、代表欧盟的荷兰、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的乌拉圭、斯洛文尼亚、哥斯达黎加、马尔代夫、芬兰、奥地利、波兰、玻利维亚、埃及、希腊、英国、日本、瑞典、阿尔巴尼亚和巴拉圭。

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的有委内瑞拉、代表意见相同的会员国小组的俄罗斯联邦、南非、玻利维亚、英国、玻利维亚、墨西哥、印度尼西亚、俄罗斯联邦、代表欧盟的荷兰、瑞士、厄瓜多尔、中国和委内瑞拉。

在投票前后解释投票的国家有代表欧盟的荷兰、墨西哥、英国、古巴、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阿尔及利亚、越南、中国、俄罗斯联邦、孟加拉国、厄瓜多尔和巴拉圭。

叙利亚、伊朗和南苏丹作为当事国发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并未到场作为当事国发言。

人权理事会将在3月24日(周四)上午9点再次召开会议,对决议和决定草案继续采取行动,随后结束第三十一届会议。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年度报告和高级专员办事处与秘书长报告的议程项目下对决议的行动

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职员组成问题决议的行动

在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职员组成的决议(A/HRC/31/L.15)中(以33票赞成,13票反对和1票弃权通过),理事会请高级专员在其行政责任范围内加强努力,旨在纠正当前办事处职员组成的地域不平衡;还请高级专员努力实现职员的最大地域多样性,为此要强化相关措施,旨在实现无人任职或任职人数较少国家和地区更好的代表性,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请高级专员继续改善与会员国的互动,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提交一份综合更新报告,特别关注为纠正人权高专办职员地域不平衡而已经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投票结果如下:

赞成(33):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布隆迪、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尔代夫、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南非、多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和越南。

反对(13):阿尔巴尼亚、比利时、法国、格鲁吉亚、德国、拉脱维亚、荷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弃权(1):墨西哥。

古巴介绍了关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职员组成的L.15号决议草案,并解释道,决议草案寻求在办事处的任职比例上达成区域平衡,也寻求改变偏袒一组国家的状况。办事处不应该只反映一种经济和政治思想流派。根据对话、合作与透明的精神,并考虑到话题的重要性,支持者们希望决议草案的通过能成为纠正当前办事处地域不平衡的优秀案例。然而,多个国家再次声称,理事会不应该处理这个话题。

委内瑞拉在一般性发言中重申其历来支持古巴的决议,也赞同不平衡问题可能削弱人权高专办的效率。委内瑞拉支持决议,因为国际社会需要加强纠正这种不平衡所必需的努力。

荷兰代表欧盟发言,在投票前对投票决定做了解释,它说,该决议是一套漫长的决议循环的一部分,并补充称,欧盟一贯表示理事会无权管理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人员政策。有关招募的决定由纽约的中央机制作出。第五委员会对行政和预算问题有着独有的职权。欧盟也对在准备一份于9月提交的报告同时请求另一份报告表示惊讶。欧盟不支持决议并呼吁投票,它将投下反对票。

墨西哥在投票前发言,解释了投票决定,它表示,人权高专办应该自己努力增加职员的地域多样性。不过,墨西哥对有关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职员组成的L.15号决议投弃权票,因为这种预算方面的问题超出了理事会职权范围。人力资源管理、预算和其他行政问题只应该在有权处理这些问题的机构中得到解决。

针对在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在内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议程项目下相关决议的行动

对关于司法系统完整性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司法系统完整性的决议(A/HRC/31/L.1)中,理事会敦促各国保证所有在其管辖之下接受法院或法庭审判的人都有权在自己在场的情况下受审,有权亲自或通过法律援助为自己辩护;呼吁各国确保在各自司法系统内遵守法院面前和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敦促相关国家迅速关闭本国领土或海外所有处于其管辖或控制之下的秘密拘留设施;呼吁各国迅速而公正地调查所有被指的非常规引渡、秘密拘留、酷刑和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做法的案件。理事会还呼吁各国为那些由于无法利用一般性的司法系统而受到长期任意逮捕和/或身心折磨的人提供获取有效司法救助的渠道;强调在国家司法系统之间发展合作,尤其旨在加强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护。

俄罗斯联邦介绍了关于司法系统完整性的L.1号决议草案,并解释道,决议草案旨在于国内和国际上加强多项人权,并保证享有司法救助和公平独立审判的途径。它提及了《禁止酷刑公约》和《强迫失踪公约》。司法系统的碎片化对一些国家而言是不坚持其人权义务的便捷借口。在一些国家,秘密拘留设施仍然存在于反恐的掩饰之下。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国家继续享受着有罪不罚。俄罗斯联邦呼吁理事会确保在全球反恐战争中披露所有信息。

荷兰代表欧盟在投票前发言,解释了投票决定,并表示,一个称职的司法系统发挥的作用对落实人权而言至关重要。欧盟已怀着善意在理事会面前就决议进行了谈判。欧盟将会加入各方对案文、对应该遵守那些原则的认识达成的共识。

