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择议定书》附属于《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一项独立的国际法律文 书。它与《公约》一道于2006年12月13日获得通过。《任择议定书》须经单独批准或加入。一国若想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方,需先行成为《公约》缔约国。允许各国对《任择议定书》持有保留,但保留不得与《公约》和《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议定书》具有任择性,意即国家在批准《公约》时,无须一并批准《议定书》。但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文书所确认,补救或矫正的权利是充分享有所有权利的基础。该权利同样适用于残疾人,一如适用于其他任何人。条约机构总是建议批准《任择议定书》,以确保各项权利获得全面保护。
各国一经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方,即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提出的,声称某缔约国违反《公约》任意一项规定的申诉(称为"来文")。《任择议定书》(第六条)还规定,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显示某一缔约国严重或系统地违反《公约》规定,委员会可以展开调査。缔约国可以在签署或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声明选择退出调査程序(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