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公约》关于残疾的概念
《公约》序言指出,残疾是一个不 断演变的概念。但《公约》也提出了残 疾的社会模式,明确指出残疾是伤残者 与阻碍其参与社会的各种环境障碍相互 所用所产生的结果(序言部分第(五)段)。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约》提出的 框架建立在如下基础上:认识到外部环 境以及环境中体现出来的各种态度,在 形成“残疾”状态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 作用。这与对待残疾问题的医疗模式形 成了鲜明的对照,后者以“肢体缺陷” 概念为基础,认为残疾是身体、心理或
感官缺陷的必然结果。
正是由于这种处理方法,“残疾” 概念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取决于 主流环境,而且不同社会的残疾概念也 各不相同。《公约》承认残疾是一个不 断发展演变的概念,但《公约》明确 赞同将残疾视为某种社会结构,指出残 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 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 果”。
根据这一思路,《公约》没有提出 关于残疾人的僵化的定义,而是指出残 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 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 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第一 条,宗旨)。
需要考虑到一些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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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不断发展演变的概念和固定不变的 概念。《公约》承认,“残疾”是 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源于态度和环 境障碍。因此,“残疾”概念不是 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根据特定社 会的主流环境做出调整(重点突出这 些社会中的态度和环境障碍的类型 以及克服方法);
- (b) 残疾不是医学问题,而是损伤与周 边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公约》 关注的重点并不是作为医学问题的 残疾。《公约》认为,人们遭遇不 利的环境或有障碍的环境,就会出 现残疾。在进入环境(社会)之间, 残疾人没有提出“修复”要求;反 倒是社会应向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开
放。办法是消除态度和环境障碍,让 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参与和享有各项权 利。
- (c) 《公约》囊括了所有残疾 。《公 约》的覆盖范围并不局限于特定人 群,而是将肢体、精神、智力或感 官有长期损伤的人都作为《公约》 的受益者。《公约》第一条用了“包 括”一词,由此可以将《公约》的适 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残疾人,例如, 短期残疾患者以及被视为短期残疾
患者的人。
- (d) 将障碍分类,而不是对人分门别 类。将某人归入一个类别,是排斥 和侵犯其固有尊严的第一步。《公 约》并不排除在国家立法当中采用 定义,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些部门 可能特别需要定义。重要的是,用 于支持政策和法律的定义必须体现 出残疾的社会模式,以现有的障碍
来衡量残疾人面临的困难,而不是 按照残疾类别或百分比来衡量。
明确提出主体外部的障碍是构成残 疾的因素,是摆脱将残疾等同于功能障 碍的观念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