英国在投票前发言解释了投票决定,并表示,英国不同意这项共识,这是因为该国宪法中反映的两大基本原则,即法治和司法独立性。英国不同意的是决议的两大方面,首先是民事法庭相关问题,其次是决议没有准确而忠实地反映《禁止酷刑公约》的用语。

对有关人权理事会十周年纪念高级别小组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人权理事会十周年纪念的高级别小组讨论的决定(A/HRC/31/L.2)中,理事会决定在第三十二届会议的首日召开一场关于人权理事会十周年纪念的高级别小组讨论,聚焦理事会的成就和挑战;在十周年纪念之际鼓励所有会员国参与高级别小组讨论等理事会的工作,包括在日内瓦没有特派团的会员国;请人权高专办组织小组讨论,并联络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旨在确保它们参会。

瑞士代表一组国家介绍了关于人权理事会十周年纪念高级别小组讨论的决定草案(A/HRC/31/L.2),并表示人权理事会在过去10年取得了很多成绩,这需要一定的认可。同样,人权理事会也需要反思一些挑战。高级别小组将是一个回顾和展望的机遇。小组讨论将在第三十二届会议首日举行,人权理事会的所有前任主席以及现任主席都将参与。瑞士希望,尚未有代表来到日内瓦的小岛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完整或部分参加第三十二届会议,并参加高级别小组讨论会。

俄罗斯联邦代表一组意见相同的会员国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它声明,人权理事会十周年纪念是盘点促进人权方面的进步的良机。然而,应该避免双重标准和政治化,避免操纵发展中国家和民间社会组织。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相关性应该得到坚持,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应得到优先重视。俄罗斯强调,十周年的庆祝只是为了纪念,不应该被用来通过任何决定,而是应该讨论和交流意见。理事会在2011年唯一一次完成了工作审议,接下来的审议是为了确定其相对于联合国系统的地位。

对关于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决议(A/HRC/31/L.3)中,理事会决定将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三年,与人权理事会在22/8号决议中规定的一致;请所有国家政府充分配合特别报告员开展委予其的任务和职责;呼吁所有国家政府严肃考虑积极响应特别报告员开展国家访问的请求。

墨西哥介绍了L.3号决议草案,并表示决议将延长在反恐背景下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

对关于纪念《发展权利宣言》三十周年的决议的行动

在关于纪念《发展权利宣言》三十周年的决议(A/HRC/31/L.6)中(以34票赞成,0票反对和13票弃权通过),理事会决定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召开一场小组讨论,探讨将促进和保护发展权作为《发展权利宣言》三十周年庆祝活动的一部分;邀请高级专员联络各国和所有利益攸关方,旨在确保他们参与小组讨论;请高级专员准备一份关于小组讨论的摘要报告,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决定在庆祝《发展权利宣言》三十周年的大会高级别部分前提请大会关注报告。

投票结果如下:

赞成(34):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布隆迪、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尔代夫、墨西哥、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南非、多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和越南。

弃权(13):阿尔巴尼亚、比利时、法国、格鲁吉亚、德国、拉脱维亚、荷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反对(0):

伊朗代表不结盟国家运动、中国和巴西,介绍了关于纪念《发展权利宣言》三十周年的决议草案(A/HRC/31/L.6),并表示联合国大会在1986年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宣言》强调这项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人权,因为每个人和所有民族都有权参与、促进和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发展,而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可以在其中得到充分实现。理事会将在《宣言》三十周年纪念日前夕通过决议草案。伊朗相信,理事会所有成员都会传达明确的信息,表明理事会如何与选民一道行使责任,表明国际社会对实现发展权的长期展望。

英国在投票前发言解释了投票决定,并表示,发展权需要履行政治和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善治,这是国家的首要责任。鉴于已在纽约讨论过这个问题,没有必要举行小组讨论。加强关注发展权会转移对更重要人权议题的关注。英国因此呼吁对L.6号决议草案投票。

荷兰在投票前代表欧盟发言,解释了投票决定,它重申其支持发展权,这需要充分实现政治和公民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现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是各国的首要责任。纽约的高级别小组讨论已经谈及发展权,举行另一场高级别小组讨论不会有更多贡献,因此欧盟选择弃权。

对关于实现所有国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实现所有国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决议(A/HRC/31/L.7/Rev.1)中,理事会呼吁所有国家尤其要通过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落实有关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理事会决议,从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充分生效;呼吁尚未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所有国家优先考虑签署和批准;敦促各国考虑通过或进一步发展信息收集和衡量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作为国家决策程序的全国指标,并且是透明的、具有参与性的并允许问责。理事会还鼓励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与人权理事会和其他条约机构内的联合国实体、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机制之间加强合作、增进协调。

葡萄牙介绍了关于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L.7/Rev.1号决议,并表示这项草案聚焦于在国家层面使用的方法,旨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实现情况。决议草案对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通过和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五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表示欢迎。葡萄牙希望,决议能被一致通过。

