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可以在审议完来文可受理性之后审议案情,或者同步审议。一些条约机构会同时对可受理性和案情进行审议,而其他机构则会先后予以审议。将 可受理性和案情一并进行审议可以节省时间。审议的一般进程可概述如下。
委员会接下来会通过关于来文的决 定或意见。其基础是当事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委员会所确定的《公约》对相 关事实的适用。委员会如有任何意见和 建议,会即行转送有关缔约国和请愿人如有侵权行为,委员会通常会要求缔约 国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补救。在这方 面,委员会尚未形成惯例。但据其他条约机构的经验,这些措施可能仅限于建 议缔约国提供"适当补救",或者可以更加具体,比如,建议审査有关政策或废止有关法律、支付赔偿金或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规定,在委 员会送交其意见后六个月内,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答复,说明所 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此后,委员会可 请该缔约国提交补充资料,它还可请缔约国在其向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载 明相关资料。
有趣的是,还有一个协调中心负责跟进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议事规则 规定,委员会应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或一个工作组,负责査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特别 报告员或工作组可视跟进委员会各项意见的需要,酌情进行联系和采取行动, 他们还能建议委员会采取有关行动。经委员会和缔约国本身同意,特别报告员 或工作组可对该国进行访问,并向委员 会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