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x

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弗拉维亚•潘谢里女士在关于在打击侵害人权现象中通过军事法庭司法行政和完整司法体系作用的专家磋商上的开幕致辞

返回

2014年11月24日

2014年11月24日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热烈欢迎诸位来到此次关于在打击侵害人权现象中通过军事法庭司法行政和完整司法体系作用的专家磋商。

即使并非全无可能,军事司法体系的多样性也使我们很难对这种机构进行概括。这些体系因各国的独特历史、法律传统和选择逐渐演变,这包括将军队融入国家架构以及在民事和军事法庭中的管辖权分配问题。

在大量国家中,军事法庭被看做审判军事人员的可靠司法机构,受民间司法体系的监管。然而,在其他国家,政府曾使用军事司法起诉和惩罚反对派政治人物,并为犯下严重侵害人权罪行的军事人员确保有罪不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8份约束性国际人权条约都未特别提及军事法庭问题。然而,这些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们今日的讨论都有着极大的相关性。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它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中指明,《公约》并未禁止军事法庭的审判。但它同时指出,《公约》所载的所有保护,特别是第十四条所载内容,适用于所有民事或军事法庭审判,这些权利不应受到任何军事法庭特征的减损。

请牢记,今天的专家磋商围绕着四大广泛主题予以组织:司法独立性;公平审判保障;个人管辖权相关问题;以及属事管辖权相关问题。我想就每个专题领域提出一些需讨论的问题:

军事法庭的独立性:

作为诸位讨论的基础,考虑军事法庭的定义可能十分有意义。其主要标准是法官的平民或军事背景?亦或应根据它所管辖的犯罪类型予以定义?我们是否有可能对军事法庭的不同种类进行广泛分类,并表明这些选择会如何影响军事法庭的独立性?

应使用什么样的机构框架来防范军事法庭裁决中的人员干涉?各国应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军事法庭法官的职业保障,并确保根据其能力、技能、经验和诚信进行甄选?军事法庭是否应被纳入民事司法体系结构?军事法庭受国防部控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关于军事法庭的公平审判的第二个主题:

军事法庭被告是否有获取民事律师的权利,亦或必须接受指定的军方律师?如被告必须放弃获取律师的权利或上诉权,简易军事法庭是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所载内容?

受到军事拘留的被告是否可以要求民事法庭审议其案件,并在民事法庭认定军方存在非法或任意拘留情况时勒令予以释放?违纪行为的非司法惩罚拘留上限应为多久?应在何种情况下对军事法庭引入民事司法监管?如果所有法官都是平民,军事上诉法庭应被视为民事还是军事性质?民事上诉法庭对军事法庭裁定或判决的审议范围为多大?

请允许我现在谈谈第三个主题:军事法庭的个人管辖权。

对军事人员的个人管辖权是否仅应根据其在武装部队中正式服役之身份判定?亦或这应包括其在预备役中的时间段?或包括那些已从部队退役的人?这是否应包括那些已离开部队,但被指在军队服役时犯罪的人?

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32号一般性意见中表明,平民原则上不应受军事法庭审判,仅有极少数情况例外。问题是,到底谁才是平民?某些平民是否会被认定为军事人员并由军事法庭审判?海外部署军团在军事行动中是否可以管辖随军被派往海外的平民?被派往和平地区海外基地或存在活跃武装冲突地区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国际人道主义法如何提及军事法庭审判平民问题?

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主题,关于军事法庭的属事管辖权问题:

军事法庭的属事管辖权都有哪些不同种类?国家就此的处理方法各有不同。部分国家仍就军事人员的所有犯罪保留军事管辖权,其他国家则将属事管辖权限制于服役相关的行动。有时,属事管辖权还指代与军队相关或涉及重大军事利益的犯罪。

部分国家已禁止军事法庭对严重侵害人权行为保有管辖权,而另一些国家将管辖权限制在仅涉及军事问题或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关平民适用标准的犯罪。这些选择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这些选择是否会因军事人员身处国内领土或国外部署的情况有所不同?这些选择是否会因一个国家处于战争或和平时期有所不同?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特别程序如何提及军事法庭属事管辖权的限制问题?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现在我要欢迎今日将向诸位发言的尊敬的专家小组,包括多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条约机构成员和民间社会代表。我相信,他们就四个主题做出的介绍将成为诸位今日商讨的重点,并会就我刚才简要提及的复杂问题带来一些灵感。我预祝各位开展卓有成效且富建设性的辩论。

谢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