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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女士
在利用雇佣军问题工作组组织的联合国使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问题小组讨论上的开幕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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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

日内瓦,2014年3月5日
上午10点至下午1点
万国宫9号会议室


各位阁下,
尊敬的工作组成员,
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今天能够在利用雇佣军问题工作组组织的联合国使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问题小组讨论上向诸位致辞。

过去十年中,我们见证了世界各地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PMSCs)的迅速发展。这些公司在诸多环境中进行着各种活动,包括向政府、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提供服务。无论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在哪里进行活动,国家都有责任尊重人权并通过对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及其活动的规范、监管和问责确保人权受到尊重。

作为在冲突地区活动的新行动方,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带来了一些挑战。越来越多的地区将安保相关的国家功能外包给私营公司,为人权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这些公司常常进行跨国活动的情况下。此外,这种情况也引发了哪些私营行动方应以何种方式对侵犯人权现象负责的相应问题。在有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参与的冲突和冲突后情境中,保护个人的人权尤为困难。这些公司雇员可能会携带武器、管理拘留场所、进行审讯和保护军事设施。在这些情况下,根据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确保对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及其雇员的问责挑战重重。

为缓和这些人权挑战,明确有关使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政策,强化在出现侵犯现象时确保尊重人权和问责的措施,都对根据人权标准使用私营安保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此外,制定相关标准,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使用此类公司及其可采取哪些行动也十分关键。在使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方面的透明决策过程,可靠的审查和筛选措施,以及标准化的操作流程都是同等重要的保障。另外,强有力的监测和监管机制对确保服从和问责来说极为重要。

联合国在诸多任务中使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如雇佣武装或非武装安保守卫办公场所和保护车队等。联合国还雇佣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安保训练、物流支持和排雷任务等活动。为确保使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中的尽职调查,秘书长于2011年决定需就使用武装私营安保公司建立清晰准则。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在与一支机构间安保管理网工作组的磋商后,于2012年就此类公司的使用发布了一项新政策和相关导则。该工作组由来自相关部门、基金、方案以及两个联合国职工协会的代表构成。

政策仅就私营武装安保公司进行了规定,指出联合国系统仅可在保护联合国人员、办公场所和财产,以及向联合国人权和财产提供移动保护时使用此类公司的服务。导则为联合国系统内的武装安保服务使用设置了标准化规则,并就与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合同的达成问题增强了各个部门、基金和方案的一致性。例如,导则规定在考虑使用私营公司的武装安保服务前必须满足的安保风险管理标准,以及在选择此类公司时应遵从的标准。此外,它们还包括了一项使用武力方面的政策。

政策和导则的发布彰显了联合国为确保私营安保服务提供承包商人权纪录良好且活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而做出的努力。这些举措受到了欢迎且应予以赞扬。

然而,在现行政策和导则未涉及的非武装服务供应公司方面,我们还需采取进一步行动为之设立保障。由于联合国特别注重尽职调查,因而在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合作时始终贯彻这一原则尤为重要,且应符合秘书长于2011年7月核可的人权尽职政策(HRDDP)。该政策构成了一项确保联合国遵从自身规范标准的标志性措施,保证将向符合《联合国宪章》所载组织目的及原则的国家和区域安保力量提供支持。此外,政策还确人了国际法所载的联合国义务,即尊重、促进和鼓励尊重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

如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所载,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与任何私营公司一样,有责任在活动时尊重人权。这可能包括对雇员执行审查和培训程序,就侵犯现象建立申诉程序,以及实施常规监测以确保进行适当监管,立即制止侵犯行为并保证问责。

侵犯行为的受害者必须得到赔偿和康复等适足救济。国家有责任确保将侵犯事件移交至相关机构,以进行调查、起诉和赔偿。

人权理事会于2010年设立的一个政府间工作组长期应对国际规范性框架的相关问题,旨在对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活动进行规范、监测和监管。我还了解到,越来越多的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都签署了于2010年启动的《私营保安服务提供者国际行为守则》。我相信这都是十分受欢迎的进展。

我的办事处将继续与联合国和多方利益攸关者合作,确保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在活动过程中全面尊重人权,并在发生侵犯人权现象时促进问责。最后,我要预祝各位的讨论充满活力且富有成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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