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民间社会和残疾人的 参与和参加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 在为实施《公约》而拟订和施行立法和 政策时,以及在涉及残疾人权利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中,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 织密切协商,使他们积极参与。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当 参加并参与监测程序。

至少,这意味着根据第三十三条设立的国家机构应努力让残疾人及其代 表组织参加并确保其参与。《公约》未 就如何才能和应该如何参与提供指导意 见。培训人员可组织培训课程的参与者就可供参加的领域展开讨论,例如:

此外,在其他许多领域内,也需要促进 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协商并使其参 与《公约》的实施和监测。可通过小组 活动,査明更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