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公约》背景下的《巴黎原则》
1991年在巴黎举行的国家人权机 构国家讲习班率先起草了与保护和促进 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运作有关的原 贝IJ,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巴黎原则》。
《公约》第三十三天第二款规定, 缔约国在指定或建立促进、保护和监测 《公约》实施的机制时,缔约国应当考虑到这些原则。就《公约》来说,《巴 黎原则》会引发下列问题:
权限与责任
总体而言:
- 该机制是否拥有促进和保护《公约》规定的权限?
- 其任务之广度是否己达到极限?
- 该任务是否是法案或宪法规定?
- 规定设立该机制的法律是否对其构 成和权限/任务做出规定?
在涉及到具体责任时:
- 该任务是否包括审理任何有关促进 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事项且无需移送的可能性?
- 该机制能否促进和确保国家法律和 政策与《公约》的协调一致性?
- 该机制可否鼓励各国批准其他人权文书,如《公约任择议定书》?
- 该机制能否为各国编制向残疾人权 利委员会或缔约国会议等联合国机构和区域机构提交的报告做出有益 贡献,并就所述问题表达意见?
- 该机制能否协助制订残疾人权利教 育方案?
- 该机制可否进行残疾人权利宣传并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包括通过打击一切形式的基于残疾的歧视?
組成和独立性与多元化的保陣
- 该机制的组成是否多元化,特别 是,其专家成员是否体现出残疾多 样性?
- 该机制的组成中是否包括和/或体现 以下各方面的代表:民间社会、哲学或宗教思想流派、大学和合格的专家、议会?
- 该机制虽为任择机制,但其组成中 是否包括以顾问身份参与机制审议工作的政府部门?
- 该机制是够拥有与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合作的权力,包括残疾人组织?
- 该机制是否有自行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经费,以便政府可以不受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财务控制?
- 该机制的成员组成是否是由规定其任务具体期限的正式法案规定?
业务方法
- 该机制能否自由审议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
- 该机制能否听取任何人的陈述和获得评估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情况所需的任何信息?
- 该机制能否回应公众舆论,包括通 过广为公布其意见和建议?
- 该机制能否定期开会?
- 该机制能否成立工作组和设立地方 或区域分机构?
- 该机制能否与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 的其他机构保持协商?
- 该机制能否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 建立和保持联系?
关于具有准管辖权的委员会的地位的附加原则
其中一项任择原则涉及授权某一机制审理和审议有关个别情况的申诉和请愿,例如,残疾人权利遭到侵犯的申诉。如果此办法获准,则该机制的权利应以下列四项原则为基础:
- 通过调解,求得满意的解决
- 告知请愿方其权利和可用的补救办法
- 审理申诉或请愿,或将其转交主管 当局
- 向主管当局提出建议
若要使《巴黎原则》完全适用于第 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框架,就必须确 保获得司法保护。由此,第十三条要求 各国:
- 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 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 序性和适龄便利;
- 促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包括警察 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无障碍考虑和便利涉及多个方面, 例如:
- 机制所在建筑物无障碍
- 以无障碍模式出版报告、宣传材料、建议、培训材料等
- 该机制的网页无障碍
- 实行平权行动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 为该机制的个别雇员提供合理便利
- 提供无障碍措施,例如,在公开听 证会上提供手语口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