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调查

《任择议定书》所确立的第二项程序是调查。如有可靠资料表明有关缔约国严重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可据此展开审査。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和提出保留,选择退出该程序(第八条)。缔约国可于晚些时候决定撤回保留。

较之申诉程序,调査程序的主要特 征有:

严重侵犯是指严重滥用一项或多项《公约》条款,例如,危及他人生命、完整性或人身安全的歧视。系统地侵犯是指规模较大、频率较高的滥用现象,无论蓄意与否。该滥用现象可能是法律、政策或惯例所致。"系统地"一 语可能包括不被视为"严重"的侵犯行 为。

整个程序如下:

关于个人来文程序,参与者听取调査结果可能会有所帮助。遗憾的是, 由于该程序具有保密性,公开调査报告 相对较少。调解人不妨考虑讨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墨西哥华雷斯城绑架、强奸和谋杀妇女案件所作的调査(CEDAW/C/2005/OP. 8/MEXI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