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歧视的表现形式

长久以来,残疾人一直面临多种不 同形式的歧视,希望《公约》的通过能 够在全世界范围内减少这种歧视现象。

残疾人被视为畸形人、邪恶之身 或不正常的怪物。他们被处决、被隔离 或被迫成为医学实验对象。他们一直备 受嘲笑和残忍的戏弄,并被视为不祥之 兆。在许多情况下,他们被视为劣等 人,只有在神的眼中才与众生平等,因 而值得同情和怜悯。

歧视不断演变,但不会减少。2006 年,在《公约》获得通过之际,联合国 秘书长科菲·安南指出:

“残疾人往往被视为羞辱难堪的对 象,他们充其量被视为怜悯和施舍 的对象。......名义上,他们可享有 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利;但在现实生 活中,他们往往被贬低到边缘地 位,得不到其他人认为理所应当的 机会”。

试考虑以下这些例子:

监护人有时候不会按照其代表的残 疾人的利益行事,他们甚至可能会 滥用权力地位,侵犯他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缺乏法律权利能力的情况 下,监护人可能会未经征得自由表 示的知情同意,便对其进行强制性 医疗干预(药物、手术和绝育)和医学 实验。例如,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 童往往被强制实行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