南非在一般性意见中对有关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L.7/Rev.1号决议草案发言,并表示,它很担心在提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时对用语有所选择,并使它们脱离了与发展权的联系。更重要的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了发展权,这是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定义和明文昭示的内容,是以个人为中心和发展受益方的不可分割的基本人权。尽管决议强调了有效补救这些权利侵犯行为的重要性,但在确定用最好的方式使《公约》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时,这些权利的可诉性概念遭到了忽略。

对关于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状况下残疾人权利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状况下残疾人权利的决议(A/HRC/31/L.8)中,理事会呼吁尚未缔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风险状况下——包括武装冲突局势、人道主义紧急状况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确保残疾人享有保护和安全;敦促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其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之下有关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义务;呼吁各国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确保一切国际合作都纳入并无障碍地面向残疾人;决定下一次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年度互动辩论将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举行。理事会还敦促各国考虑进一步在人权理事会工作中融入残疾人视角并使其主流化;请秘书长继续逐步落实联合国系统中设施和服务的无障碍标准和准则。

墨西哥代表墨西哥和新西兰介绍了L.8号决议草案,并解释道,决议承认残疾人经常不成比例地在风险状况中受影响,包括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状况和自然灾害。它还提出了一套行动,本着《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确保在这类状况下残疾人享有保护和安全。

新西兰还介绍了L.8号决议草案,并指出,残疾人在风险状况下经常是最先被落下的。决议考虑到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问题,重要的是,应在风险和紧急状况下保护残疾人时承认这些问题。案文内容平衡,并包含了适当程度的审慎。决议草案鼓励采用人权办法使残疾人享有保护和安全。

古巴在投票前发言解释了投票决定,并感谢引入了古巴历来支持的倡议。古巴的优先事项是成为包容的社会。残疾人已从古巴的各项方针中获益。这次,古巴不会支持案文,因为有一些段落打击了综合方针的平衡。这些段落夸大了人权方针,却不与社会权利方针平衡。古巴将与某些段落划清界限。

对关于儿童权利——信息和通讯技术与儿童性剥削问题的决议的行动

在口头修订并未经投票通过的关于儿童权利——信息和通讯技术与儿童性剥削问题的决议(A/HRC/31/L.9/Rev.1)中,理事会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充分、平等、包容、安全且不受任何歧视地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并通过一项整合的、多层面的、基于儿童权利和幸福的方针,保障他们在线上线下受到的保护;呼吁各国确保对儿童免受网上性虐待和剥削的法律保护,并在法律中定义并刑罪化所有与线上线下性剥削儿童有关的行为;呼吁各国提供快速而有效的程序,移除或封锁儿童性虐待材料或儿童色情材料。理事会敦促各国在执法服务中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呼吁各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针对网上儿童保护发展全面、安全、包容的赋权措施;还呼吁各国通过并落实持续而包容的儿童赋权教育方案,为儿童、父母、护理人、教师和其他与儿童合作的专业人士提供有关媒体和信息扫盲的基本技能。

荷兰代表欧盟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介绍了L.9/Rev.1号决议草案,并指出,保护儿童免受线上线下的性剥削十分重要,从而确保儿童在充分受益于网络世界内容的同时,使他们始终安全。决议草案呼吁各国和私人部门齐心协力,确保通过信息和通讯技术对儿童权利采取整体方针。有必要不仅保护儿童免受网络上潜在的风险,还有让他们积极为自己的保护做出贡献,特别是通过落实报告机制。 

乌拉圭也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介绍了L.9/Rev.1号决议草案,并表示,信息和通讯技术为儿童发展提供了机会,但也带着一些威胁。这类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各国带来了挑战,各国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在大量讨论之后,乌拉圭相信,必须得出一份平衡的案文。决议草案共有85个共同提案国。

南非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并表示,决议草案提出了若干关键的相关问题。南非相信,必须考虑到,在信息和通讯技术上,所有国家并非处于同一个发展水平,这应该在案文草案中得到反映。南非担心,多个段落否认了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的需求,而这样的文书可以设立国际标准,以此提供法律补救。

对有关人权和环境问题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人权和环境问题的决议(A/HRC/31/L.10)中,理事会呼吁各国通过并落实环境法和其他法律以确保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诸法律的权利;为对包括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侵犯和践踏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并在落实和监管可持续发展目标时将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和承诺考虑在内。理事会还鼓励各国为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通过一项有效的规范性框架;并推动对性别敏感的环境与气候行动,将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和处于弱势的个人与社区的需要考虑在内。

斯洛文尼亚在介绍决议草案L.10时解释,该决议草案强调了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一份报告中的一些关键实质性元素,尤其是关于落实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的可能方式,并考虑了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人权问题。将人权义务纳入环境与气候行动的考虑范畴将为环境挑战和人权保护的整体改善这两方面均带来更佳解决方式。

哥斯达黎加同样在介绍决议草案L.10时提到,该决议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考虑在内,并力求为其全面落实作出贡献。环境保护、气候行动和促进和保护人权限制了发展与经济增长的观点是一个误区。经验表明事实恰恰相反。保障以人为本的发展方式同样能促进经济繁荣。推进人权和环境议程不仅是正确的,也是更加有效的。

