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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杜布拉夫科娃·西蒙诺维奇博士在有关安全机构制止在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的《基加利国际会议宣言》(KICD)第五届大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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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7日

联合国在预防和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规范工作和最佳做法

我希望感谢阿尔及利亚政府和人民邀请我参加有关安全机构在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的《基加利国际会议宣言》(KICD)第五届大会。

我十分荣幸能以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身份向尊敬的各位听众发言。我想对所有积极参与《基加利宣言》的通过与落实的行为者表示祝贺,《宣言》的制定是作为对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 Ki Moon)于2008年发起的联合国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联合运动的区域响应。

由于安全机构或警方是暴力行为出现时的第一响应者且在预防、犯罪者起诉和暴力行为受害者/幸存者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基加利宣言》关注此类机构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VAWG)过程中的参与是十分重要的。

安全机构在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报告的响应、确保受害者/幸存者的安全、确保适当收集能在之后起诉犯罪者的证据、采取包括签发限制令以及将受害者转交至危机中心或庇护所等附加服务在内的措施预防未来的暴力行为等方面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对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授权的介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任务授权由人权理事会于1994年创建,是特别程序中最早的任务授权之一。建立此项任务授权旨在推荐当地、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措施、方式和方法,消除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原因并补救其后果。

作为工作方式的一部分,我从政府、条约机构、专门机构、其他特别报告员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政府间与非政府组织处搜索并接收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信息,并对此类信息作出有效响应;此类响应的形式可以是向各国发送有关被控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来文(紧急呼吁或指控信)。

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专题报告和国家访问报告是我的任务授权制定政策建议使用的主要渠道。

截至目前,此项任务授权已进行了53次正式国家访问。我以特别报告员身份进行的首次访问是于2015年12月4日至11日访问南非,2016年2月15日至19日,我访问了格鲁吉亚。

除了《基加利国际会议宣言》的43个签署国之外,此项任务授权还访问了许多其他国家,包括此次的东道国阿尔及利亚。2007年,亚肯·埃蒂尔克(Yakin Ertürk)进行了首次访问,拉希达·曼朱(Rashida Manjoo)于2010年进行了跟进访问。

最近,我发出了请求获得乍得和毛里塔尼亚访问邀请的正式信函。我十分高兴地获知,上周毛里塔尼亚代表团已告知人权理事会,毛里塔尼亚政府对我的任务授权访问表示期待,这表明了毛里塔尼亚政府对今年早些时候我的访问请求的积极回复。

我与人权理事会的所有特别程序和其他人权机制以及条约机构密切合作,尤其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最近,来自非洲的五位专家成为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其中包括一名来自阿尔及利亚的专家路易莎·查拉(Louisa Chalal)女士。2003年至2014年,我曾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专家,并与来自阿尔及利亚的前任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专家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Meriem Belmihub Zaradani)密切合作,她曾对理事会的工作和进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在联合国大会上陈述工作的优先事项时,我指出了加强与区域妇女人权机制合作的需要。关于非洲人权系统,在2012年,亚的斯亚贝巴路线图在亚的斯亚贝巴进行的一次磋商后获得了联合国各项特别程序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ACHPR)代表们的同意。

路线图的目标是通过联合声明和新闻稿、专题工作上的协作、联合国家访问、信息和工作计划的定期交换,提升联合国特别程序和非洲系统之间的合作。我十分高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的副主席索亚塔·梅加女士(Soyata Maiga)和非洲妇女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露西·阿苏安博尔女士(Lucy Asuagbor)今日与我们共聚一堂,进一步讨论合作问题。

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和良好做法的联合国规范和区域框架

在介绍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联合国规范和区域框架之前,让我们关注一下此类行为的普及率:

  • 全世界有三分之一的妇女曾遭受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行为,或来自非伴侣的性暴力行为 
  • 全世界35%的妇女曾遭受亲密伴侣的身体和/或性暴力行为,或非伴侣的性暴力行为
  • 所有妇女谋杀行为中38%是亲密伴侣犯罪。男性的同类数据约为6%。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存在于所有国家;此类行为是系统且广泛的,但在以下情况中最为常见:

  • 严格强加的父权性别规范以及与男性主导相关联的优越性和男性化概念,
  • 社会和文化规范容忍对妇女和女童的惩罚并使其正常化,暴力行为被作为常态接受,
  • 缺少有关家庭暴力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VAW)的法律、没有保护和限制令、没有庇护所、没有禁止婚内强奸、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所谓名誉犯罪的犯罪者为此类罪行受到的惩罚过轻。

始于《联合国宪章》的联合国规范人权框架禁止了基于性的歧视,但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明确承认妇女权利属于人权,更新了这个性别中性的框架。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关于妇女权利的核心国际条约,解决了包括家庭或私人领域在内的生活中各方各面非歧视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的问题。《公约》于1981年开始生效,使联合国人权框架性别平等。最重要的是,《公约》是一项有生命的妇女人权文书,它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中不断进步,妇女歧视委员会是一个通过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一般性建议和任择议定书下的决定监管《公约》落实的专家机构。

