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残疾人视为“同情的对象”或 是“可以修复的问题”,残疾的负担将 落在个人头上,由此造成社会变革几乎 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社会规范也因 此抬头,使得残疾人参与社会和享有权 利变得更加困难。
对于残疾问题,医疗/慈善处理方 法与社会/人权处理方法的主要区别在 于“特殊”治疗和“包容”治疗之间的 差异。提到残疾人,往往会联系到“特 殊”这个词:有着特殊需求的儿童,特 殊学校,特殊服务,特殊机构。然而, 让《公约》避之唯恐不及的正是这个所 谓的“特殊性”。在残疾问题上,特 殊并不意味着褒奖,而是可能造成边缘 化。
以 特殊学校为例:特殊学校使得 残疾人只能够同其他残疾人或是同某 些“专业人员”相互交往。这种情况没 有体现出社会多样性,残疾人因此不 得不生活在一个不够真实的社会里。那 么,谁是受益者呢?是残疾人,还是非 残疾人?意图分化人类的行为/决定是没 有任何益处的。人类具有社会性,儿童 有权在一起学习和玩耍。必须遵守多样 性和包容的准则。
隔离的学校不能如实地体现出真正 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学校中,多样性 受到制约。“特殊”学生和“专业”教 师之间讨论的问题,往往会受到关注残 疾问题的环境背景的影响。思想和意见 的碰撞缺少多样性的听众,这其中就包 括没有受到实际障碍或观念困扰的非残 疾人。
接受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与 其他人权息息相关。在学校里,残疾人 和非残疾人学习到什么是社会的期望和 机会;他们学习理论、技能和纪律;他 们阐述在家人和朋友当中逐渐形成的价 值观;而且还会形成新的价值观。学校 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儿童在校内共用同 样的时间表和场地,并且分担相同的义 务。学生通过与教师及其他学生开展互 动,学会了如何在社会中独立生存,以 及如何与其他社会成员保持经常性的互 动。学校是独立生活的摇篮,日后在生 活中还会增加有偿就业、参与政治和公 共生活、家庭和家人、诉诸司法、以及 商业机会等等内容。课堂的多样性为讨 论人权和交流思想创造了独特的条件。
另一个例子是在医疗/慈善处理方法 形成制度化的情况下,残疾人是如何被 视为“特殊”人士的。残疾人,特别是 社会心理失调者和智力残疾者,往往被 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远离社会,不能自 由选择自己的治疗方法。
根据人权处理方法,残疾人有权 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自由,不应 以残疾为由剥夺他们的自由。禁止以残 疾为由,强制残疾人进入精神病院或医 院。不得在违反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将任 何人监禁起来,除非这种监禁理由同样 适用于社会中的非残疾人(例如,罪犯被 法官判处徒刑,关入监狱)。
残疾人有权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 上生活在社会当中,而且有权选择自己 的居住地和生活伴侣。独立生活并不意 味着离群索居。很多人在生活中与其他 人保持着经常性的联系,包括与家人。 人们与家庭成员、朋友和同事生活在一 起。这种同居通常被视为独立生活。
一个人可以自己做出决定,包括决 定居住地和生活伴侣,而且这些决定得 到别人的尊重,即可视为独立生活。这 一点同样适用于残疾人。对于独立生活 者,依然可以提供支持。残疾人有权获 得必要的支持。独立生活为享有多项人 权搭建起了一个框架:适当住房权,参 与公共和政治事务的权利,隐私权,自 由行动权,投票权,等等。
在大多数社会里,患有精神和智力 残疾者历来受到虐待和忽视。这些人遭 受多种暴行迫害,例如,在政府的资助 下对于毫不知情的个人进行致幻药物实 验,强迫治疗,电休克疗法以及胰岛素 休克疗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甚至 企图对这些人进行集体屠杀。
时至今日,围绕着精神疾病依然存 在恶名和误解,由此往往会导致歧视和 排斥。关于精神/智力残疾者的刻板观念 认为,这部分人智力低下,“古怪”, 没有工作能力,康复无望,不可预测, 而且很危险。
关于“精神病罪犯”犯下暴力行为 或犯罪的最新报道往往会给读者留下深 刻的印象,加深了认为心理障碍患者属 于危险分子的观念。
这种笼统观念不仅延续了风险意 识、缺乏安全以及社会/社区中普遍存在 的不安,而且还会影响到精神和智力残 疾者的自我认知。由于缺乏自尊,往往 会加剧恶名和误解。精神病治疗法使用 者和康复者全球网络等机构指出:“最严 重的损失莫过于,我们在社会环境中丧 失了自我认识。强迫治疗的经历使得我 们放弃了自己的生活,而当我们返回社 会时,这个社会认为我们危险、脆弱、 喜怒无常,而且 ‘有病’。” 4
对于精神和智力残疾者的歧视造成 这部分人被彻底剥夺了能力和权利。由 于围绕精神疾病存在种种恶名,很多残 疾人无家可归,失业,教育程度低下, 在社会上受到孤立,得不到充足的保健 服务,或是被迫隔离,服用强效药物。
大多数精神和智力残疾者并非性情 暴戾,他们做出暴力行为或是犯罪的可 能性也不会高于非精神残疾者。心理障 碍患者的智力与常人无异,而且在很多 情况下能够像其他人一样做事。
认为精神残疾者不会比非精神残疾 者更加暴戾,就是认识到了暴力的出现 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精神/心理问 题,同时还承认了精神疾病是由于环境 和社会因素引发的,而不仅仅是遗传和/ 或身体问题所致。
媒体常常将残疾人形容成是某种 超人。这种做法表面上是在努力宣传积 极、正面的残疾人形象(这当然是受欢 迎的),但结果可能与其他种种误解没有 什么区别,由此形成的残疾人的形象都 是片面的。残疾人勇敢、强壮、能够克 服巨大的困难― 也就是残疾。深入分 析,就会发现这种潜在的积极形象意味 着大多数残疾人的生活困难潦倒(大多人 不得不依靠慈善救助)。残疾是一种(几 乎)不可逾越的障碍。能够克服众多艰难 险阻的人被描述为英雄。
