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处理残疾问题的不同方法

世界各地对于残疾问题有着不同的 处理方法,有些方法在部分地区较其他 方法更为普遍。

慈善处理方法

处理方法认为意行善或是领取福利补贴的被动对象, 而不是有权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以及有 权参与个人发展的有能力的个人。这种 方法的特点在于,认为残疾人由于自身 障碍所限,没有能力实现自给自足。因 此,需要由社会来供养这些残疾人。这 种处理方法没有考虑到任何环境因素, 认为残疾纯属个人问题。据此推论,残 疾人是值得同情的对象,靠着社会的善 意为生。不仅如此,残疾人还要依赖责 任承担者:慈善机构,残疾人之家,基 金会,教堂,社会将残疾问题政策和对 残疾人应承担的责任统统交付给了这些 机构。在这种模式下,残疾人丧失权 力,无法掌控自己的生活,基本或根本 谈不上社会参与。残疾人被视为社会的 负担。由于慈善源自善意,“关爱”的 质量未必能够一贯保持不变,甚至未必 有多么重要。

慈善处理方法扩大了残疾人与社会 之间的距离,没能促进平等和包容。

医疗处理方法

在医疗模式下,着重关注个人的 缺陷,而这些缺陷被视为造成不平等的 根源。残疾人的需求和权利被同化或是 等同于给予(或强加给)病人的治疗。医 疗模式认为,可以通过医学或康复过 程“修复”个人,让其重返社会。特别 是对于患有精神障碍者,医疗处理方法 可以将“棘手”的病患(精神残疾者往往 被视为具有危险性)改造成为“无害”的 病患。要让他人承认残疾人有能力自给 自足,就必须对残疾人进行治疗,“治 愈”其缺陷,或是至少要尽可能缓解这 种缺陷。这种处理方法没有考虑到任何 环境因素,认为残疾纯属个人问题。残 疾人是病人,需要接受治疗,以便恢复 正常。

假如将残疾问题基本上作为一个医 疗问题来处理,那么医生、精神病学家 和护士等专业人士对于残疾人将享有广 泛的权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替病 患做出决定,在医疗框架的范围内满足 他们的期望。假如无法实现完全康复,那么残疾人将不能返回社会,而是继续 留在医疗机构里。医疗机构内部的成败 将被视为与患者的缺陷有关,而且可以 用缺陷来解释这些成败。在最糟糕的情 况下,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为剥削、暴力 和虐待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这种模式与慈善处理方法往往同 时存在。例如,慈善事业筹集资金,并 开办康复机构。这种模式下的责任承担 者是医疗行业和国家。假如采用慈善处 理方法,慈善机构、慈善之家、基金会 和宗教机构同样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在 这种模式下,残疾人丧失权力,无法掌 控自己的生活,基本或根本谈不上社 会参与。由于人们认为医疗行业、专业 人员和慈善机构了解病患的最高利益, 因此,这些部门往往代表着残疾人的利 益。

社会处理方法

社会处理方法提出了一种截然不 同的观念:残疾是个人与不肯兼容个人 差异的环境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对 于差异的这种不兼容,妨碍了个人参与 社会。之所以造成不平等,不是由于缺 陷,而是由于社会没有能力消除给残疾 人造成困难的种种障碍。这种模式以人 为中心,而不是缺陷,承认残疾人作 为社会的一份子,理应享有的价值和权 利。

从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 决不是要否认护理、咨询和协助的重要 意义,这些工作有时要耗费很长时间, 由医学专家和医疗机构来提供。在很 多情况下,残疾人需要得到医学治疗和 护理,需要接受检查、长期监测和服 药。在社会模式下,如有必要,残疾人 依然会前往医院和提供特殊治疗的服务 中心。所不同的是整体治疗方法:治疗 针对的是病患的期望,而不是机构的期 望。社会模式为护士、医生、心理学家 和管理者带来了新的责任和身份。这些 人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将以对话作为基 础。医生不再高高在上,而是与残疾人 站在同一边。平等发轫于医院内部, 而不是始于医院之外。自由、尊严、信 任、评估和自我评估都是社会模式的特 点。

社会模式认为,残疾不是社会“失 误”,而是社会多样性的一种体现。残 疾是某种社会构成,是个人因素与环境 因素在社会当中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 果。残疾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组织 出现偏差的后果。为此,社会应调整政 策、习俗、观念、无障碍环境、法律规 定和政治组织,从而打破妨碍残疾人充 分参与的社会和经济藩篱。社会模式反 对慈善和医疗处理方法,认为在制订所 有政策和法律时都应有残疾人的参与。 在社会模式下,国家(包括所有政府部委 和机构)和社会都是责任承担者。在社会 模式下,残疾人获得权力,能够掌控自 己的生活,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全面 参与社会。残疾的包袱不再由残疾人承 担,而是由社会承担。

人权处理方法

对于残疾问题的人权处理方法,是 在社会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承认残疾人是享有权利的主体,而且国 家和其他人都有责任尊重残疾人。人权 处理方法认为,社会中存在的障碍具有 歧视性,并且为残疾人提供渠道,使其 在遭遇这些障碍时能够提出申诉。以 投票权为例,盲人与社会中的其他任何 人一样,都享有投票权。然而,假如选 票没有采用盲文等无障碍形式,而且盲 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在投票站里帮助 其选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那么盲人就 无法投票。对于残疾问题的人权处理方 法认为,没有选票以及在投票过程中得 不到协助都属于歧视现象,并且认为国 家有责任务必消除这些歧视性障碍。否 则,个人应提出正式申诉。

依据人权来处理残疾问题,并不是 出于同情,而是基于尊严和自由。人权 处理方法力争尊重、支持和弘扬人类多 样性,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各色人等实 现真正的参与创造有利条件。人权处理 方法不是将残疾人视为慈善行为的被动 对象,而是努力协助残疾人实现自立, 使其能够参与社会、教育、工作场所、 政治和文化生活,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武 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人权处理方法是残疾人、国家和国 际人权系统之间达成的协议与承诺,目的 是将社会处理方法的某些主要内容付诸实 践。人权处理方法对于已经批准《残疾人 权利公约》的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 各国必须消除和禁止歧视行为。人权处 理方法规定,在制订所有政策和法律时 都应有残疾人的参与,在政治行动的 所有方面都应实现残疾问题的主流化。 根据这种模式,不必为残疾人制订“特 殊”政策,但特殊性还须服从充分参与 的原则。

在人权模式下,国家(包括所有部 委和机构)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社会 将残疾问题政策下放。某些规定会涉及 到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可以起到显著的 作用,特别是残疾人和代表残疾人的组 织。在人权模式下,残疾人享有权利和 工具,使其有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残 疾人有办法来掌控自己的 生活,并且在 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与。人权处 理方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残疾人应 密切参与决策。

当今哪种方法占据主流?

在上述四种方法当中,慈善处理 方法是最早出现的,其次是医疗处理方 法,社会和人权处理方法相对较新。时 至今日,这四种方法仍然均在使用当 中。虽然通过了《公约》,但慈善和医 疗处理方法依然十分普遍,即便是人权 业界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