1989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2号一般性建议,并呼吁缔约国在递交给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包含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信息。

199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明确说明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损害或取消了妇女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是一种歧视”。建议详细阐述了各国在《公约》的第2 e)条下的尽职的义务或消除来自个体的歧视的义务。

1993年,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VAW)。尽管《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不具有约束力,但提出了各国在保护妇女免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国际法中一套最全面的标准和指示。《宣言》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定义如下:“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消除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宣言》促请各国:

  • 采取尽职行动,防止、调查并惩处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无论是由国家或私人所施加;
  • 采取法律或其他措施制止暴力侵害“在暴力行为面前特别脆弱的”妇女的行为,并解决有害的社会和文化做法;
  • 为受害者提供支持结构;
  • 对执法和公职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对妇女问题更加敏感;
  • 修改歧视妇女的社会和文化模式;以及
  • 在国际合作框架内可用资源允许的程度下提供专门援助。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在由参与会议的189个国家一致通过的一项宣言和行动纲要中达到了顶峰。

大会于199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104个国家接受了《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建立了两项不同的程序:一项来文或请愿程序和一项调查程序。《任择议定书》规定了《公约》在国家层面更有效的落实,并由此促进妇女享有其中包含的权利。

2000年,联合国安理会1325号决议通过,其中包含了妇女在联合国安理会与和平行动中从事和平安全工作的权利。

刚刚通过的未来15年内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议程建立了目标5。“实现性别平等,为所有妇女、女童增强权能”,以及子目标——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我们可以这样总结,我们制定了联合国人权框架,主要问题在于缺乏普遍全面的接受和落实:缺乏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普遍批准、缺乏对批准《公约》时有所保留的所有义务全面接受以及缺乏国家层面的直接落实或全面本国化。

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区域法律框架和机制

A) 美洲:《贝伦杜帕拉公约》(1994)

《贝伦杜帕拉公约》(1994)是首项在国际或区域层面具有约束力的、特别承认了妇女免受暴力行为侵害权利的文书。《公约》于1995年3月5日起生效。美洲国家组织(OAS)的34个成员国中的32个国家批准了《公约》。(仅美国和加拿大未批准《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包含了监察机制。

B) 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公约》于2011年5月11日开放签署,于2014年8月1日开始生效。欧洲委员会的20个成员国批准了《公约》。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广泛措施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保护受害者并对犯罪者追责。《公约》的范围覆盖了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适用于所有时期——包括和平时期。

《公约》建立了解决其落实问题的机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专家组(GREVIO)。

C) 非洲:《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

《马普托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专门且广泛地要求缔约国执行并落实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指导各国“通过此类……必要措施确保预防、惩罚和消除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非洲系统有三项解决《马普托议定书》落实问题的机制——非洲委员会、非洲法院以及非洲妇女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

在提到全球和区域框架之后,请允许我强调我们必须尝试在《北京行动纲要》(BP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宣言》、安理会1325号决议和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区域文书的落实之间实现协同作用,以实现这些文书的全面落实并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在此,我希望呼吁所有与会国考虑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尚存的保留并批准《马普托议定书》,以进一步强化它们的规范水平以及对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全球和区域规定的落实。

请允许我简要提及一些与执法人员有关的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良好做法:

  • 妇女在警察部队中的参与提升——需要做的还有更多;
  • 与受害者服务提供方合作执法;
  • 使用循证的致死率评估以削减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杀戮女性的行为;
  • 对性侵犯受害者的优化法医医学检查;
  • 关注受害者和预防再次受害的调查和起诉政策与做法;
  • 有更多妇女参与的专门执法和起诉单元;
  • 强化的犯罪者监管;
  • 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培训提升;
  • 消除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受害者/幸存者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努力。

其他良好做法包括收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数据,并将此类数据用于预防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请允许我回顾《基加利宣言》对各国的呼吁:(10)提升安全机构用于政策制定、决策和规划的性别分类数据收集的质量。

现在到了将这些数据用作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工具的时刻。

2015年11月25日是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我曾呼吁所有国家建立一个杀戮女性观察机构Femicide Watch),关注预防性别相关的杀戮女性现象,并在每年11月25日公布关于杀戮女性的数据。

现在,在国际妇女节前夕,我希望再次呼吁并邀请参与会议的所有国家建立“杀戮女性观察机构”。

应当每年收集并公布有关杀戮女性现象或与性别有关的杀戮女性现象的数据资料,并按犯罪者的年龄和性别分列,如果有的话还应包括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对犯罪者的起诉和惩罚的信息。

此外,应当仔细分析每一起性别相关的杀戮女性案件以鉴别一切保护缺陷,旨在改善并制定进一步的预防措施。在此类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公布方面,各国应与从事此类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人权机构、学术界、受害者代表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开展合作。

女士们,先生们,

我希望,对落实《基加利宣言》中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挑战的审议能作为良好做法和动力,用于拟定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执法或安全人员的全球行为守则。我将在任务授权中将其作为优先事项之一予以关注。

感谢各位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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