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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第二十四届会议(2014年11月17日至21日)通过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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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7日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有缔约国有都义务按照《任择议定书 》第12和第14条的规定,确保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能够充分履行其查访任务。

2. 缔约国的义务除其他外,包括下述内容:在查访之前和期间向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包括它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使它能够不受阻碍地进入《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界定的其管辖下可能或确实剥夺人自由的地方;使它有机会能与被剥夺自由的人进行私下面谈,从而使它能够履行其职责。

3. 如果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在执行其任务时遇到障碍,并且缔约国没有给予充分合作,以至于小组委员会认为其查访有失败的危险,它可依照小组委员会有益于缔约国进行查访的准则(CAT/OP/12/4)第27段中的规定,暂停或结束其查访。

4. 暂停查访可以是临时的,经过短时间后可恢复查访。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可暂停其查访并离开该国,在这种情况下,查访可在以后某一日期全部或部分重新开始。在这种情形下,小组委员会将继续与该缔约国直接接触,在小组委员会十分满意地收到适当保证,确知缔约国会以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加以支持,其履行职责不会遇到进一步障碍之后,进行查访的代表团可返回缔约国。

5. 如果缔约国拒绝配合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设法解决面对的障碍和困难,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保证表明小组委员会将能够恰当地履行《公约》赋予的任务,或如果小组委员会再次面临障碍,小组委员会可选择采用所有适当的措施来解决缺乏合作的问题。这些措施包括终止访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4款发表一份正式公开声明并公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调查结果,以及利用联合国系统内和任何其他适当论坛内所有可能的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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