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公约》中的人权

《公约》没有提出新的权利,而是 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权利适用于残疾人的 特定情况。

例如,确保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取 信息的机会的某些适当措施 包括: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 要求具 备如下条件:

《公约》还规定,在充分享有人权 所需的必要问题上,国家应承担一系列 义务。这其中包括:

措施 说明
提高认识 (第八条) 提高认识是指通过公共宣传、教育、鼓励负责任的媒体报道 和培训等工作,加深对于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同时消除陈规 定型观念。
无障碍 (第九条) 要实现独立生活,无障碍对于实际环境、交通、信息、交 流、以及向公众开放或是为公众提供的其他社会和服务具有 重要意义。
危难情况和人 道主义紧急情 况(第十一条) 认识到残疾人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具有特殊脆 弱性,各国应努力确保保护残疾人,保障他们的安全。
获得司法保护 (第十三条) 确保享有权利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获得司法保护,有权获得补 救。这就需要在法律系统内部做出安排以及对法律专业人员 进行培训。
个人行动能力 (第二十条) 个人行动能力有助于实现独立,国家可以便利残疾人获得行 动协助和辅助技术、培训专业人员、鼓励助行器具的生产商 考虑到残疾人的需要等方式,扶持个人的行动能力。
适应训练和 康复 (第二十六条) 为尽可能实现独立,国家应努力加强和扩展综合性适应训练 和康复服务,这项工作不仅限于卫生服务,还包括就业、教 育和社会服务。
统计和数据 收集 (第三十一条) 为协助制订和执行政策,以便落实《公约》,各国应收集分 列的信息,同时尊重人权,采用符合伦理道德的数据收集和 分析标准。
国际合作 (第三十二条) 《公约》确认,国际合作有利于大多数国家履行各自的承 诺。例如,通过信息交流和培训、研究和技术转让、以及经 济和经济援助,确保发展合作做到包容和便利参与。

这些措施着重关注国家必须开展的 行动,以确保环境有利于落实残疾人的 具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