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监测
监测工具有时没有被视为执行措 施,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监测, 可以看出哪些执行措施有效,哪些执行 措施徒劳无功。监测有助于调整法律、 政策以及其他执行措施,有助于确保合 理使用预算,还有助于揭露侵犯人权的 行为,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进而防
止进一步侵权。
缔约国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报 告的过程至关重要。民间社会和国家人 权机构还可以通过所谓的非正式报告, 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单元7深入分析了国 家报告和非正式报告。
除了在国际层面进行监测之外, 还可以在国内开展监测。人权高专办 《人权监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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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人权监 测”是一个宽泛的用语,是指主动收 集、核实、分析和利用信息来评估和处 理人权问题。监测工作往往需要很长时 间。“监测”还包括收集、核实和利用 信息来处理与法律、政策、方案、预算 和其他干预措施有关的人权问题。
这个定义有几个方面值得着重强 调:
- 监测是一个过程:从收集信息到核 实信息,再到利用这些信息。
- 收集信息涉及到多种情况:一次性 情况,例如事件或活动;持续的情 况,例如在精神病院、学校、存在 障碍的工作场所内 提供服务的情 况,等等。
- 监测不仅涉及到不同情况,还包括 法律、政策和预算。由于批准人权 条约要求修订法律和政策,监测务 必要包含审查法律、政策、战略和 预算,确定这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 反映出条约中的规范和标准。
- 监测涉及到多个行为者。人权监测 关系到权利状况和权利的持有者, 以及恪守义务和义务承担者的状 况。为此,监测不仅应包含权利可 能受到影响的残疾人,还应包括政 府行为者(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 局和其他部门方面),以便:(a) 了 解恪守义务的程度;以及(b)
分析 所有方面,核实信息。
- 监测是有目的的。通过监测收集到 的信息应该用来改善对于权利和义 务的尊重。假如权利受到侵犯,相 关信息应设法为受害者提供解决方 案和补救办法,协助政府行为者在 今后落实相关权利。
- 监测可以分布在不同阶段。监测通 常始于收集原始资料或是从源头直 接收集信息。但是,还可以通过使 用间接来源进行监测。例如,残疾 人权利委员会根据缔约国提交的定 期报告以及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 机构提交的非正式报告开展监测工 作。
监测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 法律、政策、预算、方案 。《公 约》要求审查和普遍修订多项法 律、政策和战略:例如,确保反 歧视法保护民众免受基于残疾的歧 视,关于卫生、教育和建筑等问题 的其他法律没有基于残疾的歧视。 此外,由于《公约》要求分配适足 的资源,还可以对预算进行监测。
不仅如此,国家发展战略、与人道 主义紧急情况有关的战略等方案和 战略很可能影响残疾人的权利,具 体要看残疾问题在这些方案和战略 当中实现主流化的程度。所有这些 内容都需要接受监测。
- 事件和活动可以导致侵犯人权的 个别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一定要监 测。相关数据可以直接来自受害 者,也可以来自媒体报道和其他资 料来源,包括法律诉讼。这历来都 是人权监测工作的重点。
- 情况和地点。有时会发生特殊情 况,例如提供服务,或是出现特殊 地点,例如机构,有可能由此导致 人权问题。可以监测学校的无障碍 程度,确定妨碍包容教育的主要障 碍。对雇主进行调查,可以发现需 要解决的问题,以便确保就业和在 工作场合提供合理的便利。即便是
没有就侵权行为(事件)提出指控, 监测同样可以发现侵犯情况,或是 有助于防止侵权。
人人都可以监测残疾人的权利状 况。但是,某些行为者肩负着特殊的责 任:
- 国家。正如上文所述,国家有义务 向委员会汇报为执行《公约》而采 取的措施。
- 国家人权机构。根据第三十三条, 国家人权机构有责任促进、保护和 监测《公约》的条款。单元 6深入 探讨了这项职能。在此,一定要强 调国家人权机构必须遵循《巴黎原 则》,这就意味着这些机构有责任 就如下问题向政府、议会和其他方 面提交报告:法律是否符合人权标
准;侵犯人权的所有情况;国家人 权状况;关于政府如何应对人权状 况报告的意见。根据《禁止酷刑公 约任择议定书》设立的国家防范机 制应考虑将残疾人的权利纳入监测 活动范围。
- 民间社会/残疾人组织。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民间社会,特别是残 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参加并充分 参与《公约》的监测进程。这就意 味着参与由独立机制或政府主持的 监测工作。此外,民间社会,表示 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各自监测 和捍卫残疾人的权利。
- 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泛泛地提到了民间社会。除 了残疾人组织以外的其他民间组织 同样可以在监测方面起到作用。例 如,人权非政府组织在监测更为广 泛的人权状况时,应确保同时监测 残疾人的权利状况。否则,由于确 定和执行解决方案和补救办法,可
能会导致残疾人被排除出监测之后 的阶段。
- 政府间组织。某些政府间组织起到监测作用,特别是独立的人权高专 办外地办事处以及和平特派团当中 的人权部分。一些外地机构积极参 与《公约》的监测工作,例如在东 帝汶和塞拉利昂。此外,欧洲安全 与合作组织下属的民主制度和人权 办公室等区域组织监测选举过程,
务必要确保这些活动同样考虑到残 疾人的权利。
正如关于统计和数据收集的第三 十一条所述,各国收集适当的信息,包 括统计和研究数据,能够制订和实施政 策,落实《公约》。依据国内监测和报 告工作,以及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及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制订并执行有据 可循的政策,可以推动《公约》的落 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