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x

人权理事会选举

返回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第七段规定,理事会应由47个理事国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大多数成员通过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国国应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应按照如下区域集团分配席位:

  • 非洲国家集团(13席)
  • 亚太国家集团(13席)
  • 东欧国家集团(6席)
  • 拉美和加勒比国家集团(8席)
  • 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7席)

理事国任期三年,在连任两届后不得立即再选。

成为理事国,便负有在人权问题上秉持高标准的责任,这是各国在理事会成立之时坚持确立的一项标准。

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第8段在提出候选资格时做出的自愿保证 ,作为大会文件以所有正式语文发布。

2020年10月13日,大会在其第75届会议期间选举了人权理事会的15个新成员国。这些国家于2021年1日开始担任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

截至2020年1月,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17国曾担任人权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范围之广,不仅体现了联合国的多样性,而且为理事会公开评论所有国家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赋予了合法性。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