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国家法院和法庭
国家法院亦可在《公约》的实施和 监测中发挥重要作用。
- 国家法院可在保护《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方面起到作用。声称自身权利遭到侵犯的残疾人固然应该能够获得诉诸国家人权机构和第三十 三条所指的其他机制的机会,但他 们还应享有通过法院求得可依法强制执行的补救的机会。
- 国家法院扮演着在全国范围内解释和适用《公约》的角色。提交国家法官审理的案件可作为一种检测《公约》国别适用情况的手段。裁决可有助于阐明全球标准在国家背景下的意义。
- 国家法院能够对根据第三十三条设 立的机制形成补充。特别是在某一 案件尤为重要或复杂的情况下,国 家机制可能会将案件转交国家法 院,以确保案件得到最充分的审 议,并达成可依法强制执行的解决 方案。
得益于国家法庭判例:
- 我们得以反思在实现残疾人权利方 面业己取得进展的领域,以及存在问题的领域(特别是不同案件作同一申诉的领域 ) ;
- 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得到加强。 法庭判例不仅能为申诉人提供补救办法,往往还能成为法律改革的触因,并提高法律清晰度。此外,支 持残疾人权利的判例有助于提高对残疾人权利和公约的认识。这样做 还能预防类似的侵权行为。
培训人员不妨考虑査询国家案例 法,找出与残疾有关的案例。培训人员 可先行提供案例摘要,然后鼓励参与者讨论司法机关可借以加强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各类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