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宣传和培训
宣传,包括培训,是另一项重要的 执行措施。由于残疾是个人缺陷和不利 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这 里的环境不仅是指实际环境,同时也包 括社会中不友好的态度以及消极或存在 障碍的信息― 要切实改变环境,关于
《公约》的宣传和培训至关重要。
宣传
第八条专门阐述宣传问题,列出了 缔约国应采取的多项措施,特别是:
- 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 人权利的认识,促进对权利的尊重
- 消除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 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可以通过公众宣传运动、教育系 统、媒体和宣传― 培训方案来开展这 项工作。
其他条款要求缔约国为残疾人提供 信息,这也是开展宣传的一种形式。例 如,各国承诺:
- 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信息,介绍助 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以及其他 形式的协助、支助服务和设施(第 四条);
- 向残疾人提供信息和教育,说明如 何避免、识别和报告剥削、暴力和 凌虐事件(第十六条);
- 确保获得适龄信息、生殖教育和计 划生育教育(第二十三条);
- 及早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全面 的信息,确保残疾儿童在家庭生活 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第二十三条)。
培训
第四条强调了培训的重要性,要求 国家促进培训协助残疾人的专业人员和 工作人员,使他们了解《公约》确认的 权利,以便提供更好的协助和服务。
《公约》促进对于更加广泛的群体 进行培训,例如,针对专业人员和残疾 人。对于前者,《公约》促进:
- 为利益攸关方开展关于无障碍问题 的培训(第九条)
- 对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包括警察 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三条)
- 为专门协助残疾人的工作人员开展 关于行动技能的培训(第二十条)
- 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培训 (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 习使用适当的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 式、教育技巧和材料以协助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 对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颁布公 共和私营医疗保健服务职业道德标 准(第二十五条)
- 对从事适应性训练和康复服务的专 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 六条)
- 通过国际合作开展培训(第三十二条)。
对于残疾人的培训(除受教育权之 外)是指如下方面:
- 行动技能培训(第二十条)
- 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七条)
- 开展培训,确保生活贫困的残疾人 及其家属获得援助(第二十八条)
- 开展培训,确保残疾人有机会组织、 发展和参加残疾人专项体育运动和 娱乐活动(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