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立残疾 人权利委员会,一个肩负七大职能的独 立专家国际组织。委员会成员通过在纽 约举行的缔约国会议上选举产生。与其 他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会议不同,《残疾 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会议还就有关公 约实施的问题举行实质性讨论。

缔约国根据自身提名的候选人名 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专家。缔约国在 选举专家成员时,须顾及他们在人权和 残疾领域的能力和经验,并考虑到公平 地域代表原则,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 的代表性,男女成员人数的均衡性以及 残疾人专家的参加。专家以个人身份任 职:他们不代表提名或选举他们的国 家。他们具有独立性。 16 为保障其独立 性,他们不得参加与本国有关的报告审 议或建设性对话。