我们要记住的是,残疾人也是人, 与其他任何人一样有着自己的优势和缺 陷。重要的是在公共生活中以积极、正 面的方式体现残疾人的形象,特别是要 借助媒体的力量,《公约》也提到了这 一点(第八条,提高认识)。这其中包括 高调宣传在政治、体育、文学或其他任 何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残疾人的生活。 然而,克服残疾未必是个人的唯一成 就;任何人要获得世人瞩目,都需要努 力克服一系列障碍,例如学业优异、同 行竞争、社会或家庭的期望,等等。
与认为残疾人是超人的误解不同 的是,残疾人往往被视为社会、家庭和 亲友的一项负担。这是超人观念的对立 面,与对于残疾问题的慈善处理方法有 着密切的关系。这种观念在媒体当中尤 为顽固。我们一次又一次观看明显涉及 敏感内容的电视纪录片着重讲述残疾儿 童的家长,记录这些家长的艰辛以及世 人对待残疾子女的态度给家长造成的困 难,他们的生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如 此等等。关注这些家长如何艰辛,通常 不是为了宣扬关于残疾人的负面误解, 但却在三个方面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 应。首先,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儿童及 其关切、奋斗、利益和梦想往往沦为背 景故事,成为次要因素。其次,由此导 致儿童的形象是片面的,而且儿童似乎 是给家长造成不幸的根源。第三,这些 儿童似乎找不到出路。由此形成了消极 的误解和成见。
这种情况会给残疾人造成负面影 响。例如:
所有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将妨碍社 会变革。
对待残疾问题的人权处理方法的重要原则(《公约》第三条的一般原则)
原则 | 讨论 |
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 助, 包括自由做出自 己的选择,以及个人 的自立 |
固有的尊严是指每个人的价值。当残疾人的尊严受到尊 重时,他们的经验和意见受到重视,并且是在不必担心 受到身心或情感伤害的情况下形成的经验和意见。 个人自主是指一个人掌控自己的生活,并且可以自由做 出选择。尊重个人自主,意味着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 基础上有合理的生活选择,私人生活尽可能不受干涉, 可以自己做决定,并在需要时得到充分的支持。 |
不歧视 | 不歧视是所有各项人权条约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残 疾人权利公约》的基础。由于歧视妨碍民众在与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这项原则从根本上禁止以残疾为 由歧视任何人。然而,今天的人们认为不歧视是一项含 义更为广泛的原则,不仅包括禁止歧视性行为,还包括 采取措施保护民众免于遭受今后可能出现的歧视和隐性 歧视,同时促进平等。 |
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 融入社会 | 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的概念,是指社会在公共 和私人两个范畴的组织方式让所有人都能够充分参与。 这就意味着社会和相关行为者重视残疾人,承认残疾人 是平等的参与者,例如,影响到残疾人生活的相关决策 过程或是竞选公职的自由。参与的范围不局限于磋商, 还包括切实参与各项活动和决策过程,有机会发表意 见,而且在参与被拒时能够发挥影响和提出申诉。残疾 人融入社会,需要具备便利、无障碍的实际环境和社会 环境。这是一个双向进程,促进社会接受残疾人和残疾 人参与社会,同时鼓励社会向残疾人打开大门,并为残 疾人建设无障碍环境。 |
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 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 和人类的一分子 | 尊重差异是在相互了解的背景下接受其他人。人和人之 间固然存在某些显而易见的差异,但所有人都享有同样 的权利和尊严。在残疾问题上,尊重差异是指接受残疾 人本来的样子,而不是同情他们,也不是将残疾人视为 需要修复的问题。 |
机会平等 | 机会平等与不歧视有着密切的关系,是指社会和环境向 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并不意味着所 有人都能够得到同样的机会,这是由于对于所有人都一 视同仁可能会导致不平等。机会平等承认人与人之间差 异,确保尽管存在这种差异,但在享有权利的问题,人 人都有同等的机会。 |
无障碍 | 实现无障碍(和平等),意味着消除妨碍残疾人切实享有 人权的种种障碍。无障碍让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 参与生活的方方面面。无障碍在所有生活领域都十分重 要,但实际环境的无障碍格外重要,例如建筑物、公 路、住房、交通、信息、通讯、以及向公众开放或是为 公众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
男女平等 | 男女平等原则表明,应明确承认男子和妇女在平等的基 础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 有机会行使她们的权利。男女平等原则与不歧视原则虽 然有些重复,但由于仍然存在很多偏见,妨碍着男女平 等原则的落实,多部公约都明确重申了男女平等原则。 |
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 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 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 尊重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是《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 一项原则。应将其视为一个积极和有利的过程,可以支 持儿童的发育成长、实现自主和自我表现。通过这一过 程,儿童逐步掌握知识、能力和认识,包括对于自身权 利的认识。儿童参与制订将影响其自身利益的决定,包 括保持身份特性的权利,都应随着儿童能力的发展而不 断扩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