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 书》。2007年3月30日,这两份文件在 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81个 国家在开放当天就签署了《公约》,这 是前所未有的。是什么成就了如此丰功 伟绩呢?

早在《残疾人权利公约》获得通 过之前,其他人权文书已经涉及到残疾 问题,或是给予一般性关注,或是阐述 得更加具体。《世界人权宣言》、《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 《 国际人权宪章》)等多项人权文书通 过不歧视条款,增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权 利,其中就包括残疾人。这三项文书的 第二条均要求缔约国保障人权,不能因 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 或其他主张、原籍或社会出身、财产、 出生或其他状况而存在任何差别。这里 提到的“其他状况”包括残疾,要保护 民众不会因残疾而受到歧视。

《禁止酷刑公约》、《消除对妇 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 约》等专项人权条约都含有保护民众 免受歧视的条款。《儿童权利公约》特 别确认,有必要保护民众不会因残疾而 受到歧视。《儿童权利公约》还特别确 认,残疾儿童有权享有充实和有尊严的 生活。

监督人权条约落实情况的各委员会 (联合国条约机构)发表的权威意见也很 重要。其中与残疾人问题关系最密切的 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20 号一般性意见 (2009 年),将残疾列 为 “ 其他状况” 涵盖的理由之一;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5号一般 性意见(1994年),提出了造成残疾人遭 受歧视的多种因素;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第 18 号一般性意见 (1991 年 ), 提及残疾妇女(作为妇女和作为残疾人) 遭受双重歧视;以及,儿童权利委员 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 意见(2006年)。

非洲、美洲和欧洲都制订了区域性 文书,例如《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1999年)。

其他相关人权文书 包括:《残疾人 权利宣言》(1975年);《关于残疾人的 世界行动纲领》(1982年);以及,《残 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3年)。联 合国大会通过的这些文书不具备法律约 束力,但这表明各国做出道义和政治上 的承诺,决心采取措施来保护残疾人, 包括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手段。

既然已经构建了国际法律框架,为 什么还需要制订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公约 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