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x

克雷格•莫基贝(Craig Mokhiber)先生为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影响问题工作组做开场发言

返回

2014年7月23日

2014年5月23日

主席女士,
尊敬的小组成员和参会者,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高兴能够代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欢迎各位参加此次研讨会。首先,我要感谢维拉•高兰•德巴斯(Vera Gowlland-Debbas)教授同意主持今天的讨论。我相信她广博的专业知识会为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果做出贡献。有她今天的到场是莫大的荣幸。

本研讨会由人权理事会所设,提供了便于各国、人权专家与机制、学界和民间社会交流意见的平台,讨论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对相关人群享有人权状况的影响问题,尤其是对目标国妇女和儿童的社会经济影响。

各位尊敬的小组成员齐聚于此,将讨论以下问题:我们可以如何评估这类影响,可能的问责机制,我们如何从过去吸取教训并予以应用,从而制定基本原则来补救当前单方面胁迫性措施情况下的负面影响。我们期待与今天在场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开展活跃而富有意义的互动对话。各位的思考和对话成果也将有助于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即将编写的研究报告,报告旨在考察用于评估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影响的机制并促进问责。咨询委员会将于今天上午会议结束时简短介绍其在这方面的工作,我鼓励各位在咨询委员会开展这项重要研究时积极参与。

当然,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对联合国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这三大支柱均有潜在影响。在人权方面,《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呼吁各国“避免采取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为各国间贸易制造障碍,妨碍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文书所列人权,特别是人人享有对其健康和福利包括粮食和医疗保健及必要社会服务而言适足的生活水平的权利的单方面措施”(《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31段)。人权高专办为此议题准备的专题报告已于2012年提交至人权理事会,报告强调,国际人权法禁止基于民族归属的歧视,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胁迫性的惩罚。因此,必须付出最大努力以限制过分广泛的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即便各国实施定向制裁,它们必须受到各项严格条件的限制,例如时间长短以及与其所寻求的合理、合法目的是否相称。此外,它们必须包括明确的人权保障,包括独立机构的监督。今天的小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便于交流这种保障的形式和应该实行的监控机制。

今天研讨会的主题可能富有争议,因为这是一个重要议题。各方对于任何单方面胁迫性措施的合法性,它们是否符合其目的,当前所实施制裁的效果、本质和目的,乃至何为单方面胁迫性措施等问题一定存在分歧。然而,所有人不论身处何方均享有人权,对于这一点是不存在争议的。所有国家都不应该对其他国家实施违反其在条约或国际习惯法之下的人权或人道主义义务的措施,实施单方面胁迫性措施的国家依然有责任尊重、保护和落实辖区内所有人的人权。

单方面胁迫性措施本质上是政治的,用于当事国外交关系成为敌对或完全破裂的情况。本研讨会旨在转移对这类制裁的政治层面的关注,继而关注其对人权的实际影响。它提供了便于开展建设性辩论的平台,尊重并考虑旨在实现我们共同目标——即确保所有人人权的所有意见。我有幸再次对各位表示欢迎,并期待各位积极参与今天的辩论。

谢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