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保留、理解和声明

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国 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可能会希望提出保 留,从而调整条约的适用。《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丁)项)对于保 留给出了如下定义: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 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 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 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 之法律效果。

国家还可以在签署、批准或加入

《公约》时发表声明,表明对《公约》 所涉某一事项的理解,或是对某一特定 条款做出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保留和声明 视为国家没有意愿全面执行《公约》的一 种征兆,例如,国家可能会引用与《公 约》相冲突的文化原则来掩饰其缺乏意 愿。在其他情况下,保留和声明可能表 明国家对于本国资源不足以履行《公约》 产生的义务所做的正当和严肃的考虑。 国家可能会倾向于提出保留,以便为执 行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国家可能会决 定修订或限制某些比较严厉的条款,以 避免在没有全面执行《公约》时受到国 际社会的指责。假如保留不可避免,务 必要将其影响降到最低值。在监测条约 时,含义模糊的保留和具体明确的保留 都值得注意。例如,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可以发布权威解释,限制范围笼统和模 糊的保留。

总之,不鼓励做出保留,主讲人在 讲授这一单元时,在考虑到受众的情况 下应设法明确这一点。

《公约》第四十六条允许缔约国提 出保留,条件是保留不得违背《公约》 的目的和宗旨。持反异议的国家可通知 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会将收到的所有 反对意见分发各处。针对声明的反对 意见通常着眼于,声明仅仅是解释性声 明,还是事实上的保留,可以改变条约 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的国家有时会要 求发表声明的国家澄清其意图。假如发 表声明的国家表示,已经拟定了保留而 非声明,则可撤回保留,或是确认其陈 述仅仅是声明。

在将保留分发各处之后,其他缔 约国可以在 12个月内就保留提出反对 意见,从保留通知的交存日期算起,或 是从国家或区域一体化组织表示同意接 受条约约束的日期算起,以时间较晚者 为准。假如国家在12个月期满之后就一 项保留向秘书长提出反对意见,秘书长 将把反对意见作为“信函”分发各处。 提出申诉,并不会迫使有关国家撤回保 留,但的确会给做出保留的国家施加政 治压力,使其立即或是在一段时间后自 愿撤回保留。此外,由于对保留提出反 对意见,国家可能会认为条约在做出保 留的国家尚未生效,或者至少是做出保 留的相关条款尚未生效。

条约监测机构一直设法限制保留的 范围,并鼓励国家撤回保留。例如,人 权事务委员会第 24号一般性意见(1994 年 )― 关于批 准或加入《公约》或 其《任择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或者 有关《公约》第四十一条下声明的问 题― 阐明了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的立 场。根据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的目标和宗 旨这一标准,委员会指出了其认为不可 提出保留的领域,这其中包括强制性规 范条款。委员会研究了是否可以对于不 容克减的权利做出保留。同样,委员会 认为,对于为享有权利而创建有利环境 的措施不可做出保留,例如获得补救的 权利。委员会认为,保留是否有悖于条 约的目的和宗旨,应由委员会来判断, 部分原因是由于委员会认为人权条约的 本质使得缔约国不适合做出这项决定, 而且还由于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将无法避免地开展此类评估。

支持条约机构、强化普遍定期审查 和/或与刚刚开始或即将完成批准程序的 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互动的利益攸关方, 应无保留地支持批准《公约》。

最后,一定要注意到,现有的保留 是可以修改的。这种修改可能会导致部 分撤回保留,或是对某些条款的法律效 力提出新的免除或修订(从而形成新的保 留)。国家或区域一体化组织可以随时撤 销对《公约》或《任择议定书》做出的 任何保留。撤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 是全权负责此事的个人签署,并由主管 部门发出。与保留的情况一样,对于声 明同样可以做出修改或撤回。

《公约》缔约国提出了多项保留和 声明,其中一些遭到了其他缔约国的 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