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国家、民间社会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作用
国家、民间社会和联合国国家工作 队均能在促进《任择议定书》方面发挥 作用并从中受益。特别是,各国可以:
- 批准《任择议定书》。显然,各国 应该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
- 强化实施。各国一旦批准《任择议 定书》,即有可能面临个人申诉和 调査。这会令它们对履行《公约》规定望而却步。关于来文和调査的意见还会提及国家为遵守《公约》 规定应该采取的措施。
- 加强国内补救办法。据称受害人可 向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一事实可以成为加强国内补救办法的触因(例如, 确保所有的权利在国家一级均可予审理)),这样,案件无需一开始就送 交委员会审理。
- 及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各国应通过 提供最新和准确的资料,积极参与来 文和调査进程,以便委员会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行事。
- 跟进建议。各国应确保跟进落实各项建议,向受害人提供补救,并同时 确保条约机构系统得到尊重且有效运作。该系统毕竟是各国所创,所以, 确保它发挥作用符合各国利益。
- 传播委员会的意见。各国至少应该 就有关所辖个人的个人来文发表其意 见。各国还应该考虑公布根据《任择 议定书》进行的调査的结果,因为 这会触发全国性的辩论,反过来又 会有助于落实各项建议,并最终完 善各项权利的享有。
- 报告后续行动。各国应该确保在提交委员会的后续定期报告中,认真报告他们为落实各项建议采取的后 续行动。
通过促进《任择议定书》获批和倡导落实委员会各项建议,民间社会和残疾人组织在强化《公约》的国际实施工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民间社会可以:
- 促进《任择议定书》获得批准。残 疾人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在敦促各国批准包括《任择议定书》在内的条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之所以做出批准的决定,往往正是得益于这类游说。在促进批准方面, 残疾人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还以倡 导接受调査程序,在签署或批准
时,不发表对立性声明)。
- 协助个人提起申诉。残疾人组织和民间社会在可以就来文和调査程序形成认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向受害人提供发起申诉的知识,并往往提供相关资源。
- 提交来文。残疾人组织可以担任受 害人的代理人。有时,自身权利遭到侵犯的残疾人存在被剥夺法律权利能力、没受过教育、身陷贫困等问题。在这类情况下,残疾人组织的作用便显得更为重要。如上所述,残疾人组织通常需要证明它己经征得其所代表的受害人同意。
- 为调査提供资料。如果存在严重或系统地侵犯权利的行为,残疾人组 织往往能广泛掌握现有的资料,辨明其模式,并向委员会提供它所需的资料。
- 监测缔约国履行建议的情况。残疾人 组织可以在监测过程中充当耳目。它们可以见证根据委员会建议做出的改变(或无所行动)。如无任何行动,它们可以向委员会进行传达(通过来文或非正式报告)。
- 传播判例。残疾人组织可以传播国内法院作出的裁决,以履行受害人的权利和委员会关于来文和调査的建议和意见。
- 报告后续行动。民间社会组织在编制向委员会提交的非正式报告时, 应该考虑纳入相关资料,说明为落实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可以为各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和落实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调査的提议和建议提供支持。特别是,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可以:
- 促进批准。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可以 通过对伙伴部委进行宣传来敦促批准《任择议定书》。国家工作队可用的一个办法是收集其他人权机构鼓励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建议, 并在与政府对应部门进行讨论时加 以利用。委员会(类似于其他条约机构)可能会在对缔约国报告进行
定期审议时,建议批准《任择议定书》。同样,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 期审议、国家访问期间采取的特别 程序或高级专员,甚至区域人权机构将建议特定各国批准《任择议定 书》。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可以借鉴这 些建议来促进批准事宜。
- 收集有关国内判例法和其他条约任 择议定书相关经验的资料。国内法 院或国家人权机构曾处理过残疾相关申诉的国家可能会更乐于承认 《公约》所载权利的可予受理性。 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可以收集和分析 关于这类经验的资料,以说明司法和准司法程序如何能够完善人权的
实现,包括残疾人的权利。
- 提高认识和培训有关行为者,如法 官、法律专业学生、公务员和残疾 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以便他 们对《任择议定书》及其与自身工 作的相关性形成一定认识,以支持和倡导批准该文书。如果委员会己就来文或调査提出建议,培训可以 帮助这些行为者找到推动落实的方
法。或者,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可以 在两份文书生效的周年纪念日(5月3 日)、国际残疾人日(12月3日)或国家 批准《公约》的周年纪念日刊发新闻稿,鼓励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 书》。当委员会发布有关来文或调査的提议和建议时,国家工作队可 以鼓励政府刊发新闻稿或考虑亲自
刊发新闻稿。
- 向委员会提供可靠的资料。如果 某一国家的情况过于敏感,不宜联 合国国家工作队亲自经手,联合 国国家工作队则可以以调査机制为 手段,凸显该国家的局势。这样一来,国家工作队既可以依靠委员会进行独立调査,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又能避免将国家工作队置
于一个与政府相对的困难境地。
- 协助开展后续行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可帮助缔约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但这要视意见和建议的性质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知识和 经验而定。这与调査尤其相关,因 为关于调査的意见和建议很可能较 为综合全面,涵盖一系列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实施问题((与之不同,关
于来文的意见可能仅涉及向个人受害人提供赔偿)。
- 传播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联合国 国家工作队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委 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在公布相关决定时,刊发新闻稿。
- 报告后续行动。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际,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还可通过公开或保密形式向委员会提供 相关资料。工作队可以向委员会提 供非常宝贵的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这样,委员会便可获得来自可信来源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