马尔代夫同样在介绍决议草案L.10时表示,作为一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马尔代夫面临着自然灾害的极大风险,面对瞬息万变的环境带来越来越多的威胁显得十分脆弱。决议在环境的背景下将人权义务考虑在内。

玻利维亚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达了对该决议的感谢,并欢迎共同提案国付出的努力,对土著人民的参与和他们的知识与措施表示欣慰。资本主义消费模式是讨论所涉问题的原因。

英国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除自决权之外,英国不接受集体人权的概念。

对有关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以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利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以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利的决议(A/HRC/31/L.11)中,理事会呼吁各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中包括概述了确保人人获得适足、安全和负担得起的住房和基本服务,并改造贫民窟的目标11.1;并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消对无家可归者刑事定罪的立法,以及确保在实现适足住房权背景下对所有侵犯行为进行有效补救和诉诸法律。理事会还要求各国通过采取并落实具有性别敏感性且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跨部门战略,借此采取积极措施以预防并消除无家可归现象,并呼吁各国与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开展合作。

芬兰在代表国家核心小组介绍决议草案L.11时告知,该决议草案现已有超过60个共同提案国。所有人权都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通常情况是,如果一个人缺少住房,那么就无法享受政治或公民权利。决议草案呼吁各国落实《2030年议程》,包括概述了确保人人获得适足、安全和负担得起的住房和基本服务,并改造贫民窟的目标11.1。芬兰感谢理事会对这项历来属自愿性的决议予以广泛支持。

南非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对这项决议涵盖了适足生活水准权和不受歧视权利这两个方面表示满意。然而,不应将享有这些权利的问题局限于缔约国的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不受歧视的逐步实现是普遍被接受的原则之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例外。

对有关食物权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食物权的决议(A/HRC/31/L.14)中,理事会呼吁各国、相关多边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食物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目标的实现;要求所有国家和私营部门以及在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全面考虑促进有效实现所有人食物权的需要;并要求完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回合贸易谈判(Doha Round of trade negotiations)并取得以发展为目标的成果,以此为创造允许全面实现食物权的国际条件作出贡献。理事会还要求包括跨国企业在内的私营部门支持投资和创新,尤其是帮助提升小规模农户在市场和农业食物链中的参与;强调对侵犯食物权有效补救的重要性;并要求特别报告员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向理事会提交有关目前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

古巴在介绍决议L.14时表示,决议的标题是“食物权”。决议涉及的话题包括气候变化和食物等关系以及妇女的角色。为了获得最广泛的支持,现已发布一项包括对段落进行调整的口头修订,力求覆盖所有代表团的愿望。

玻利维亚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当食物权遭到侵犯时农村人口会遭受苦难,而他们正是全球的食物生产者。在一个能够喂饱比其自身人口更多人的世界中,该决议草案给予了问题解决方式的重要连贯性。

对有关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的决议的行动

在有关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的决议(A/HRC/31/L.16)中(以33票赞成、12票反对和2票弃权获得通过),理事会促请各国、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迅速落实金融市场改革以打击并预防金融不稳定、过度负债和金融危机;强调了因外债引起的经济改革方案的需求应该以国家为驱动,任何债务减免相关的协商和结论以及新贷款协议都应为公众所知且保持透明;并呼吁债权方和债务方都考虑准备与发展项目、贷款协议或减贫战略文件相关的人权影响评估。理事会还促请各国、国际金融机构和私营部门采取迅速措施,缓解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尤其是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并鼓励各国探索对法律体系部分改革的更多途径以形成更公平的税务系统。投票结果如下:

赞成(33):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布隆迪、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尔代夫、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南非、多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和越南。

反对(12):阿尔巴尼亚、比利时、法国、德国、拉脱维亚、荷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弃权(2):格鲁吉亚和墨西哥。

古巴在介绍决议草案L.16时解释,该决议草案覆盖了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紧缩措施对人权的影响。不平等现象可能会助长金融危机的发生。令古巴感到遗憾的是,仍有一些发达国家并未认识到外债和享受人权之间的明确关联。其他有效处理外债问题的国际论坛的授权中没有对人权的保护。因此,认为人权理事会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正确场地这一点是错误的。

英国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认为人权理事会应当在工作中保持专注的方式。英国认为人权理事会并非讨论外债问题的恰当论坛,此类审议是对其他论坛中讨论的重复。

对有关促进人人享有文化权利并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促进人人享有文化权利并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决议(A/HRC/31/L.17)中,理事会重申文化权是组成人权的一部分,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关联的、相互依存的;重申各国有责任促进并保护文化权利,并确保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并呼吁所有政府为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授权提供合作和援助。

古巴在介绍决议草案L.17时表示,该决议草案有关所有人享有文化权利,并对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代表团表示感谢,各代表团跟进了理事会对同一话题的工作。多样性是丰富和力量的关键因素。古巴希望该决议草案能按照惯例不经投票通过。

