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公约》关于残疾的概念

《公约》序言指出,残疾是一个不 断演变的概念。但《公约》也提出了残 疾的社会模式,明确指出残疾是伤残者 与阻碍其参与社会的各种环境障碍相互 所用所产生的结果(序言部分第(五)段)。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约》提出的 框架建立在如下基础上:认识到外部环 境以及环境中体现出来的各种态度,在 形成“残疾”状态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 作用。这与对待残疾问题的医疗模式形 成了鲜明的对照,后者以“肢体缺陷” 概念为基础,认为残疾是身体、心理或 感官缺陷的必然结果。

正是由于这种处理方法,“残疾” 概念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取决于 主流环境,而且不同社会的残疾概念也 各不相同。《公约》承认残疾是一个不 断发展演变的概念,但《公约》明确 赞同将残疾视为某种社会结构,指出残 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 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 果”。

根据这一思路,《公约》没有提出 关于残疾人的僵化的定义,而是指出残 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 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 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第一 条,宗旨)。

需要考虑到一些重要因素: 5

明确提出主体外部的障碍是构成残 疾的因素,是摆脱将残疾等同于功能障 碍的观念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