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切实参与和融合,还只是 《公约》提出的一般原则之一。但考虑 到众多残疾人对于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决 策历来缺乏影响力,这项原则就显得格 外重要。为此,假如时间允许,务必要 详细阐述这项原则。
关于充分和切实参与和包容的概 念,促进人人都能够充分参与社会的公 共和私人层面,同时参与影响到他们生 活的决策。
参与。要做到切实参与,参与者 绝不能沿着预定的路线或是在事先已经 做出决策的情况下进行简单的磋商。切 实的参与应尽可能积极主动,以便让残 疾人能够介入决策过程和活动。此外还 应包含问责因素。决策者应考虑残疾人 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用修订其行 动、活动或决策的形式,如做不到这一 点,则需要做出解释。
融合不是简单地将残疾人与非残疾 人安排在同一个空间里(例如,在教室 里)。融合是改变和调整主流社会,以 便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 与。以教室为例,融合可以是改变教学 大纲,以便适应失聪的学生,或是改变 活动,以便增强每一名学生的能力,无 论是否患有残疾。
通过参与和融合:
参与和融合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 续一生的体验。
不仅如此,残疾人还应有机会做出 与残疾无关的决定,或是做出与非残疾 人有关的决定。在有些情况下,无障碍 安排是为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活动所做的 (例如,关于残疾人权利的会议)。但残 疾人与社会中的其他任何人一样兴趣广 泛。例如,残疾人可能希望参加与残疾 问题无关的会议,无障碍安排就应延伸 到这些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广泛 适用参与和融合原则。
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生机勃勃的民间 社会、残疾人组织的代表、一般性非政 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参与从一开始 就激励着《公约》的起草进程。
按照人权相关讨论的做法,包括残 疾人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获得了负责 起草《公约》的特设委员会的认证,并 且出席了相关会议。大会一贯支持残疾 人组织积极参与特设委员会的工作。
残疾人组织形成的广泛联盟以及志 同道合的非政府组织共同构成了国际残 疾人核心小组,代表世界各地的残疾人 组织发出统一的呼声。核心小组的成员 之一指出,目标是“打开通往积极变革的大门,最终消除歧视,确保我们的自 由和权利”。
在历次联合国人权条约的谈判当 中,残疾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公 约》起草过程中的参与达到了前所未有 的程度。截至特设委员会召开最后一届 会议,登记注册的残疾人组织约有800 个。除谈判之外,残疾人组织还积极参 与《公约》的“诞生”。这些组织积极 参与2007年3月30日举行的《公约》签 署仪式,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 工作、缔约国会议以及人权理事会关于 《公约》的年度讨论。
那么,残疾人组织都起到了哪些 作用?国际残疾人核心小组自始至终都 是重要的参与者,在谈判桌上提出了国 际、区域和国内民间社会关切的各种问 题。残疾人组织在工作组文本的起草过 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份文本 是27国政府、12个非政府组织/残疾人组 织以及1个国家人权机构共同努力的成 果,最终的《公约》正是在这份文本的 基础上通过谈判制订而成的。
《公约》的定本是真正包容各方的 谈判取得的成果。民间社会提出的多项 观点和建议均纳入了《公约》文本,主 要是由残疾人组织提出以及通过这些组 织提出。残疾人组织提出的某些实质性 建议成为《公约》的部分内容,例如, 应鼓励有关方面在制订政策和决定时征 求残疾人的意见。
此外,残疾人组织和国家人权机 构参加谈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 在《公约》中列入一项关于国家执行 和监测工作的条款,要求各国建立某 种形式的鼓励的国家机制来保护、促 进和监测《公约》。
“ 没有我们就不要谈我们!谈我 们的事要有我们参加”!这句格言的基 础是参与原则,残疾人组织以此作为全 球行动的一部分,争取为残疾人、通过 残疾人以及与残疾人一道,共同实现充 分参与和机会平等。这其中的主要含义 是,假如正在规划中的战略和政策直接 影响到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必须直接 参与决策。
在通过《公约》之前,一名国家人 权机构的代表指出:“特别是民间社会 的积极参与协助这部《公约》获得了持 续的关注和针对性,并且迅速结束了起 草工作。(......)有了这种开放性和包容 性,《公约》篇幅虽长,但依然保持着 充沛有力的能量。”
民间社会的重要作用并没有随着 《公约》的通过而止步不前,而是在执 行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残疾人是确保 《公约》宣传活动和相关信息的关键所 在。《公约》提出的新方法在很大程度 上就是理解和分享残疾人的视角。审议 和提出国家措施建议方面,残疾人同样 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