对有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的决议(A/HRC/31/L.18)中,理事会呼吁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了解并能够行使《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中列举的权利;促请各国审议任何对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歧视性或产生不成比例的消极作用的立法、政策或措施,并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同样促请各国采取充分措施解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被审前羁押或入狱比例过高的问题。理事会邀请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定期与政府接洽,为消除执法机构和/或司法部门的歧视性做法做出贡献。

奥地利代表一组国家介绍了有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决议草案L.18,并表示,今年的草案特别关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少数群体。在与刑事司法系统接触的过程中,世界各地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越来越多地暴露在侵犯之下。决议草案解决了在刑事司法程序从逮捕之前到判决执行的所有阶段的此类挑战。

对有关善治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善治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的决议(A/HRC/31/L.19)中,理事会强调了各国在国家层面的首要职责,包括通过宪法条款和其他立法确保专业公共服务坚持最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完整,并以善治原则为基础;邀请秘书长确保维护在为全人类服务时联合国系统的完整性,并促进联合国各机构、方案和基金之间的协调,旨在确保联合国系统继续提升所有层面的工作质量;并要求高级专员准备一份联合国系统中为善治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作用作出贡献的活动和方案的汇编。

波兰在介绍有关善治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的决议草案L.19时表示,该决议要求高级专员准备一份联合国系统中为善治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作用作出贡献的活动和方案的汇编,包括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波兰希望理事会一致同意通过此项决议草案。

对有关工作权利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工作权利的决议(A/HRC/31/L.32)中,理事会重申了工作权利,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谋生的权利,各国应采取措施完全实现这一权利;进一步重申各国负有首要责任确保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强调了包含在工作权利中的工作自由必须涵盖在平等条件下不受非正当障碍地追求职业选择的权利。理事会强调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并解决就业机会的一切结构性障碍;呼吁各国落实综合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完全实现工作权利;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准备一份有关妇女实现工作权利和享有所有人权之间关系的报告。

埃及在介绍决议草案L.32时表示,该决议草案有关工作权利,是对之前决议实质性的跟进。《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享有工作权利和失业保护,并列举了其他权利。失业依然是世界的主要问题。该决议详述了青年人在工作权利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决议还提到了私营部门的作用和禁止歧视等方面。全面的生产性就业应始终尊重所有约定的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受到了赞扬。

希腊同样在介绍决议草案L.32时对不同国家集团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尽管国际劳工组织的专业知识已不断积累,但人权理事会对该问题的把握仍然十分重要。下一份报告将有关性别视角下的工作权利。

墨西哥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承认了所有人享有尊严且安全进行生产性工作的权利。工作权利不仅被理解为有一份工作的权利,而是被理解为保护人类尊严的义务。遵循一系列国际文书,工作权利是与其他权利紧密关联的。在此方面,不歧视至关重要。墨西哥坚信创造工作岗位为增强权能带来了无数益处,尤其是对于来自弱势群体的人们来说。

印度尼西亚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各国负有充分实现人权的首要责任,包括逐步实现工作权利。决议草案强调各国应该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妇女在劳动市场面临的结构性障碍。青年人的生产性就业对于预防这一权利免受暴力极端主义侵害十分重要。

对有关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决议(A/HRC/31/L.35)中,理事会谴责了基于宗教或信仰或以之为名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不容忍和歧视;强烈鼓励政府代表社会以及所有部门和各个社区的领导人大胆抗议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暴力行为;并敦促各国加大努力促进和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理事会呼吁各国运用教育潜力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对个人的偏见和陈规定型;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期限延长三年;并促请所有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开展充分合作。

荷兰在介绍有关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决议草案L.35时,谴责了基于宗教信仰犯下的暴力行为。国际社会必须联合起来促进思想和良心自由。决议强烈建议领导人在这些权利被侵犯时大声疾呼。决议将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期限延长了三年。

俄罗斯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决议草案似乎提到了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行为守则。俄罗斯希望这并不意味着特别程序能够解读行为守则。

沙特阿拉伯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表示,决议草案的第1款和第13款与伊斯兰原则相悖。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巴林和科威特曾试图修正这些条款。这些国家将不会支持第1款和第13款,并将为此发布一项声明。

对有关需要理事会关注的人权状况的议程项目的决议的行动

对有关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的行动

在有关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人权状况的决议(A/HRC/31/L.5)中(以27票赞成、6票反对和14票弃权获得通过),理事会对叙利亚停止敌对行动表示欢迎并要求停止敌视行动的各方履行其承诺;要求叙利亚当局与人权理事会和调查委员会进行充分合作,同时决定将调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延长一年;呼吁叙利亚当局和其他所有冲突方确保有效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139号决议(2014)和第2254号决议(2015),它们强烈谴责了对叙利亚境内平民的任意拘留和酷刑问题。理事会还要求各方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平民,包括各族裔、宗教和信仰社区的成员;要求叙利亚当局促进、其他所有冲突方不阻碍联合国和人道主义人员获得充分、即时和安全的准入渠道;决定将调查委员会的所有报告和口头更新传达至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并建议联合国大会向安全理事会提交适当行动的报告。

投票结果如下:

