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来文程序:从申诉到解决
整个程序如下:
- 如果个人认为某一缔约国侵犯了《公 约》规定他们享有的权利,可向 委员会提出申诉。发送申诉书至人权高专办请愿组,通讯地址:CH-1211 Geneva 10,电子邮箱:petitions® ohchr.org,或者,发送传真(限于紧急事项)至+41
22 917 90 22。
- 来文登记。若要成功登记,来文必 须符合可受理的基本要求,例如, 査明该国是否是《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否则,通信不予登记,请愿组可以要求作者提供补充资料。
- 来文经注册后,提请所涉缔约国注 意。
- 该缔约国可在六个月内提交书面材 料,澄清其关于来文所提问题的立 场,并概述可能己经针对该具体案 例采取的补救办法。
- 委员会应向每一方专递另一方提交 的材料,并让每一方有机会在规定时限内就彼此提交的材料做出评论。
-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下令采取临 时措施,以防止对个人或群体造成任何不可弥补的损害。但这并非意 味着委员会认为该来文可受理或者有理有据。委员会在下令采取临时措施后,还可以裁断该来文不可受理,并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 委员会将审议该来文的可受理性。
- 如果来文可受理,委员会则着手审 议来文案情。换言之,委员会将评估有无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如果来文不可受理,即行告知各 方,程序中止。
- 可否受理和案情可一并或分开审议。
- 委员会审议来文完毕后,如有任何 意见和建议,即行送交缔约国和请愿人。
- 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应对外公布。
- 如果委员会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现象, 它将通过该国今后的定期报告等渠道跟进它所采取的行动。
截至目前,委员会共就以下三份来文的案情提出意见:H.M诉瑞典(第3/2011号来文)、Szilvia Nyusti和P6ter Tak&cs诉匈牙利(第1/2010号来文)和Zsolt Bujdos6及其他五人诉匈牙利(;第 4/2011号来文)。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