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是指对于某人或某事给予 差别待遇的行为,不一定是负面行为。 说某人歧视,可能是指其具有良好的品 味或判断力。但歧视还可能是指因个人 特点,对某些人给予不公平的待遇。人 权法采用的是歧视的第二种含义。
《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资 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 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句 简单的陈述在国家法律和宪法、区域性 条约和联合国条约中反复出现。但这句 话在实际中又意味着什么呢?歧视可以 有多种表现形式:或为法律所明令禁止 的公然歧视,或为隐性歧视。歧视往往 是偏见、经济和社会差距以及宗教和文 化误解所导致的结果。要消除歧视,我 们就必须抵制这些负面态度。
今天,基于残疾的歧视影响着全球 很大一部分人口。这是残疾人或残疾相 关人士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这类歧视表现为不同形式,可对残疾人或残疾相 关人士的生活、乃至社会其他部分造成 灾难性的影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指出:
对残疾人[......]的歧视由来已久, 而且(有)各种表现形式。这类歧视 有明显使人反感的歧视,如剥夺受 教育的机会;也有“难以察觉”的 歧视,如通过设置实际和社会障碍 来隔离和孤立某些人。[......]由于 忽视、无知、偏见和不正确的推断 以及排斥、区分或隔离,残疾人往 往无法在和正常人平等的基础上行 使其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基于 残疾的歧视造成的影响在教育、就 业、住房、交通、文化生活、出入 公共场所和享受服务等方面尤为严 重。(黑体系作者所标)
这项一般性意见特别侧重于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同样适用于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例如,在很多国家, 一些残疾人仍被剥夺投票权,不享有 结婚或是为买卖财产订立合同的法律 权利能力。
如不考虑平等概念,便很难开展有 关歧视的讨论。在人权法中,不歧视和 平等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通过消除歧视,我们希望能够铲除导 致不平等的深层次社会因素。通过消 除导致不平等的因素,我们希望能够 防止歧视。
然而,不歧视和平等之间的关系 却让“平等”的含义变得混乱起来。说 到“平等”,我们往往会想到相同、同 等或对等的东西。但在人权背景下谈论 平等时,我们并不是说所有人都是同等 的或相同的,而是说人人都享有相同的 权利。为确保人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有 时可能需要根据个人的内在差异(例如, 性别、语言传承、少数群体地位或缺陷 方面的差异),对于两个人给予差别待 遇。
对两个人给予差别待遇,会令人产 生困惑,还会招致歧视的指控。但这并 不是歧视,而仅仅是承认人与人之间存 在差异,但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要实现 平等,就需要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策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