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这个单元的宗旨是向国家、民间 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提供关于向残疾人 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这一程序的详细信息。《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其后,缔约国至少应当每四年提交一次报告,并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另外提交报告。民间 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可对缔约国所提供 的资料进行补充,在报告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单元涵盖了国家报告 和非正式报告的内容,以及它们起草报告、提交委员会和就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