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采用慈善和医疗方法处理残疾 问题所产生的后果

将残疾人视为“同情的对象”或 是“可以修复的问题”,残疾的负担将 落在个人头上,由此造成社会变革几乎 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社会规范也因 此抬头,使得残疾人参与社会和享有权 利变得更加困难。

认为残疾人是“特殊”人士的 观念

对于残疾问题,医疗/慈善处理方 法与社会/人权处理方法的主要区别在 于“特殊”治疗和“包容”治疗之间的 差异。提到残疾人,往往会联系到“特 殊”这个词:有着特殊需求的儿童,特 殊学校,特殊服务,特殊机构。然而, 让《公约》避之唯恐不及的正是这个所 谓的“特殊性”。在残疾问题上,特 殊并不意味着褒奖,而是可能造成边缘 化。

以 特殊学校为例:特殊学校使得 残疾人只能够同其他残疾人或是同某 些“专业人员”相互交往。这种情况没 有体现出社会多样性,残疾人因此不 得不生活在一个不够真实的社会里。那 么,谁是受益者呢?是残疾人,还是非 残疾人?意图分化人类的行为/决定是没 有任何益处的。人类具有社会性,儿童 有权在一起学习和玩耍。必须遵守多样 性和包容的准则。

隔离的学校不能如实地体现出真正 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学校中,多样性 受到制约。“特殊”学生和“专业”教 师之间讨论的问题,往往会受到关注残 疾问题的环境背景的影响。思想和意见 的碰撞缺少多样性的听众,这其中就包 括没有受到实际障碍或观念困扰的非残 疾人。

接受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与 其他人权息息相关。在学校里,残疾人 和非残疾人学习到什么是社会的期望和 机会;他们学习理论、技能和纪律;他 们阐述在家人和朋友当中逐渐形成的价 值观;而且还会形成新的价值观。学校 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儿童在校内共用同 样的时间表和场地,并且分担相同的义 务。学生通过与教师及其他学生开展互 动,学会了如何在社会中独立生存,以 及如何与其他社会成员保持经常性的互 动。学校是独立生活的摇篮,日后在生 活中还会增加有偿就业、参与政治和公 共生活、家庭和家人、诉诸司法、以及 商业机会等等内容。课堂的多样性为讨 论人权和交流思想创造了独特的条件。

另一个例子是在医疗/慈善处理方法 形成制度化的情况下,残疾人是如何被 视为“特殊”人士的。残疾人,特别是 社会心理失调者和智力残疾者,往往被 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远离社会,不能自 由选择自己的治疗方法。

根据人权处理方法,残疾人有权 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自由,不应 以残疾为由剥夺他们的自由。禁止以残 疾为由,强制残疾人进入精神病院或医 院。不得在违反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将任 何人监禁起来,除非这种监禁理由同样 适用于社会中的非残疾人(例如,罪犯被 法官判处徒刑,关入监狱)。

残疾人有权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 上生活在社会当中,而且有权选择自己 的居住地和生活伴侣。独立生活并不意 味着离群索居。很多人在生活中与其他 人保持着经常性的联系,包括与家人。 人们与家庭成员、朋友和同事生活在一 起。这种同居通常被视为独立生活。

一个人可以自己做出决定,包括决 定居住地和生活伴侣,而且这些决定得 到别人的尊重,即可视为独立生活。这 一点同样适用于残疾人。对于独立生活 者,依然可以提供支持。残疾人有权获 得必要的支持。独立生活为享有多项人 权搭建起了一个框架:适当住房权,参 与公共和政治事务的权利,隐私权,自 由行动权,投票权,等等。

认为残疾人很危险的观念

在大多数社会里,患有精神和智力 残疾者历来受到虐待和忽视。这些人遭 受多种暴行迫害,例如,在政府的资助 下对于毫不知情的个人进行致幻药物实 验,强迫治疗,电休克疗法以及胰岛素 休克疗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甚至 企图对这些人进行集体屠杀。

时至今日,围绕着精神疾病依然存 在恶名和误解,由此往往会导致歧视和 排斥。关于精神/智力残疾者的刻板观念 认为,这部分人智力低下,“古怪”, 没有工作能力,康复无望,不可预测, 而且很危险。

关于“精神病罪犯”犯下暴力行为 或犯罪的最新报道往往会给读者留下深 刻的印象,加深了认为心理障碍患者属 于危险分子的观念。

这种笼统观念不仅延续了风险意 识、缺乏安全以及社会/社区中普遍存在 的不安,而且还会影响到精神和智力残 疾者的自我认知。由于缺乏自尊,往往 会加剧恶名和误解。精神病治疗法使用 者和康复者全球网络等机构指出:“最严 重的损失莫过于,我们在社会环境中丧 失了自我认识。强迫治疗的经历使得我 们放弃了自己的生活,而当我们返回社 会时,这个社会认为我们危险、脆弱、 喜怒无常,而且 ‘有病’。” 4

对于精神和智力残疾者的歧视造成 这部分人被彻底剥夺了能力和权利。由 于围绕精神疾病存在种种恶名,很多残 疾人无家可归,失业,教育程度低下, 在社会上受到孤立,得不到充足的保健 服务,或是被迫隔离,服用强效药物。

大多数精神和智力残疾者并非性情 暴戾,他们做出暴力行为或是犯罪的可 能性也不会高于非精神残疾者。心理障 碍患者的智力与常人无异,而且在很多 情况下能够像其他人一样做事。

