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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2014年7月22日至28日对肯尼亚访问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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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8日

内罗毕,2014年7月28日

Maji ni uhai(水即生命)
Afya bora(良好健康)

2014年7月22日至28日,我对肯尼亚进行了一次正式访问,旨在评估该国为所有人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人权而采取的措施。

我要首先感谢肯尼亚政府邀请我访问该国。此次访问期间,我与政府和国家级当局、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社会举行了会面。我还访问了内罗毕的基贝拉(Kibera)非正式定居点,基苏木县(基苏木市,念格分县),霍马湾县(Kanyadhiang)和图尔卡纳县(洛德瓦尔市,洛鲁普)。我与社区领袖、小学生、教师、供水商和医疗从业人员进行了谈话。我对所有协助我进一步了解在肯尼亚为所有人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人权方面所取得进展及现存挑战的人深表感谢。我还要感谢联合国国别工作队——特别是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儿基会——对此次访问的支享有安全饮用水享有安全饮用水持。

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处境

在肯尼亚,约有62%全国人口享有改善的饮用水资源——这包括20%享有自来水入户的人。实际享有改善卫生设施的人约占人口的30%(城镇区域为31%,农村区域为29%)。据估计,全国约有13%人口依旧露天便溺。按照目前的进度,肯尼亚要到2090年才能实现关于卫生设施的千年发展目标(MDGs)。实现享有卫生设施的人权需要进一步努力。然而这些平均数据掩盖了正式和非正式定居点间、以及农村和城镇区域间(前者享有改善水资源的人口数量为55%,城镇区域享有改善水资源的人口数量则达到了82%)、以及贫富人口间存在的巨大不平等。各县享有率也相去甚远——图尔卡纳的露天便溺率为82.1%,而内杨达拉的数字“仅”为0.2%。

肯尼亚政府已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相关国际人权条约,因而负有采取切实和审慎的行动以确保逐步实现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人权的法律义务。这意味着,该国每个人都有权使当局尽快采取行动,以确保在生活所有层面都能享有可用的、可获得的、负担得起的、可接受且安全的饮用水和适足卫生设施。实现这些权利亦要求确保适足和可负担得起的卫生习惯,包括洗手和经期卫生管理等。为确保合理处置和处理人体排泄物,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即便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服务由第三方——无论私营还是公共企业——提供的情况下,政府也有义务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所有人权。此外,国家有义务逐步消除在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的存在的所有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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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允许我分析一下在此次访问中辨明的部分切实挑战:

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服务的可负担性

我在与非正式定居点居民、从售卖点或非正式小贩处购买饮用水者的对话中发现,较之那些享有供水网的人,穷人用于购买最少量必要水资源的开销更大。鉴于后者能够负担十分昂贵的费用,他们往往能享受更多利益。尽管《资费指导原则》明确规定,水贩不得以大幅高于享有供水网家庭的费用予以出售,我认为不受监管的水贩并未遵循这一原则。在内罗毕的非正式定居点中,20升的桶装水可以买到5肯尼亚先令。而负责内罗毕供水的亚提河水资源服务委员会核可的价格为2肯尼亚先令。在极为偏远的地区,20升的桶装水甚至可被卖到10肯尼亚先令。这对于许多人来说显然是难以负担的,他们只能将用水限制在对其健康和福祉来说都非常危险的级别,或致使其以医疗或食品等其他受保护人权来交换。

肯尼亚政府急需落实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0年提出的建议,以控制“私营服务和水贩收取的费用”。因此,我呼吁立即采取措施,监管和落实为水贩制定的官方定价,政府需纠正该国最贫困人口所遭受的不公,以及他们被迫为饮用水支付的不可负担的价格。

经期卫生管理

确保隐私和人类尊严的月经卫生管理极为重要,但往往是被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人权所忽略的环节。我所见得许多妇女都向我讲述了协调经期与学习或工作之困难。在肯尼亚,一小包卫生棉垫平均需花费80肯尼亚先令——所有居住在非正式定居点的妇女和贫困社区的女孩都表示无法负担,因而只是使用一小片衣物作为替代。在水资源极为昂贵的缺水地区或贫民窟,可重复利用的卫生棉并不现实,因为它们根本无法进行清洗。在没有适足月经卫生管理的情况下,女孩们往往只能每月缺课5天。当和堪亚西昂(Kanyadhiang)等偏远地区的女孩们探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问题时,我曾问她们最想要什么。其中一名女孩立即答道:“我想多要一条裤子。我现在只有一条裤子,我每天都得洗它。我还想要一些卫生棉”。我要感谢她勇敢说出在经期卫生管理和有尊严地度过经期方面的困难。在图尔卡纳——该国最贫困的县——我看到当地政府进行了一些积极努力,向中学女孩提供卫生棉垫。我鼓励所有县都开展类似措施,在县预算中为经期卫生划出一部分特别预算。

