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任择议定书》的惠益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上来说, 《任择议定书》都是保护残疾人和加强国家能力的一个潜在重要机制,不仅能泽被人权侵犯行为的受害人,还会令国家受益。确实,乍看之下,国家可能会对申诉或调査程序兴致不高。然而,一半以上己批准《公约》的国家也己经批准《任择议定书》,因为《任择议定书》对它们也大有裨益。
- 《任择议定书》可以作为加强国家 保护机制的一种手段。如果国内补 救办法及时且有效,个人就不太可 能需要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向委员会请愿。
- 《任择议定书》还可以作为确认国 家政策的一种手段。并非所有来文的裁决结果都对据称受害人有利。 国际标准对具体个人的适用性不一 定总是清楚明确,因为他们的情况往往无法简单地加以归类划分。缔约国可能会深信它正在履行其应尽的《公约》义务,而委员会有关个
人来文或调査的决定则能进一步证 实该国的立场。
- 同理,《任择议定书》授权委员会 核査或调査国家法院的裁决。它通过进一步细化《公约》所载各项权 利的实质内容和相关的国家义务, 向国内法院和其他人权保护机制提供指南。国际判例法还能促进国际 法理学的发展。
- 《任择议定书》还能帮助缔约国做 出改变。人权委员会关于Toonen诉 澳大利亚一案的裁决即为证明。人权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嗣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便藉此裁决在国内展开法律改革。
- 《任择议定书》的调査程序能够为 借鉴国际专门经验以解决困难的或 久拖未决的问题提供契机。特别是 委员会成员的国家访问,有助于从 更为客观和独立的角度分析问题, 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一方面, 这些专家能够汲取借鉴其他国家的 经验。另一方面,这些专家的国际和独立背景能够淡化调査的政治色彩,因为调査不与该国的政府或另
一政治力量相关联。
- 《任择议定书》的程序还能阐明将 《公约》适用于具体案例的步骤。委员会可以以个人申诉或调査为棱镜,审议《公约》的适用情况,以此来拓展和深化其对《公约》及其意义的理解认识,并由此完善其对 各国(所有国家,不仅是被告国)的建议,并明确它们需要采取的行动。
- 该程序有助于将《公约》纳入国内 法。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可能会触发 法律改革,而法律改革正是令国家惯 例与《公约》相一致的一个步骤。
- 《任择议定书》为民间社会提供 了一种战略诉讼机制,从而为关键变革提供支持。诉讼可能会花费不菲,但结果却都无一例外地带有不 确定性。因此,诉讼并不一定就是最可取的办法。但在某些情况下, 它会很有帮助,其中一种情况就是战略诉讼。民间社会组织和公益倡导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将诉讼作为
一种战略工具加以利用。例如,诉 讼当事人可以引用判决先例,作为澄清法律的手段。这样,无论对特 定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还是对面临类 似情况的其他人员来说,法律都能得到澄清。引用一个此类案例和澄 清法律可以防止今后出现许多问题 (及更多诉讼)。通过这种方式,各组
织可以利用《任择议定书》,就国内实施或解释《公约》中的关键问 题征求委员会的意见。
- 《任择议定书》可以为受害人和潜在 受害人提供保护。作为一项解决侵犯 《公约》所载权利的行为的国际问责机制,《议定书》可在据称受害人情势危急且其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 下,为其提供临时措施。
- 对受害人来说,申诉程序使用起来 相对容易。申诉的提出不受时间限 制(仅需符合一项要求,即所称侵权 行为不得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前)),该程序虽然在 很大程序取决于委员会的能力,但它相对快捷和简便。该程序不要求 指派法律代理人,相关裁决以书面
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