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非正式报告

1. 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对报告周期的投入

就《公约》提交报告不是一项独立或孤立的活动。相反,它是一项进程, 而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能够对这一 进程的各个阶段做出有益贡献。考虑到《公约》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四条第 三款的规定,残疾人代表组织的参与应 特别予以重视。整个过程如下(己标明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可施加影响 之处):

2. 什么是非正式报告?

非正式报告为单向报告——且十分重要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可借 此在报告进程中行使其话语权。非正式 报告尚无严格的定义,也无严格的格式可循。一般来说,非正式报告向委员会提供资料,对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进行补 充,旨在确保委员会最充分地掌握相关 信息。

非正式报告不一定会与国家报告 相左,而只是单纯地加以补充或就国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提供不同的视角。但是,如果国家报告没有提供最准确或最 新的资料,非正式报告可就此对委员会 进行提醒。

通过提供补充资料,非正式报告的最终目标是确保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最具相关性,以协助未来的实施工作。

3. 报告的结构

对于非正式报告的结构,尚无特别 要求;但起草者考虑采用的方法应该有助于委员会了解报告如何编辑而成和尽 可能明确地査明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 构希望向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可能的解 决方案。

在基本借鉴委员会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可能结构如下:

4. 方法:形成非正式报告编制联盟

结成非正式报告编制的国家利益攸关方联盟虽非一项必要条件,但却大有裨益。这样,仅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文件,便可涵盖全国民间社会的各种关切。除此之外:

在形成联盟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有:

5. 内容:具体权利

非正式报告最好能够遵循委员会的 报告准则。假如国家在编制其报告时, 谨遵报告准则,则意味着该报告既符合 委员会惯例,又与国家报告相一致。如 上所述,委员会将《公约》所载权利和 义务分组如下:

报告准则还列出一系列问题,需结 合各标题下各项规定做出答复。

例如,委员会关于“第五条―平 等和不歧视”的准则是:

本条承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人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 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缔约国应报告:

为答复这些问题,西班牙在其初次 报告(CRPD/C/ESP/1, 第15-16段,黑体系 作者所标)中提供了如下信息:

简言之:

非正式报告会以更长的篇幅回答委 员会的问题,并向其提供补充信息。它 注意到:

6. 建议

非正式报告有必要对委员会能够采 取的行动做出提议,例如,委员会可以 向国家代表提出的问题。另外,它可以 就哪些应该列入结论性意见进行提议。 重要的是,要记住这些建议应该尽可能 地明确和有针对性,以便它们得以落实 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得到体现。含糊 不清或泛泛不详的建议可能会让缔约国 在执行时混淆不清,或导致没有得到执 行或执行不力。

关于建议的一些准则如下:

还是关于第五条,关于西班牙实施 情况的非正式报告提出了两套建议。

针对防止歧视的保护并未保护到某 些残疾人这一说法,报告提议,应将重 心放在脆弱性上,而非残疾百分比上。

针对监督和制裁机制没能完全奏效 的说法,非正式报告建议:

尽管并非所有建议都符合上述提 议,但它们都能有所帮助。试考虑以下 建议:

设立两项指标,分别在行政处罚领 域和法律领域监测保护制度有序事 项的有效性

总体来说,这是一项有益的建议:

7. 数据收集和分析

可对非正式报告有所助益的若干数 据来源如下:

来自国家统计研究所的报告,如普 查数据或临时报告

来自教育、卫生、司法、社会事 务、交通运输等部委的数据

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的报告可能会包 含关于残疾人的信息,甚至专门注 重于残疾问题

国家人权机构可能会持有研究报告 等资料

学术机构可能会展开有关残疾人权 利的研究或调查。

8. 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起草者应及时向委员会提交其非正 式报告,以供进行报告全文审议。报告 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提交:

报告应发送至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秘书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 crpd@ohchr.org。

民间社会组织可能还可以考虑出席 委员会会议,或是:

>

或是

9. 委员会会议后续行动

民间社会组织可自行或与当局联 合,通过多种方式来跟进委员会的结论 性意见和建议。例如,它们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