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约》可直接适用的国家, 《公约》在国内法律等级制度中占有不 同的地位。例如,哥斯达黎加承认各项 公约与《宪法》享有同等地位。阿根廷 议会收到一项法案,要求承认《公约》 与其他人权条约一样,同样享有宪法地 位。在克罗地亚、马里、墨西哥和尼日 尔等国,国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条 约高于国内法。
人权条约机构常常要求澄清各项条 约在国内法律等级制度中的地位。对于 承认人权条约享有宪法地位的国家,人 权条约机构一向表示赞赏,但并非所有 国家都会这样做。
在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中, 人权事务委员会明确指出国际人权条约 的重要地位“直接源自《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第二十七条所载的原则,根据这 项原则,缔约国 ‘不得援引其国内法 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委员会 注意到,这项原则“适用于防止缔约国 引用其宪法或者其他国内法的规定来为 其未能履行或者实施条约义务进行辩 解”。
有些国家认为,假如《残疾人权利 公约》与宪法或国内法发生冲突,《公 约》不享有优先地位,这些国家提出的 保留可能违反《维也纳公约》第二十七 条。因此,即便是在议会没有采取进 一步行动的情况下不能在法院直接援 引《公约》,二元系统国家至少不应援 引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公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