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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委员会将于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第七十二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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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

儿童权利委员会将于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第七十二届会议

儿童权利委员会

背景信息

2016年5月12日

萨摩亚、斯洛伐克、尼泊尔、英国、巴基斯坦、加蓬、保加利亚和卢森堡关于儿童权利的状况将接受审议

儿童权利委员会将于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在日内瓦威尔逊宫召开会议,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条款及其任择议定书审议萨摩亚、斯洛伐克、尼泊尔、英国、巴基斯坦、加蓬、保加利亚和卢森堡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状况。

在开幕会议上,委员会将通过议程和工作方案。会议期间,委员会除了审议缔约国的报告,还将讨论未来的工作组织和工作方法,特别是涉及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内容;会议还将继续讨论对条约机构强化进程的后续工作。委员会将继续就四项一般性意见开展工作,分别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开支;青少年;流落街头的儿童;及移徙背景下的儿童,委员会将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联合筹备和发布这四项文书。委员会在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决定每两年举办一次一般性讨论日,于是它将开始准备将于2016年9月23日在万国宫举行的关于儿童享有健康环境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更多信息: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C/Pages/Discussion2016.aspx]。

萨摩亚将根据《公约》呈报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WSM/2-4。委员会关于萨摩亚首份报告(2006年9月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可在此查看:CRC/C/WSM/CO/1

斯洛伐克将根据《公约》呈报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VK/3-5。委员会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2007年5月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请参见:CRC/C/SVK/CO/2

尼泊尔将根据《公约》呈报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NPL/3-5,以及其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首份报告CRC/OPAC/C/NPL/1。委员会对尼泊尔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2005年5月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请参见:CRC/C/15/Add.261

英国将呈报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GBR/5。委员会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2008年9月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请参见:CRC/C/GBR/CO/4。

巴基斯坦将根据《公约》呈报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PAK/5。委员会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2009年9月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请参见:CRC/C/PAK/CO/3-4

加蓬将根据《公约》呈报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GAB/2,以及其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的首份报告CRC/OPSC/C/GAB/1。委员会对加蓬根据《公约》提交的首份报告(2002年1月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请参见:CRC/C/15/Add.171

保加利亚将根据《公约》呈报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GR/3-5。委员会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2008年5月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请参见:CRC/C/BGR/CO/2

卢森堡将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呈交首份报告CRC/C/OPSC/LUX/1

其他有关委员会工作的文件可在委员会网页查看。

委员会是一个由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成立于1991年,旨在监督《儿童权利公约》各缔约国落实公约的情况。公约为广泛的儿童权利赋予国际法保障。委员会还监督《公约》的三项任择议定书的落实情况:第一项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第二项则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三项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

到目前为止,共有19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使其成为全球最被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文书。只有一个国家: 美利坚合众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公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派出代表,提交其关于落实儿童权利的做法的报告。各国必须在加入公约后的前两年进行报告,随后每五年进行报告。委员会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关注问题及建议。

《儿童权利公约》

在《儿童权利宣言》通过30年后,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20日一致通过了《公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为针对儿童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起草《公约》的工作始于1979年——国际儿童年——在人权委员会开展。《公约》在1990年1月26日开放签署。当天,6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这是创纪录的首日签署数量。它在7个月后的1990年9月2日就得以生效。

批准《公约》需要审查国家立法,以确保其符合条约规定。《公约》特别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每个儿童出生后应有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当法院、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处理儿童问题时,他们的最佳利益应该首先得到考虑。《公约》承认每个儿童被倾听的权利。

各国应该确保每个儿童享有充分的权利,不应加以任何区别和歧视,儿童不应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为其福祉考虑而判定有此必要。各国应该协助家庭团圆,如通过允许进出其领土,保护儿童免受身心伤害和忽视,包括性虐待或剥削。残疾儿童应该享有教育权、特别的待遇和护理;初等教育应该是免费且义务的,学校校纪应该尊重儿童的尊严;死刑或终身监禁不得用于18岁前所犯的罪行;所有15岁以下儿童都不应参与任何敌对行动,暴露在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少数群体和土著居民的儿童应该自由享有其自身的文化、宗教和语言。

任择议定书

2000年5月,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分别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两项任择议定书2002年生效。目前,共有163个国家批准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73个国家批准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三项任择议定书由联合国大会在2011年12月19日通过。它规定了一项来文程序,将允许儿童个人根据公约及其前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关于具体侵犯自身人权的投诉。至今已有27个国家批准了该任择议定书:阿尔巴尼亚、安道尔、阿根廷、比利时、玻利维亚、捷克共和国、智利、哥斯达黎加、丹麦、萨尔瓦多、芬兰、法国、加蓬、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蒙古、黑山、秘鲁、葡萄牙、萨摩亚、斯洛伐克、西班牙、泰国和乌拉圭。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尽管《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但这份任择议定书延伸了缔约国为保护儿童免受人权侵犯而必须采取的措施范围。该任择议定书不仅定义了何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还提供了各缔约国应该定罪的行为和活动的不完全清单。这种刑罪化还包括对实施这类行为或活动的企图、共谋或参与。该任择议定书列出了缔约国对其可采取行动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包括域外立法)做法声明管辖权的依据,也指明了缔约国制定有关引渡被指犯罪者的法规的依据。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任择议定书还制定了在所有刑事司法程序阶段保护并协助儿童受害者的规定。针对儿童受害者的预防性措施以及补救、康复和恢复措施也被纳入其中。为了落实所有上述规定,该任择议定书要求各缔约国的密切协作。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该任择议定书规定,所有18岁以下的人均不得被强制招入正规武装军队,各国有义务将最小自愿入伍年龄提高到至少16岁。一旦批准或加入该任择议定书,各国必须交存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声明,写明该国最低自愿入伍年龄以及确保招募自愿性的保障措施。《议定书》的缔约国也应确保其18岁以下武装部队成员不会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此外,区别于政府武装部队的武装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在敌对行动中雇佣或利用18岁以下人员。缔约国需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预防任何组织雇佣和利用儿童,包括将这类做法刑事定罪。

