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共有50条条款,可分为如 下几类: 8
序言 | 提出概要文本,指出重要的背景问题,例如残疾和发 展之间关系。 | |
第一条 | 宗旨 |
设定《公约》的目标―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 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 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第一条还解释了“残疾人”包括哪些人。 |
第二条 | 定义 |
界定了《公约》所用的主要专有名词―交流、语言、 基于残疾的歧视、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如有疑问, 可参考这些定义。 对于“残疾人”和“残疾”没有给出定义,而是将其 视为演变中的概念,这是一个明智的决定。 |
第三条 | 一般原则 | 原则对于解释和落实各项权利以及《公约》的其他条 款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条款含义如有疑问,可参考 这些原则,并以此为指导。例如,决策者要让决策服 务获得民众支持,就应尊重个人的自主权,确保个人 在决策过程中尽可能享有自主权。 |
第四条 | 一般义务 |
《公约》不但确认残疾人的权利,还提出了应由谁负 责落实这些权利,应开展哪些工作,以及在何时落实 (例如,立即或逐步)。 每一项义务都很重要,下文将做详细探讨。这里有两 个例子: 缔约国必须逐步采取措施,尽量利用现有资源来实现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的发展水平会影响到该 国执行《公约》某些条款的速度,认识到这一点是很 重要的。可以此作为内在的现实对照检查。请注意, 早在2008年12月10日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际公约》之前,《公约任择议定书》就规定,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均可交由法庭裁决。 另一项义务是,在为执行《公约》而拟定和实施立法 和政策时,以及在涉及残疾人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 中,应与残疾人密切协商,让他们积极参与。这反映 出第三条提出的关于参与和融入社会的一般原则, 并规定国家有义务尊重这项原则,从而加强了这项原 则。讨论问题:如何衡量这项工作?怎样才能做到有 效的磋商? |
第五条至 第三十条 | 共有的问题 |
《公约》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不歧视和平等框架,适 用于《公约》涉及的所有各项权利― 公民、文化、 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第五条要求缔约国确保残疾 人的平等,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在提到具体权 利时,进一步详细阐述了这项通用禁令,解释了基于 残疾的歧视对于各项权利的含义以及实现实际平等的 措施,包括积极措施。《公约》还规定不得将这些措 施视为歧视。 第五条之后的条款分别涉及不同的主题,普遍适用于 整部《公约》。这其中包括关于残疾妇女的第六条和 关于残疾儿童的第七条。提出的问题:为什么要明确 提出妇女和儿童?还有哪些与此相关的其他共有问题 吗?还有哪些与此相关的其他个人或群体,例如老年 人和土著人? |
具体权利 |
《公约》涉及到人权的方方面面,明确体现出所有各 项人权的独立和平等,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结合起来。《公约》的实质性条 款阐明了人人享有的各项人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这 同样适用于残疾人。 《公约》的新颖之处在于,列出了一系列措施,规定 国家有义务开展必要工作来保障权利;但这些措施并 不直接针对任何一项具体权利。这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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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国际合作 |
《公约》强调国际合作,包括发展合作,对于落实 《 公约》 列出的各项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此单独 提出了一项条款。此前的人权条约通常是在关于逐步 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中提及国际合作,《公约》在这种做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第三十二条 还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国际合作在哪些行动中有助于 促进《公约》(例如,合作开展研究,确保发展合作包 容和便利残疾人的参与)。 请注意,关于国际合作的条款和其他条款相互关联, 而且相互依存。换言之,国际合作,包括发展合作, 是落实权利和改进《公约》执行工作的途径;发展和 人权不是《公约》中两个完全独立的部分,而是相互 联系的。 |
第三十一 条和第三 十三条 | 实施和监测 措施 | 这些条款规定了实施和监测措施。第三十一条要求缔 约国收集适当的信息,包括统计和研究数据,以便制 订和实施政策,以落实《公约》。第三十三条提出了 多项措施,缔约国可以采用这些措施来建立国家实施 和监测框架。 |
第三十四 条至第三 十九条 | 委员会 | 从第三十四条开始,《公约》详细规定了机构框架, 设立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负责接收和审议缔约国提交 的定期报告。 |
第四十条 | 缔约国会议 | 《公约》规定定期举行缔约国会议,审议与实施《公 约》有关的任何事项。 |
第四十一 条之后 | 最后条款 | 《公约》规定了签署、批准、生效的程序和其他相关 要求。 |
《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个人和 个人团体可以就违反《公约》任何条款的 事项,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任择议定书》规定,在获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 下,委员会可以在有可靠证据表明严重或 系统侵犯残疾人权利的国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