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将《公约》纳入批准国的 法律体系

在国际上批准《公约》之后,国家 表示同意接受约束,《公约》对于该国 生效。但是,不能因此认为《公约》会 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将条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有两 种主要做法,这通常是由于法律传统所 致,往往体现在国家宪法当中。

主张一元主义的国家认为,国内 法和国际法共同构成同一个法律体系。 无需将国际法转换为国内法。批准国 际协定,就意味着立即将其纳入国内 法。国内法官可以直接运用国际法,公 民则可以直接援引国际法,与国内法毫 无二致。假如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相抵 触,法官可宣布国内法规无效。某些 国家历来以国际法优先,另一些国家则 采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阿根 廷、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匈 牙利、马里、尼日尔、卡塔尔、斯洛文 尼亚和西班牙等《公约》缔约国,《公 约》条款对于国内法律框架具有直接的 法律效力,原则上可以直接应用,包 括在法庭上。对于《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等其他人权条约,个人 曾经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有关方面侵 犯条约规定的权利,并赢得了补偿或赔 偿。

主张二元主义的国家认为,国际法 律体系和国内法律体系是彼此独立的。 这些国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条约本 身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效力, 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将条约转化为国内 法律秩序。某些缔约国对国内立法做出 修订,确保其符合《公约》,但到目前 为止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没有让《公约》 在国内法律体系中产生直接效力。

假如二元主义国家没有将国际条约 转化为国内法,或是出于疏忽,或是由 于批准/加入条约仅仅是为了达到政治目 的,将无法确定条约的执行工作。假如 国家在批准《公约》之后没有将其转化 为国内法,最迫切需要落实《公约》规 定的那些人有可能得不到保护。二元论 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 肯尼亚、马拉维、南非、联合王国和赞 比亚。

人权条约机构往往建议将条约纳入 国内法律秩序,以便充分实现条约的潜 力。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公 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 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中指出,《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明文要 求缔约国必须将《公约》纳入国内法, 但也表示“假如《公约》自动或是通过 具体的纳入程序,成为国内法律秩序的 一部分,《公约》的保障措施会得到更 加有力的保护”,请缔约国采取相应措 施。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 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 般性意见 (1998年 )中表达了类似的观 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标 准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应直接并即可适 用”;而且“虽然《公约》没有正式要 求各国将其规定纳入国内法,但最好这 样做”。

即便是在立法必须提及或重复条 约内容的国家,法官在有些情况下采用 新颖的方法来利用国际标准。例如,南 非不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的缔约国,但南非宪法法院借用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 见来解释南非《宪法》中的经济、社会 和文化权利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