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国家和国际监测机制

《公约》就国家和国际监测机制做 出了明文规定。

在国家层面,《公约》建议设立三 个机制:

《公约》。 这个框架应遵守《巴黎 原则》,后者列出了由大会商定的 此类监测机构的独立标准和职能。

协调中心和协调机制在促进《公 约》方面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有可能 促成变革。残疾问题历来属于某一部委 的职责范围,例如卫生部或社会事务 部。这种情况有时意味着,部分问题被

排除出了负责处理一般性问题的相关部 委,由此产生了平行做法和隔离。例 如,可能由社会事务部、而不是教育部 来处理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这就将残 疾人儿童置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 人权利问题贯穿各个领域,这就意味着 要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包括司法、教 育、劳动、外交、住房、财政、体育运 动和文化。协调中心和协调机制提供了 一种方法,可以确保:

关于这些机制采用何种形式,《公 约》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各国可以 根据本国国情做出调整。例如,协调机 制可以允许民间社会参与进来,很多残 疾问题理事会就采用了这种做法。

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执行和监 测框架提供了协助落实《公约》及核实 《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手段,因而非 常重要。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可以发挥 多项作用:

除《公约》提出的种种方式之外, 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监测和推行《公 约》,例如法院、消费者法庭等。法院 从法律上保护残疾人的权利。换言之, 假如证实确实发生了侵权行为,法院提 供可依法执行的补救措施。假如个人、 群体或民间组织决定提起一项案例案 件,法院的重要性就会凸现出来。法院 的裁决届时将广泛的影响,例如,改变 法律或态度。但法院审理进展缓慢,而 且耗费资金,潜在诉讼当事人可能需要 判断,是否值得为自己的案件倾注时间 和成本。

在国际层面,《公约》提出了两种 机制:

其他培训单元将注重关注以上这 些机制。但是,讨论一下报告程序以 及委员会审议报告的工作将如何协助 执行《公约》,还是有帮助的。这些讨 论可能需要根据具体受众的情况进行调 整。例如,假如培训学员大多为政府代 表,讨论重点可以放在提交报告将如何 协助他们执行《公约》。报告编写工作 将有助于国家代表:

假如培训学员大多来自民间社会, 讨论重点可以放在民间社会如何影响国 家报告,以及民间社会如何编写一份平 行报告提交给委员会,在国家报告以 外,从更加广泛的角度来呈现残疾人的 处境及其享有权利的情况。

假如培训学员来自联合国,则可 以讨论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如何编写提交 给委员会的资料。联合国方面的学员可 能还不知道,可以向委员会提交秘密资 料。讨论重点可以放在委员会的建议如 何增强联合国方案规划,以及如何有助 于今后的联合国方案规划工作,包括今 后的国家分析和国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