边缘化和被排斥人口

- 农村人口

城镇和农村区域在享有饮用水方面存在巨大的不平等。在我到访的图尔卡纳极偏远地区,取水的距离最长可达到25公里。我在此次访问中得到的印象之一即我所经和所到之处,到处都有搬运黄色水桶的人,主要还是妇女和儿童。农村区域的水贩是可接受的过渡解决方式之一,但如同我前面所述,该国存在向无法享有自来水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穷人收取较之富人还要高费用的系统性做法。

世卫组织-联合国儿基会供水和卫生联合监测方案对城镇和农村的比较数据显示,城镇和农村区域在享有卫生设施方面面临同样限制。但在农村区域,极偏远地区受到的边缘化更为严重。

- 生活在非正规居住区中的人们

在访问期间,我在位于内罗毕的基贝拉(Kibera)非正规居住区中参观了一个由乌曼迪信托基金会(Umande Trust)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建立的与卫生设施项目。该项目旨在设立能产生厨用沼气的公共厕所。

虽然民间社会、捐助方和水务委员会已投入了大量努力,这种公共卫生设施仅覆盖到贫民窟居民的20%。此外,早晚高峰时期的等待队伍也很长。此外,我注意到地面沟渠中有许多扎好的塑料袋,这正是人们仍在使用“飞行厕所”的明证。

这不仅仅是剥夺享有尊严和卫生设施权利的行为,也是一项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当我与基贝拉的妇女和女童们交谈时,许多人都表示害怕在晚上使用公共厕所时成为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暴力受害者。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基会供水和环境卫生联合监测方案在2014年发布的报告中揭示了居住区中的差距。在蒙巴萨非正规居住区中,只有穷人才会随地大小便,而70%的较富裕者则会使用抽水马桶。例如,我在基贝拉访问的一个环保公共厕所会收取5肯尼亚先令的使用费。这种设施为高密度住宅区提供了很好的中间解决方案,但政府应采取更多针对性努力以确保可负担、易获取和安全的卫生设施。这尤其需要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支持居民修建厕所(无论是抽水马桶还是质量较好的公共厕所),国家必须强化相关法律,要求出租房屋者提供任何时候都可使用且不需担心遭到伤害的厕所。

肯尼亚卫生部与世界银行共同开展的有关每个国家获得卫生设施状况概况的研究是一项值得欢迎的举措。我鼓励该国政府在今后今年内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同时开展一项有关用水的研究,进一步根据人口群体将数据分类以强调排斥和歧视的模式;并根据宪法要求,采取支持少数群体和被边缘化群体的积极行动措施。.

获得水和卫生设施权利方面的最大可用资源和预算

肯尼亚有义务以非歧视的方式利用最大可用资源,享有饮用水以逐步实现获得水与卫生设施的人权。因此,国家级和县级预算必须为水和卫生设施(包括经期卫生管理)设立专门拨款或预算线。我得知该国在水和污水方面的拨款占到国家预算的4%,但这其中包括了水资源管理、旅游用水、工业和其他非家庭用途在内的所有与水相关的活动。在2013-2014财年中,肯尼亚只有三个县具有落实规划中的卫生活动的足够资金,18个县没有为卫生设施拨划专款。有关水和卫生设施的充足财政拨款对确保逐步实现这些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在图尔卡纳县(Turkana),超过80%的人口露天便溺。卫生设施的缺乏正导致霍乱等水传疾病的爆发。此外,根据公共卫生部最近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开展的另一份研究,图尔卡纳县每年将因恶劣的卫生状况造成的时间损失、过早死亡、医疗费用和生产力损失等问题损失11亿肯尼亚先令。该县预算中将首次包括对卫生设施的特别拨款。然而,虽然缺乏卫生设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该县拨划给卫生设施的预算仅占0.05%。

对水与卫生设施进行投资的益处在改善健康方面尤为明显。这类投资可避免腹泻等疾病的出现,降低儿童死亡率,提高成人生产力和儿童就学率。截至2012年,肯尼亚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数中有10%仍与腹泻相关。根据世界银行最近的一项研究,肯尼亚每年应恶劣的卫生状况损失至少296亿肯尼亚先令(约合3.3亿美元)。除了金钱收益之外,水和卫生设施还对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其他积极影响,例如获得尊严,实现性别平等方面的进步,避免环境恶化等,并且,为弱势个人和群体提供优先使用机会方面的努力还有助于消除不平等现象。

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是实现用水和卫生设施人权的必要人权原则。一旦服务和设施得到改善,必须保持积极的变革,避免下滑或退化。不幸的是,我在访问中注意到几个在政府和/或捐助方的干预下建立起厕所或储水设施,但都停止运营的例子。我在基苏木的一所学校中见到一个废弃的厕所。我还见到了没有水龙头和肥皂的水池。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和非正规住宅区也屡见不鲜。在我访问的一些地方,通常是捐助方之前协助建立了重要的水与卫生设施项目的区域中,人们抱怨道,由于缺乏在运营和维护方面的投资,一些设施已无法使用。联合国水资源组织指出,对水与卫生设施投资的75%都应用于运营和维护——而县级政府应认真考虑此方面的大量预算拨款。捐助方也应在他们资助的项目中纳入这方面的费用。