赞成(27):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博茨瓦纳、科特迪瓦、萨尔瓦多、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加纳、拉脱维亚、马尔代夫、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荷兰、巴拿马、巴拉圭、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多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反对(6):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中国、古巴、俄罗斯联邦和委内瑞拉。

弃权(14):孟加拉国、布隆迪、刚果、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纳米比亚、尼日利亚、菲律宾、南非和越南。

英国在介绍有关叙利亚人权状况的决议草案L.5时表示,调查委员会继续记录各方犯下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工作至关重要。决议将调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延长了12个月,并呼吁叙利亚当局赋予委员会充分的权限。决议进一步要求不妨碍向所有需要的人施以人道主义援助。如果决议没有得到一致通过,人权理事会将会使其有责任保护的那些人民失望。

俄罗斯联邦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在联合国特使的斡旋之下,政治对话已经在日内瓦开展,将有真正的机会停止叙利亚的杀戮。不幸的是,决议草案L.5的倡议者并未意识到这一点或刻意地忽略了。他们对大马士革提出控告和政治化批评。决议草案没有提到外部对恐怖主义者的支持。尽管事实上调查委员会已经要求终止对叙利亚政府的单方面控告,但一些国家仍然提出了来自有偏见和不可靠来源的消息。鉴于这些原因,俄罗斯联邦绝对反对通过决议草案L.5。

荷兰代表欧盟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叙利亚平民每天仍然在承受痛苦。叙利亚政府军和恐怖主义团体的行为等同于危害人类罪。欧盟谴责达伊沙(Da’esh)犯下的广泛的恐怖行为。叙利亚政权仍对大规模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行为负责。欧盟呼吁该政权释放所有被拘留者,尤其是儿童和妇女,并允许人道主义援助的参与。它呼吁将叙利亚的状况移交国际刑事法院。

瑞士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依然对叙利亚各方所犯重大人权侵犯行为表示关切。它支持调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然而,它对于决议草案L.5中对具体行动人员的称呼表示遗憾。它回顾称,根据国际法,“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这一术语完全不能定义他们的身份。

厄瓜多尔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厄瓜多尔始终谴责世界上任何一个区域的人权侵犯行为,无论犯罪者是谁。它对叙利亚严重的人权侵犯现象表示极大的关切,包括酷刑、杀戮、虐待妇女以及毁坏平民基础设施和世界遗产。它谴责这些事件并对所有受害者表示团结。它谴责冲突中的所有行动方,并表示有罪不罚是不可接受的。厄瓜多尔将在决议草案的表决中弃权。

中国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其立场十分明确。必须开展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中国不支持外部的调查。理事会必须保持客观性。决议草案L.5只给冲突一方施加了压力,并且其内容缺乏平衡性。它没有帮助维护地区稳定。因此,中国将投票反对决议。

叙利亚作为当事国发言,表示决议草案对叙利亚政府的责任采用了修饰性的描述,是歪曲事实、带有恶意的破碎记录,并试图掩盖美国、法国和其他相关国家即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和以色列施行的破坏。决议忽略了这些国家资助和武装来自全世界的上千恐怖主义者的行为,以及他们作为温和的叙利亚反对派的存在。决议草案与联合国的价值观相矛盾。应该制定基于对话的政治解决方案。任务授权的延长使其成为决议草案倡议者的政治化的受害者。继续否认叙利亚保护其公民的可能性,以此作为干涉叙利亚内政的方式,这并不有助于解决人权问题。决议草案还忽略了所有的后果。鉴于这些原因,叙利亚拒绝这份有偏袒的决议草案并呼吁所有参与国拒绝这个决议,因为它是带有政治动机的一个例子。

委内瑞拉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决议草案缺乏最基本的平衡性。它是用来维持叙利亚领土扩展的工具。草案显示出了偏袒性和双重标准,这在理事会的国别决议中十分典型。需要商议出和平的解决方案,并尊重叙利亚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古巴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重申了其对叙利亚平民死亡的谴责。古巴认为应该撤销这份干涉主义的议程,应该付出认真努力来寻找解决方案。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应该得到支持。国际社会的作用应该是帮助提供和平与安全。

阿尔及利亚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决议草案缺乏客观性和平衡性。鉴于这些原因和其他之前提到的原因,阿尔及利亚将投票反对决议。

对有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的决议(A/HRC/31/L.25)中,理事会以最强烈的措辞谴责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存在已久且正在进行的有系统、广泛和恶劣的人权侵犯和其他人权践踏行为;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该国的人权侵犯行为并采取即时措施终结所有这类侵犯和践踏行为;要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指定至多两名现有的独立专家在六个月的时间中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专注该国人权侵犯问责的问题。理事会还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8/22号决议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一年的时间;并要求特别报告员列入问责制独立专家组的报告作为他/她向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提交的报告附件。

荷兰在代表欧盟介绍决议草案L.25时表示,它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与任何人权机制进行任何建设性合作表示遗憾。欧盟仍对调查委员会发现当前有系统、广泛和恶劣的、可构成危害人类罪的人权侵犯行为表示严重关切。国际社会和理事会成员国有共同的责任确保人权的不确定状况继续得到应有的关注。

