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层面,有意加入《公约》的 国家或区域一体化组织(例如,欧洲联 盟)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接受《公约》的约 束。《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通 过批准、加入或正式确认等方式,表示 同意接受约束。区域一体化组织是由某 一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其成员国已 将《公约》所涉事项方面的权限移交给 该组织(第四十四条)。
这一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定某 些术语。对于很多国家来说,表示同意 接受约束意味着签字和批准:
随着交存批准文书,国家在国际层 面表明其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与表示 同意的其他行为一样,批准使得条约所 保障的国际人权规范对于相关国家具有 法律效力,并要求国家向国际社会报告 采取了哪些措施将国内法律、政策和做 法与国际标准统一起来。这件工作的重 要性对于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下文将展 开论述。
一些国家采用一次性程序来表示 同意接受约束,也就是“加入”。加入 是指向保存机构交存加入文书,与批准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与批准不同的 是,在加入《公约》之前无需签署。
区域一体化组织的程序类似于上文 所述的两步走程序,也就是首先由组织 签署,而后正式确认。
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可以决定是 同时批准和/或加入《公约》及其《任择 议定书》,还是仅仅批准和/或加入《公 约》。相关意图应反映在执行和交存的 文书当中。事先签署和批准《公约》, 是签署和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先决条 件,但可以在一次签字仪式上同时签署 这两份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