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议会

除《公约》规定的专门监测安排夕卜,议会,通过行使其监督职能,也在确保尊重残疾人的人权方面发挥着关键 作用。可以倚重的各类议会机制包括:

议会委员会

议会委员会负责监督行政部门。为确保切实有效,它们必须定立自己的议程,并有权责成部长和公务员出面回答 问题。议会委员会可以向部长和公务员 提问有关建立国家框架或关于《公约》 实施和监督的任何其他事宜的问题。

调查委员会

在出现涉及但不局限于专门议会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方面的重大公众关切 时,调査委员会应运而生。这可能是某些侵犯残疾人权利行为曝光的情况,如 强制收管和强制治疗精神残疾人或系统地将残疾人排斥在普通教育系统之外。

直接向部长提问

直接向部长提问适用于部长兼任立法机关成员的国家。提问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这有助于保持政府问责制。 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或根据第三十三条设立的独立机制可与当地成员或人权相关议会委员会的成员联系,以便就实施 《公约》的责任问题向部长进行提问。

审查行政任命

审査行政任命尤其适用于部长不 是立法机关成员的国家。例如,就监察 员、人权专员和内阁成员的任命而言, 议会若要核査受委任者对残疾问题的了解和态度,全无不妥之处。

监督非政府公共机构

议会还负责监测政府可能向其下 放公共职能的独立机构,例如,参加监管活动或第一线服务提供的机构。其中包括卫生和安全监管机构、服务提供机 构、公用事业及其他机构,这些机构的 活动可能会对残疾人的权利产生直接影 响。

预算审查和财务控制

议会在政府预算编制及支出阶段握 有控制权,从而对各项政策具有相当大 的影响力。在这一过程中,议会可确保 拟议预算对残疾人等不同社会群体的影 响得到讨论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