日本同样在介绍决议草案L.25时提醒,2003年以来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和2008年来的理事会每年都通过有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日本再一次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国际社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并采取即时措施终结所有人权侵犯行为,包括通过解决国际绑架问题。

印度尼西亚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对当前的问题给予配合。它对这件事在半岛造成的影响表示关切并重申了真正对话的重要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展现出的不回应和拒绝沟通态度可能会导致威胁该地区和平的状况。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未在场作为当事国发言。

委内瑞拉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决议草案远离了合作的原则,反而加强了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敌视。这个国家本身应该被包括进来才能改善当地的状况。中立性和客观性应该是理事会的原则。

越南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理事会的工作应该根据客观性和不偏袒的原则进行。任何平衡的措施应该建立在建设性磋商进程的基础上,而任何没有获得所有当事国支持的决议不应该得到支持。越南对决议某些地方的模糊性质表示关切,特别是独立专家的任务授权方面。

中国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它始终相信国别问题应该通过普遍定期审议来解决。中国反对点名批评和羞辱的原则。反之,应该促进合作和建设性对话来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得到改进。中国表示脱离决议共识。

俄罗斯联邦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它将不会支持决议草案,因为这不符合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普遍定期审议是讨论这类问题的正确形式。它倡议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平等对话。考虑到以上原因,俄罗斯联邦表示脱离决议草案。

孟加拉国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重申了它原则上反对未经当事国同意创建国别任务授权的做法。然而,该态度与它对待日本国民绑架问题的态度不一致,孟加拉国表示希望问题得到解决。

厄瓜多尔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达了其捍卫国际对话原则,即公平性和无偏袒性,并脱离决议草案L.25。

对有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的行动

在有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A/HRC/31/L.27)中(以20票赞成、15票反对、11票弃权获得通过),理事会决定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一年,并要求特别报告员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和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向其提交一份任务落实情况的报告;还呼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进行充分合作,允许其访问该国,并允许其获取履行任务授权的必要信息。

投票结果如下:

赞成(20):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博茨瓦纳、萨尔瓦多、法国、德国、拉脱维亚、墨西哥、荷兰、巴拿马、巴拉圭、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反对(15):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布隆迪、中国、古巴、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南非、委内瑞拉和越南。

弃权(11):刚果、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亚、加纳、马尔代夫、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菲律宾和多哥。

理事会以14票赞成、23票反对和9票弃权否决了决议草案L.27的不采取行动动议。

瑞典代表一组国家发言介绍了决议草案L.27,并表示决议是简短的程序性案文,旨在延长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与2015年通过的案文相比,现在这份案文只进行过技术更新。这些国家指出政府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更为积极,并敦促政府为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的请求提供便利。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为伊朗政府提供了与人权理事会合作的机会,人权理事会对人权状况表示持续的严重关切。

委内瑞拉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决议草案L.27不具备建设性而且出现在伊朗已经促进了历史性的成功并开放其外交政策的时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已经组织起自由的议会和民主选举。一个最显著的项目是已经有妇女被选举为议会成员。伊朗积极地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而这个机制是促进人权最有效的工具。委内瑞拉强调了抛弃决议草案起草者所坚持的政治动机的需要。这些政治动机应该被对暴力的更深入认识和反对恐怖主义肆虐全球联盟所替代。委内瑞拉反对决议草案L.27并要求对此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它呼吁人权理事会成员支持其要求。

荷兰在一般性意见中代表欧盟发言,表达了对伊朗人权状况的持续关切。欧盟支持延长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并补充,欧盟注意到了伊朗政府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更为积极,并呼吁政府为其进行国家访问提供便利。决议草案L.27是简短的程序性案文,旨在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一年,并邀请所有人加入对该材料的共识。

伊朗作为当事国发言,坚定地认为需要尊重和促进人权,并已采取了内部和外部的建设性措施。伊朗积极地参与了普遍定期审议并履行其义务,因为它认为该机制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最适当和最普世的工具。决议草案很好地认识到,该决议草案并非有关人权目标,而是出于狭隘的政治目的对理事会完整性及其程序的践踏。人权问题不应该被政治化,而应该以公平和无目标的方式进行认真讨论。

古巴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决议草案是双重标准的一个明显例子,与现已改组的人权委员会相一致。古巴重申了其明确立场,反对针对南方国家的国别任务授权。人权不是理事会内解决伊朗问题的真正动机。合作和对话是向前发展的唯一方式,而这个进程必须为当事国所有。古巴要求对决议草案进行投票表决并表示将投票反对该决议草案。

委内瑞拉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坚持认为决议草案L.27的依据没有允许真正的对话或合作。这是一些国家政治化的工具,这些国家坚持这些立场以维持它们对特定国家的侵犯和敌意。委内瑞拉反对这类干涉别国内政的决议,更反对决议没有得到当事国的允许。

中国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人权问题应该在对话中进行讨论。中国反对对人权问题的政治化以及将其用作地缘政治的目的。它要求参与国承认伊朗促进人权问题的努力并促进对话。决议草案L.27违反了上述原则。

