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义务
义务分为两个层面:第四条规定了 一般义务,此后各项条款分别规定了与 具体权利有关的义务。
第一个问题是,由谁负责履行这些 承诺?与所有人权条约一样,《公约》 认为国家应承担这项责任。然而,《公 约》中有几项条款也强调私营企业在落 实残疾人权利方面的作用。国家有责任 确保私营企业遵守《公约》(也就是说, 私营企业并不直接承担责任),但务必
要承认私营企业的作用,同时着重强调 有必要让这个社会部门参与合作伙伴关 系,共同促进残疾人的权利。其他人权 条约也提及私营部门,近年来,商业企 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备受关注。但《公 约》比其他条约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 私营部门可以采取行动的具体领域。关
于如下问题的一些条款提到了私营部门 或私营实体/企业:一般原则(第四条第 一款第(六)项);无障碍(第九条第二款第 (二)项);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第(四) 项);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健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以及,
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除私营企业之外,还可以明确指出 负责尊重残疾人权利的其他非国家行为者。例如,第二十五条提及保健专业人 员。另有几条提及支助服务和社区服务 (例如,关于支持行使法律能力的第十二 条,关于独立生活的第十九条)。第二十 四条提出雇用合格的教师,以促进包容
教育。虽然遵守《公约》的法律责任在 于国家,但其他众多行为者同样可以起 到作用。
那么,国家应承担哪些义务?下文 概述了这些义务,后面的单元还会详细 论述。
- 审查现行的法律和政策― 确保这 些法律和政策遵守《公约》,不出 台前后矛盾的法规和标准,制订新 的法律和政策,确保法律和政策框 架支持实施《公约》。相关法律可 以是消除歧视法和综合性残疾问题 法律(如果有的话,不做要求),同时 也可以是监护资格法、教育法、精
神健康法等。此外还要审查次级法 律和法规。相关政策可以是国家发 展战略、国家残疾问题战略、社会 融合战略、以及旨在促进残疾人权 利的部门战略。
- 提供资金― 仅仅制订法律还不 够。禁止歧视的某些规定可能不涉 及财政问题,但其他规定则需要资 金(例如,向残疾人开放便利的公共 空间)。缺乏资金支持的法律和政策 很可能无法全面实施。
- 实现货物和服务的无障碍― 《公约》的大部分内容取决于获取货物 和服务,例如辅助性技术、保健和 教育。残疾人要在与他人平等的基 础上享有自己的权利,这些服务就 必须便于残疾人的参与。这就要求 提供专门面向残疾人的服务,有时 也会要求主流服务(例如,教育)向残
疾人开放。
- 提高认识― 残疾人面临的障碍大 多属于消极负面的态度。提高对于 残疾人权利问题的认识,增强残疾 人的能力,对于消除这些消极态度 具有重要意义。
- 培训― 针对教师和卫生工作者等 专业人员开展关于《公约》的培 训,对于落实残疾人的权利,特别 是与获取服务有关的权利,具有重 要意义。例如,教师应掌握支持包 容教育所需的知识,卫生工作者应 了解向社会/人权处理方法的转变, 以便让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卫生服务。
- 收集数据― 完善的数据是为执行《公约》制订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 必要因素。为此,各国应开展研究 和收集数据,以便深入了解残疾人 的处境以及残疾人要享有权利所面 临的种种障碍。
- 能力建设―根据残疾问题的人权处 理方法,增强国家的能力以履行各国
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以及增强 残疾人的能力使其能够主张自己的权 利,对于全面落实《公约》具有重要 意义。
有几种方式可以说明与人权条约有关 的国家义务。国际人权系统的基础是明 确以下两项广泛的义务:
- 消极义务― 国家避免开展某些工 作或促进某些自由的义务
- 积极义务― 国家通过国家渠道采 取措施促进权利或自由的义务
日益流行的做法是采用“尊重、保 护和落实”来说明国家义务。关于解释 义务的拟议表述如下:
- 尊重的义务― 国家不得干涉民众 享有权利;
- 保护的义务―国家必须防范私营企 业、医疗工作者等第三方侵犯权利;
- 落实的义务― 国家必须采取适当 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其他 行动来落实权利。
不妨回顾一下一般义务,将一般义 务逐项归入上述三个类别。例如:
- 尊重― 不得采取有违《公约》的 任何行为;
- 保护― 采取措施来消除私营部门 的歧视;
- 落实 ― 颁布符合《公约》的法 律;采取措施来逐步实现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