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残疾”和“残疾人”

《公约》没有提出关于残疾的僵 化的定义。《公约》序言部分指出,残疾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概念。 但《公 约》提出了残疾的社会模式,明确指出 残疾是伤残者与妨碍他们参与社会的 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约》提出的 框架建立在如下基础上:认识到外部环 境以及环境中体现出来的各种态度,在 形成“残疾”状态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 作用。这与对待残疾问题的医疗模式形 成了鲜明的对照,后者以“肢体缺陷” 概念为基础,认为残疾是身体、心理或 感官缺陷的必然结果。

正是由于这种处理方法,“残疾” 概念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取决于 主流环境,而且不同社会的残疾概念也 各不相同。《公约》承认残疾是一个不 断发展演变的概念,但《公约》明确 赞同将残疾视为某种社会结构,指出残 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 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 果”。

根据这一思路,《公约》没有提出 关于残疾人的僵化的定义, 而是指出残 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 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 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第一 条,宗旨)。

需要考虑到一些重要因素: 6

明确提出主体外部的障碍是构成残 疾的因素, 是摆脱将残疾等同于功能障 碍的观念的重要一步。

例如,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 准规则》将残疾定义为“世界各国任何 人口中出现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人们 出现的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 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 神疾病”。《公约》更新了这一概念。

《公约》并不否认肢体、精神、智 力或感官缺陷的存在(第一条);但《公 约》反对以这些缺陷为由,限制或禁止 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的做法。

应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中寻找缺陷(限制或制约),其中既包括环境障碍,也包括导致歧视性立法和政策的态度。对于 残疾问题的无知是非常有害的,《公约》 因此将提高认识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公约》明确指出,有两类残疾人 极易受到歧视,他们的人权也极易受到 侵犯: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第六条和第 七条)。

残疾妇女

《公约》确认,残疾妇女由于残疾 和性别原因,往往受到多重歧视(第六 条)。为此, 应特别注重在制订方案时 考虑到性别方面以及残疾人的权利,例 如,提高残疾女童或残疾妇女的入学比 例,以落实她们的教育权。

妇女和女童极易遭受基于性别的暴 力侵害。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 估计,残疾人遭受肢体暴力、性虐待和 强奸的可能性比常人高出三倍。与残疾 男子相比,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受到暴 力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是专注妇女权利的专项人权条约。可以 将这部《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合起来阅读,以便更加全面地了解国 家防止歧视和促进残疾妇女实现平等的 责任。

残疾儿童

残疾问题涉及到儿童生活的方方面 面,可能会在各个阶段产生截然不同的 影响。务必要确保法律、政策、方案和 其他干预措施将残疾儿童的权利考虑在 内,不遗漏一个孩子。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七条要求 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 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 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借用 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最佳利 益”一词,要求在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 行动中,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一 项首要考虑因素。

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 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就《儿童 权利公约》下的残疾儿童权利问题提供 了全面的指导意见。这项一般性意见是 在就《残疾人权利公约》进行谈判期间 通过的,对于《公约》第七条具有指导 意义。

其他人

其他残疾人同样可能受到多种形 式的歧视,例如土著残疾人和老年残疾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