俄罗斯联邦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它不支持决议草案,称其被政治化且不符合人权问题国际合作的真正目标。现有的普遍定期审议是讨论这些问题应该采取的正确机制。俄罗斯联邦欢迎伊朗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各机制进行合作的建设性态度。伊朗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代价高而且没有必要。俄罗斯将投票反对决议草案并呼吁所有有志于人权理事会去政治化性质的国家效仿其做法。

墨西哥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虽然人权问题现在面临着诸多挑战,但伊朗已经找到与国际社会达成理解的方式以带来人权状况的改进。技术合作将带来更大的影响,因此,墨西哥将投票赞成决议草案L.27,草案的程序性焦点是试图延长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

阿尔及利亚在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决议是理事会工具化攻击特定国家的又一证明。阿尔及利亚将投票反对决议。

巴拉圭在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巴拉圭支持延长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并指出伊朗处决了在贩运毒品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巴拉圭希望伊朗将扩大其日渐增长的开放性并继续坦诚的对话。

对有关南苏丹人权状况的决议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南苏丹人权状况的决议(A/HRC/31/L.33)中,理事会谴责南苏丹持续的人权侵犯和践踏行为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呼吁所有当地、区域和国际伙伴合作并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和平的进程;敦促迅速建立包容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确保充分落实《关于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的协议》;并呼吁南苏丹政府和成立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调查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对那些负有责任的人问责。理事会决定建立南苏丹人权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进行为期一年的任务授权,内容为除其他事项外,监督和报告南苏丹的人权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并要求委员会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上互动对话中向其提交综合的书面报告。

阿尔巴尼亚代表核心小组介绍了决议草案L.33,承认南苏丹在谈判中所做的努力。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表明,南苏丹的人权状况极为骇人且在不断恶化,那里发生的性暴力规模之大是史无前例的。决议草案提到了核心小组的严重关切。理事会必须创建一个关注受害者的机制。决议中预见到的机制是维持该关注点的适当方式。

巴拉圭同样代表核心小组介绍决议草案L.33并表示,高级专员上一份关于南苏丹的报告证明了这个国家的冲突中充斥着人权侵犯行为。当报告指出有合理的迹象表明这些侵犯和践踏行为可以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之时,理事会成员有义务采取行动。决议草案创建了一个人权委员会。负责查证人权侵犯行为和帮助建立过渡时期司法与和解系统。

美国同样代表核心小组介绍决议草案L.33并表示,南苏丹的人权状况是人权理事会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处境之一。流行甚广的暴力、普遍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对平民的无差别攻击得到了广泛关注。决议草案将建立一个委员会监测和报告人权问题,委员会也将与其他国际和区域机制进行合作。

阿尔及利亚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表示,磋商很坦白且具有建设性,并补充,决议草案完全适合非洲大陆内部非洲联盟及其机制所做出的努力。

荷兰代表欧盟在一般性意见中发言并提出警示,各方所犯下的践踏行为可能等同于危害人类罪。到目前为止不仅没有任何进展,而且国家行动人员本身也负有责任;人权理事会亟需采取稳健的行动。决议反映了当地的悲惨状况。委员会还将与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区域伙伴进行合作。呼吁各方与委员会合作,为进入该国提供无障碍的渠道。

南苏丹作为当事国发言,将理事会的关注点引至南苏丹已经采取积极措施落实第29/13号决议的事实,以及它已经与南苏丹人权、问责、和解与能力评估团充分合作的事实。它向理事会担保,政府将承担其首要责任解决问责与和解问题。此外,它承认伊加特(IGAD)、非洲联盟、伊加特+(IGAD Plus)、区域和国际伙伴以及南苏丹的盟国在终结冲突中发挥的作用。它对被采纳的决议表示欢迎,并保证,它将与南苏丹人权委员会进行合作,使其进行任务授权监测和评估该国面临的人权挑战。

中国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表示,它将脱离共识,因为它对国别决议持有一贯的态度。中国支持用非洲的解决方案解决非洲问题。中国希望能尽快建立起一个民族团结政府。中国将继续与国际社会在促进南苏丹繁荣和福祉方面的工作。

古巴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并表示充分信任非洲领导人解决该大陆问题的能力。现在,在重建南苏丹的过程中,有更多的国家协力支持这个国家,同样地,它也应该得到人权理事会的支持。南苏丹在解决挑战的过程中应该获得帮助。正如南苏丹无数次请求的,应该提供和平努力和技术合作的机会。

委内瑞拉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从原则上表达了对国别决议的反对并脱离共识。

厄瓜多尔在投票前的选票解释中发言并表示,考虑到厄瓜多尔的立场,它脱离理事会的共识。

对有关开始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的决定的行动

在未经投票通过的有关开始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的决定(A/HRC/31/L.4)中,理事会决定于2017年4月/5月,即第二轮审议的最后数个国家的成果文件在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上获得通过后,随即开始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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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人权理事会成立了南苏丹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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