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监测框架的组织结构:备选方案 和倾向 个或多个机制

对缔约国而言,应首先考虑它是应该指定(和维持,甚至是加强)现有机制,还是应建立一个全新的框架。在这方面,下列因素尤其与之相关:

此外,国家还必须考虑其国家框架 是否要包括一个或多个机制。部分可选 办法如下:

1.将监测职能分配给一个单一实体, 即,一个独立机制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框架 和《巴黎原则》之间的联系,表明 了将监测职能分配至一个国家人权 机构的倾向。这完全符合《公约》 规定。

当前,全世界共有100多个国家人权机构。它们的名称可能是人权委员会、人权监察员或人权机构。

2.把该职能分配给包括多个独立机制 的框架

《公约》还预见到委任多个独立机 制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