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来文成功登记入册,就必须载 明某些问题,委员会就此提供了有益指 南(CRPD/C/5/3/Rev.i;i。相关问题见下文 方框:
上述10点均十分重要。但,有必要 提请注意一些具体的问题:
承认委员会权限的缔约国管辖下的任何个人均可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来文。另外,个人还可以联名提交来文。换言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可以联名向委员会发送有关指称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此外,个人或联名来文还可以由他人代为提交。意即,某一家庭成员、非政府组织或公益性法律中心或其他实体等均可以代表某人提交来文。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仅简单地规定,来文可由个人自行或联名提交或由他人代表其提交(第 69条)的提交。上述信息清楚表明,提交 人在代表据称受害人提交来文时,必须 提供证明受害人同意提交的证据(如委托书;),或说明不需要征得其同意即可提交 来文的理由。
被告国必须己批准《任择议定 书》,承认委员会的权限。
来文必须载有一项关于某行为者违 反《公约》任何一项条款的指控。需要指出的是,来文可以涉及任何一项"条款"。提交人应确保他们阐明所称违反的条款有哪些和所称违规行为如何对其造成影响。
来文程序是一项保密的书面程序; 不采用口头听证。但是,《任择议定书》并未排除口头听证的可能性,委员会可以接受口头资料陈述,但这一可能 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