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新闻稿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埃及的一项对游行进行管制的新法有严重缺陷,必须加以修订——皮莱

皮莱 / 埃及的示威权利

2013年11月26日

日内瓦(2013年11月26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于周二警告埃及的一项对游行进行管制的新法律可能严重侵犯和平集会自由,必须加以修订。

该法律赋予地方安全部门禁止此类集会的广泛权利。该法律第7条禁止示威者做出对“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威胁,“影响公民利益”或妨碍司法的行为,却没有对这些条款做出明确定义。

皮莱说:“国际法要求对法律禁止的特定行为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在这个国家,人们大声、明确、勇敢地反复提出他们对行使自己的国际人权,参与和平示威的渴望。”“埃及的民间社会组织与维权人士提出很多关切,但不幸的是,他们的担忧没有得到考虑。”

高级专员说:“人们尤其担忧的是执法官员得以采取武力和过度制裁的法律条款,包括对被认为违反该法律的人处以巨额罚款和监禁。”

新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在发布警告后,使用一系列升级措施,驱散不遵守的示威者。这些措施包括使用催泪弹、水炮、烟雾弹、鸣枪示警,橡皮子弹甚至实弹。

“过去三年中发生了一系列极其严重的事件,当局被指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最近8月14日在开罗的拉巴阿达维亚(Rabaa al-Adawiya)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件,造成多人死亡,”皮莱说,“其法律应当遵守国际标准,明确规定只有在为了保护生命而确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致命武器。”*

高级专员说:“和平示威者会因为个别人的暴力行为而面临巨大风险,或者是法律易被当地安全部门歪曲解读,使之在不适合的情况下也能过度使用武力。”

新法律规定示威组织者至少提前三天向警方发出通知(竞选期间则是提前24小时)。皮莱说:“这严重制约了自发的和平示威。”

她说:“这项法律对示威的地点也存在过多限制。”

“比方说第5条,完全禁止在礼拜场所周围举行带有政治目的的公开会议或集会。而埃及有成千上万的清真寺、教堂,神殿和其他礼拜场所。”

“任何通过和平示威提出人权诉求的人都不应被以刑罪处理,或受到任何威胁或暴力、骚扰、迫害、恐吓或报复,”高级专员强调,“该法律将示威者可能扰乱‘治安与公共秩序’的行为刑罪化,对该罪行却没有明确的解释,这可能会导致十分限制性和镇压性的解读。”

“集会组织者不应为其他人的暴力行为负责,”她说,“相反,警方有责任消除人群中的暴力行为,使得示威者能够和平地行使他们集会和表达意见的基本权利。”

皮莱说:“我促请当局修订或废除这一存在严重缺陷的新法。”

和平集会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的权利,得到主要人权条约的保障,尤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人权国际公约》的第21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8条,埃及于1982年批准了这两项公约。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and media requests, please contact Rupert Colville (+41 22 917 9767 or + 41 79 506 10 88 / rcolville@ohchr.org ); Ravina Shamdasani (+41 22 917 9169 or +41 79 201 0115 / rshamdasani@ohchr.org ) or Cécile Pouilly (+41 22 917 9310 or +41 79 618 34 30 / cpouilly@ohchr.org)

UN Human Rights, follow us on social media: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unitednationshumanrights
Twitter:
http://twitter.com/UNrightswire
Google+ gplus.to/unitednationshumanrights
YouTube:
http://www.youtube.com/UNOHCHR
Storify: http://storify.com/UNrightswire

Watch “20 years of human rights - the road ahead”: http://youtu.be/yW7s-Q8S14E

标签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