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调查
《任择议定书》所确立的第二项程序是调查。如有可靠资料表明有关缔约国严重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可据此展开审査。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和提出保留,选择退出该程序(第八条)。缔约国可于晚些时候决定撤回保留。
较之申诉程序,调査程序的主要特 征有:
- 第一,委员会无需事先接受正式申 诉,便可启动调査。启动该程序(其 中可能包括对缔约国进行访问,但须征得同意)的决定权在于委员会;
- 第二,调査仅限用于有关缔约国严 重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载权利 的情形;和
- 第三,不要求必须有受害人。
严重侵犯是指严重滥用一项或多项《公约》条款,例如,危及他人生命、完整性或人身安全的歧视。系统地侵犯是指规模较大、频率较高的滥用现象,无论蓄意与否。该滥用现象可能是法律、政策或惯例所致。"系统地"一 语可能包括不被视为"严重"的侵犯行 为。
整个程序如下:
- 接收指控存在严重或系统地侵权行 为的可靠资料:根据其他条约机构的经验,委员会所接收的资料一般 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供,但条约机构可自行汇编其所掌握的资料,包括 联合国机构提供的资料(见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9条)。在此阶段,委员会应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以确定所收到的资料是否详实可靠。
- 请缔约国给予合作:如果委员会认定 该资料内容翔实可靠,它在审査该资 料时可请该缔约国给予合作,包括向委员会提交资料。
- 指定一名或多名委员会成员展开调 査: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材料, 以及政府组织、联合国系统、非政府 组织和个人提供的任何补充资料,并 制订一名或多名成员展开调査。委员会如果决定继续进行审理,就必须在 所有阶段寻求缔约国给予合作。
- 国家访问:如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 对有关领土进行访问,但须事先征得 缔约国同意。经缔约国同意,在访问 过程中可举行听证会;但是,国家访 问不具强制性,委员会在调査期间可以不进行国家访问。
- 向缔约国转递调査结果、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必须起草一份报告,并以保密方式转递缔约国;
- 缔约国在六个月内提交其意见:缔 约国须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其意 见。值得一提的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可以公开其最后报告。《残疾 人权利公约》和委员会议事规则都未 提及这类具有开放性的方案。
- 请缔约国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委员会 可请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调査结果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对该程序作出 概述。
关于个人来文程序,参与者听取调査结果可能会有所帮助。遗憾的是, 由于该程序具有保密性,公开调査报告 相对较少。调解人不妨考虑讨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墨西哥华雷斯城绑架、强奸和谋杀妇女案件所作的调査(CEDAW/C/2005/OP. 8/MEXI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