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国立法,自闭症患者不能在主流学校就读,无论是单个人((个体主流 化)在专门辅助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在普 通班级就读,还是作为一个群体的一份子(集体主流化)通过学校融合班(初等教育)或教育融合单位(中学教育)入读。因 自闭症程度严重而无法融入普通学校系统的,可在专门机构接受特殊教育。个 体主流化由普通教育预算供资,而集体主流化的经费则来自疾病保险的收益。欧洲自闭症协会称,该国明显存在诸多不足,在实践中未能向患有自闭症的儿童和成年人充分提供—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主流教育和所谓的特殊 教育。
欧洲自闭症协会诉称,缔约国未能 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自闭症儿童和成人 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构成侵犯残疾儿童实现自立、融入社会和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和儿童和青少年获得社会、法律和经济保护的权利,并违反禁止歧视的规 定。
委员会回顾称,《欧洲社会宪章》 的实施需要各缔约国不仅要采取法律行 动,还要采取实际行动,以充分落实《宪章》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当其中所涉某项权利的落实异常复杂且费用极其高昂时,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以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实现《宪章》的宗旨,并取得可以衡量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现有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相称的进展。在这样做时,各国应注意所选择的措施对高度弱势群体及其他人,特别是弱势 群体的家人,可能产生的影响。鉴于本 案的事实,委员会指出,该国仍在继续使用的自闭症定义比世界卫生组织(世卫 组织)所采用的定义更具限制性,仍然没 有充足的官方统计数据来合理地衡量随着时间推移所取得的进展。另外,在普通或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的自闭症儿童所占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儿童一无论残疾与否一而且面向自闭症成人的护理和支助设施长期短缺。由于上述原因,该国在推动向自闭症患者提供教育方面, 未能取得充分进展。委员会还注意到, 机构专门从事残疾儿童特别是自闭症儿童患者教育和照护的机构,普遍得不到 和普通学校同等的预算经费;但这并不 等于歧视,因为供资模式由国家自身决 定。
委员会称,该国没有遵守《宪章》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