认为精神残疾者不会比非精神残疾 者更加暴戾,就是认识到了暴力的出现 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精神/心理问 题,同时还承认了精神疾病是由于环境 和社会因素引发的,而不仅仅是遗传和/ 或身体问题所致。

认为残疾人是超人的观念

媒体常常将残疾人形容成是某种 超人。这种做法表面上是在努力宣传积 极、正面的残疾人形象(这当然是受欢 迎的),但结果可能与其他种种误解没有 什么区别,由此形成的残疾人的形象都 是片面的。残疾人勇敢、强壮、能够克 服巨大的困难― 也就是残疾。深入分 析,就会发现这种潜在的积极形象意味 着大多数残疾人的生活困难潦倒(大多人 不得不依靠慈善救助)。残疾是一种(几 乎)不可逾越的障碍。能够克服众多艰难 险阻的人被描述为英雄。

我们要记住的是,残疾人也是人, 与其他任何人一样有着自己的优势和缺 陷。重要的是在公共生活中以积极、正 面的方式体现残疾人的形象,特别是要 借助媒体的力量,《公约》也提到了这 一点(第八条,提高认识)。这其中包括 高调宣传在政治、体育、文学或其他任 何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残疾人的生活。 然而,克服残疾未必是个人的唯一成 就;任何人要获得世人瞩目,都需要努 力克服一系列障碍,例如学业优异、同 行竞争、社会或家庭的期望,等等。

认为残疾人是负担的观念

与认为残疾人是超人的误解不同 的是,残疾人往往被视为社会、家庭和 亲友的一项负担。这是超人观念的对立 面,与对于残疾问题的慈善处理方法有 着密切的关系。这种观念在媒体当中尤 为顽固。我们一次又一次观看明显涉及 敏感内容的电视纪录片着重讲述残疾儿 童的家长,记录这些家长的艰辛以及世 人对待残疾子女的态度给家长造成的困 难,他们的生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如 此等等。关注这些家长如何艰辛,通常 不是为了宣扬关于残疾人的负面误解, 但却在三个方面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 应。首先,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儿童及 其关切、奋斗、利益和梦想往往沦为背 景故事,成为次要因素。其次,由此导 致儿童的形象是片面的,而且儿童似乎 是给家长造成不幸的根源。第三,这些 儿童似乎找不到出路。由此形成了消极 的误解和成见。

这种情况会给残疾人造成负面影 响。例如:

所有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将妨碍社 会变革。

对待残疾问题的人权处理方法的重要原则(《公约》第三条的一般原则)

原则 讨论
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 助, 包括自由做出自 己的选择,以及个人 的自立

固有的尊严是指每个人的价值。当残疾人的尊严受到尊 重时,他们的经验和意见受到重视,并且是在不必担心 受到身心或情感伤害的情况下形成的经验和意见。

个人自主是指一个人掌控自己的生活,并且可以自由做 出选择。尊重个人自主,意味着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 基础上有合理的生活选择,私人生活尽可能不受干涉, 可以自己做决定,并在需要时得到充分的支持。

不歧视 不歧视是所有各项人权条约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残 疾人权利公约》的基础。由于歧视妨碍民众在与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这项原则从根本上禁止以残疾为 由歧视任何人。然而,今天的人们认为不歧视是一项含 义更为广泛的原则,不仅包括禁止歧视性行为,还包括 采取措施保护民众免于遭受今后可能出现的歧视和隐性 歧视,同时促进平等。
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 融入社会 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的概念,是指社会在公共 和私人两个范畴的组织方式让所有人都能够充分参与。 这就意味着社会和相关行为者重视残疾人,承认残疾人 是平等的参与者,例如,影响到残疾人生活的相关决策 过程或是竞选公职的自由。参与的范围不局限于磋商, 还包括切实参与各项活动和决策过程,有机会发表意 见,而且在参与被拒时能够发挥影响和提出申诉。残疾 人融入社会,需要具备便利、无障碍的实际环境和社会 环境。这是一个双向进程,促进社会接受残疾人和残疾 人参与社会,同时鼓励社会向残疾人打开大门,并为残 疾人建设无障碍环境。
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 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 和人类的一分子 尊重差异是在相互了解的背景下接受其他人。人和人之 间固然存在某些显而易见的差异,但所有人都享有同样 的权利和尊严。在残疾问题上,尊重差异是指接受残疾 人本来的样子,而不是同情他们,也不是将残疾人视为 需要修复的问题。
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与不歧视有着密切的关系,是指社会和环境向 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并不意味着所 有人都能够得到同样的机会,这是由于对于所有人都一 视同仁可能会导致不平等。机会平等承认人与人之间差 异,确保尽管存在这种差异,但在享有权利的问题,人 人都有同等的机会。
无障碍 实现无障碍(和平等),意味着消除妨碍残疾人切实享有 人权的种种障碍。无障碍让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 参与生活的方方面面。无障碍在所有生活领域都十分重 要,但实际环境的无障碍格外重要,例如建筑物、公 路、住房、交通、信息、通讯、以及向公众开放或是为 公众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表明,应明确承认男子和妇女在平等的基 础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 有机会行使她们的权利。男女平等原则与不歧视原则虽 然有些重复,但由于仍然存在很多偏见,妨碍着男女平 等原则的落实,多部公约都明确重申了男女平等原则。
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 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 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尊重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是《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 一项原则。应将其视为一个积极和有利的过程,可以支 持儿童的发育成长、实现自主和自我表现。通过这一过 程,儿童逐步掌握知识、能力和认识,包括对于自身权 利的认识。儿童参与制订将影响其自身利益的决定,包 括保持身份特性的权利,都应随着儿童能力的发展而不 断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