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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讨论人身自由和安全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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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

2013年10月24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下午就其首次审阅的一份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中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问题的一般性意见草案进行讨论。

委员会重点关注阐明有关“逮捕”定义的语言,即第14段中的“任何剥夺自由的开始”。委员会专家审议了第35段中提到的被拘留者有必要亲自出席听证会,并有权在审议期间自选律师对其拘留的必要性提供法律援助。草案第37段中还讨论了法官作出继续拘留(但不能将其返还给警方拘留)或释放的决定。

委员会随后讨论,并临时通过了一般性意见草案第39段至44段内容, 其中包括  待审羁押是例外情况而非规定做法(一些需要自动待审羁押的罪行除外);对非法或任意拘禁提出释放诉求的权利;人身保护令法律原则的范围;对“非法”拘留违反国内法或《公约》的定义;对非法私人监禁的补救措施等广泛问题。专家们还就多久可构成被拘留者可首次挑战拘禁决定的合适等待时长交换了意见。

人权事务委员会以有关各专题的一般性意见形式发布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人权规定的内容解读。截至目前,委员会已发布了34条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报告员杰拉德·纽曼于3月21日首次提出了有关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问题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委员会将于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十点继续关于一般性意见的讨论。人权事务委员会将于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十点再次召开公开会议,届时将听取特别报告员有关后续意见的进度报告并讨论其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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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信息媒体使用,非官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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