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义务

义务分为两个层面:第四条规定了 一般义务,此后各项条款分别规定了与 具体权利有关的义务。

第一个问题是,由谁负责履行这些 承诺?与所有人权条约一样,《公约》 认为国家应承担这项责任。然而,《公 约》中有几项条款也强调私营企业在落 实残疾人权利方面的作用。国家有责任 确保私营企业遵守《公约》(也就是说, 私营企业并不直接承担责任),但务必 要承认私营企业的作用,同时着重强调 有必要让这个社会部门参与合作伙伴关 系,共同促进残疾人的权利。其他人权 条约也提及私营部门,近年来,商业企 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备受关注。但《公 约》比其他条约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 私营部门可以采取行动的具体领域。关 于如下问题的一些条款提到了私营部门 或私营实体/企业:一般原则(第四条第 一款第(六)项);无障碍(第九条第二款第 (二)项);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第(四) 项);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健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以及, 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除私营企业之外,还可以明确指出 负责尊重残疾人权利的其他非国家行为者。例如,第二十五条提及保健专业人 员。另有几条提及支助服务和社区服务 (例如,关于支持行使法律能力的第十二 条,关于独立生活的第十九条)。第二十 四条提出雇用合格的教师,以促进包容 教育。虽然遵守《公约》的法律责任在 于国家,但其他众多行为者同样可以起 到作用。

那么,国家应承担哪些义务?下文 概述了这些义务,后面的单元还会详细 论述。

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以及增强 残疾人的能力使其能够主张自己的权 利,对于全面落实《公约》具有重要 意义。

有几种方式可以说明与人权条约有关 的国家义务。国际人权系统的基础是明 确以下两项广泛的义务:

日益流行的做法是采用“尊重、保 护和落实”来说明国家义务。关于解释 义务的拟议表述如下:

不妨回顾一下一般义务,将一般义 务逐项归入上述三个类别。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