《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这项新的任择议定书赋予儿童向国际机构提出投诉的权力,向其告知该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在《公约》及前两份任择议定书之下对当事儿童的具体人权侵犯行为。它建立了一套根据《公约》提出诉讼的程序,和其他核心人权条约的现有程序类似。在收到投诉后,委员会将予以审查,从而确定是否有违反《公约》行为。委员会将确保体恤儿童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已经就位,从而防止那些根据《议定书》代表儿童行事者操纵儿童。委员会在审查投诉的同时,也可要求国家政府通过临时措施来预防儿童可能受到的不可补救的伤害。它还可要求落实保护措施来预防报复行为,包括因为提交了这类投诉而受到进一步的人权侵犯、虐待或恐吓。如果发现违法《公约》的行为,委员会将对责任国提出具体的行动建议。根据该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现在可以对严重和系统性违反《公约》及其前两份任择议定书的行为启动调查。该任择议定书还规定了国家间的来文程序。委员会在第六十二届会议上通过了这项任择议定书的议事规则(CRC/C/62/3)。

此议定书于2012年2月28日开放签署,并在2014年4月14日,也就是第十份批准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由道德高尚、在儿童权利领域的能力得到公认的专家们组成。目前有以下专家在委员会任职:苏珊·阿霍·阿苏马(AHO ASSOUMA Suzanne,多哥)、阿玛尔·阿尔多谢里(ALDOSERI Amal,巴林)、辛德·阿尤毕·伊德里斯(AYOUBI IDRISSI Hynd,摩洛哥)、豪尔赫·卡尔多纳·洛伦斯(CARDONA LLORENS Jorge,西班牙)、贝尔纳·加斯托(GASTAUD Bernard,摩纳哥)、彼得·古兰(GURAN Peter,斯洛伐克)、奥尔加·哈佐娃(KHAZOVA Olga,俄罗斯联邦)、哈特姆·科特拉内(KOTRANE Hatem,突尼斯)、杰哈德·马蒂(MADI Gehad,埃及)、本岩姆·达维特·梅兹穆尔(MEZMUR Benyam Dawit,埃塞俄比亚)、亚思敏·穆哈迈德·沙里夫(MUHAMAD SHARIFF Yasmeen,马来西亚)、克拉伦斯·纳尔逊(NELSON Clarence,萨摩亚)、王德里诺·诺奎拉·内托(NOGUEIRA NETO Wanderlino,巴西)、萨拉·德赫苏斯·奥维多·费耶罗(DE JESUS OVIEDO FIERRO Sara,厄瓜多尔)、玛利亚·丽塔·帕尔西(PARSI Maria Rita,意大利)、何塞·安杰尔·罗德里格斯·雷耶斯(RODRIGUEZ REYES Jose Angel,委内瑞拉)、科尔斯顿·桑德伯格(SANDBERG Kirsten,挪威)以及雷纳特·温特(WINTER Renate,奥地利)。

梅兹穆尔先生担任主席。副主席包括阿尔多谢里女士、穆哈迈德·沙里夫女士、德赫苏斯·奥维多·费耶罗女士和温特女士。桑德伯格女士担任报告员。

审议报告的暂定时间表

以下是本次届会期间审议公约各缔约国报告的暂定时间表。

日期

时间

5月16日(周一)

上午10点       联合国假日

下午3点       联合国假日

5月17日(周二)

上午10点       会议开幕/通过议程/工作安排

下午3点        萨摩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CRC/C/WSM/2-4

5月18日(周三)

上午10点       萨摩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继续)

下午3点         闭门会议

5月19日(周四)

上午10点       闭门会议

下午3点        尼泊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CRC/C/NPL/3-5

5月20日(周五)

上午10点       尼泊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继续)

下午3点        尼泊尔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呈交报告CRC/OPAC/C/NPL/1

5月23日(周一)

上午10点       闭门会议

下午3点        英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CRC/C/GBR/5

5月24日(周二)

上午10点      英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继续)

下午3点       斯洛伐克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CRC/C/SVK/3-5

5月25日(周三)

上午10点       斯洛伐克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CRC/C/SVK/3-5

下午3点       巴基斯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CRC/C/PAK/5

5月26日(周四)

上午10点      巴基斯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继续)

下午3点       加蓬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CRC/C/GAB/1

5月27日(周五)

上午10点      加蓬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继续)

下午3点       加蓬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呈交报告CRC/OPSC/C/GAB/1

5月30日(周一)

上午10点      保加利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CRC/C/BGR/3-5

下午3点       保加利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呈交报告(继续)

5月31日(周二)

上午10点      卢森堡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呈交报告CRC/C/OPSC/LUX/1

下午3点       闭门会议

6月1日(周三)

上午10点       闭门会议

下午3点       闭门会议

6月2日(周四)

上午10点      闭门会议

下午3点       闭门会议

6月3日(周五)

上午10点      闭门会议

下午3点       届会闭幕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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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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