由于非法连接、泄漏和其他技术损失在该国大部分地区造成了一半左右的水量损失。这对肯尼亚这样一个水资源稀缺的国家而言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且显然威胁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必须采取更更多努力来进一步降低这类损失,包括对运营和维护的针对性投资等。此外,政府还应加大雨水收集和存储能力。

法律和政策框架

我对肯尼亚在2010年宪法中明确承认了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表示欢迎,其第32条中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合理标准的卫生设施”和“清洁、安全且数量充足的饮用水”。这种明确承认是实现这些人权的第一个关键步骤,也是所有人实现这些权利毋庸置疑的承诺标志。这一规定应结合宪法中列出的其他标准进行阅读,即呼吁出台“旨在确保少数群体和被边缘化群体具有享有饮用水、卫生服务和基础设施的积极行动方案和政策”的56(e)条规定。

此外,肯尼亚宪法呼吁国家将提供水和卫生设施的职责从国家层面下放到47个县级政府。宪法指出,下放做法旨在保护和促进被边缘化社群的权利。我在走访三个不同县市时注意到,县级官员更加了解和清楚确保所有人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方面的挑战和障碍。然而,我也观察到县级政府在接管这些职责和全面促进和实现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方面面临的困难。

应将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转化为法律、政策和预算。2014年的用水法案重申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的权利为人权,并提议由县级水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水和污水处理服务。该法案应明确肯定个人和家庭用水的优先级高于其他用途。目前正值将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方面的能力下放到各县的过渡时期,对国家职能的说明似乎不甚清楚。《县级政府2012年法案》和《2014年用水法案》在有关县政府监管职能方面(包括对水和卫生设施的资费设定)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应赋予国家水与卫生设施独立监管员明确职权,以设立一个确保最贫困人口能够负担水与卫生设施的强制性负担能力标准。监管员还应负责监督各县和供水商遵守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权利的规范性内容的情况。肯尼亚正等待《用水法案》的通过,以开始规划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的权利。因此,我呼吁国会尽快通过2014年用水法案,并澄清以上问题。对文本作出修改对明确职责和确立明确的问责界线是必不可少的。我还想呼吁国家政府随后通过一项新的国家用水和卫生设施战略。

此外,肯尼亚还有义务制订能使之监督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各方面内容的国家标准和指标,即质量、可负担性、可用性、易获取性以及非歧视和消除不平等、可持续性、问责和参与等。

即使在一个分散的体系中,国家政府也应设定符合人权的强制性最低标准,而县级政府则应据此订立自身标准,并由国家水务监管委员会等国家层面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其落实情况。

在设定国家和地方标准时,国家政府和县级政府必须考虑到现有的服务水平、当地环境(如水资源可用性)、居住区类型和密度等。在达成可实现的最佳标准之前可能需要设立临时标准及其附带的目标和指标。分类数据对全面了解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方面歧视的产生情况和原因十分关键。人权高专办制订的有关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的人权的指标应在此方面对肯尼亚起到指导作用。

诉诸司法

在涉嫌侵犯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权利的案件中诉诸司法对对有关部门问责至关重要。肯尼亚必须确保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的权利在国家、次国家和国际层面都能有效地依法执行。虽然我对该国国内法庭中已出现了几起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案例表示欢迎,我仍希望呼吁政府加入《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享有饮用水

肯尼亚在提供水与卫生设施方面处于关键的转型期。肯尼亚经常在国际层面被援引为给予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的人权宪法承认的典范。然而,实现所有人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的人群仍任重道远。对数百万肯尼亚人而言,这些人权仍是海市蜃楼,该国在将法律转化现实方面仍有许多要做。

因此,肯尼亚应利用目前起草《用水法案》和即将发布的水与卫生设施战略的契机,以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权利的规范性内容指导此方面的行为。各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水与卫生设施方面的权责归属仍亟待厘清。在这个过程中,应通过(或在一些情况下保持)国家强制性最低标准,以形成有关享有饮用水与卫生设施的法律内容,如资费设定和水质量,旨在禁止对无法支付水费者(包括学校、卫生设施和监狱等公共场所)断水的规定等。还应根据宪法规定,将被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优先权明确反映到法律、政策和融资中。

这些只是一些初步的意见。我将于2015年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一份有关此次访问的完整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我在此次访问中了解的信息更详细的分析,以及对政府和其他重要行为者的具体建议。

我期待继续与肯尼亚政府进行对话,以期确保全面实现肯尼亚所有人全面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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